Ⅰ 買房子辦貸款還需要交擔保費嗎要交的話,交給誰
一般是不需要的,現在都是商業貸款,都是直接用房產作為抵押物,不需要人擔保的。這個一般是在中介公司代辦的時候收的,中介公司直接收了。如果你會談判,也可以和中介談判,或者直接去找銀行信貸部去辦理。
如果是開發商的話,就要看他是在那個銀行辦理的了,一般銀行是不收取的!!!!!!!!!!!
Ⅱ 房產公司在銷售所開發房產時,為什麼要為購房者貸款進行擔保
簡單的說,這叫一手房按揭,開發商擔保章
房產公司在開發房產後,將還沒造好的房子賣給消費者,做預告登記,但是銀行並不相信二級以下房地產公司的資質,也就是說,銀行不相信二級以下開發商能把房產造好,因此在預告登記上做抵押外,還要開發商連帶擔保,以次來避免開發商破產或跑路導致預告登記無效
Ⅲ 開發商為什麼要承擔銀行的擔保
法律分析:多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預售前,都會與銀行簽訂按揭服務協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就必然存在承擔保證責任的風險。而一般引起保證責任的原因就是購房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償還按揭貸款。此時,銀行就會要求購房人和開發商承擔還款責任。若開發商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則相對於購房人來說,銀行自然會選擇開發商作為承擔責任的首選主體;若開發商承擔的一般保證,則開發商需首先要求購房人承擔責任,在購房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可以向開發商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Ⅳ 按揭合同為什麼要開發商做保證人
這個問題問得好,可能許多人都沒思考過。
實踐中,只有預售商品房的個人抵押貸款,才需開發商——作為賣家,充當「借款擔保人」的角色。
原理是,預售合同的標的(就是房屋及總價),其房屋價值是按竣工後可住人來作價的,借款人的抵押物是房屋,銀行是按房屋總價為基礎計算和發放貸款的。但是,假如在建設過程中發生意外,工程癱瘓了,成了」爛尾樓「,借款人可能會不還貸,那銀行怎麼辦?它拿著一堆」磚「(而不是現成的房屋)去拍賣?能賣幾個錢?所以,它要」套牢「開發商,拿它做墊背,直到房屋竣工,抵押物成型,借款人取得了房產證,開發商的擔保責任也就到此終止了。
從今往後,銀行就不怕你借款人不還貸了,其道理太簡單了,大家都懂的。
Ⅳ 開發商擔保貸款買房是和法嗎
開發商擔保為買房人提供貸款擔保是合法的,
1、其中關系:購方貸款,即是借款人;銀行放款,即是債務人;開發商擔保,即是債權債務的擔保人。
2、擔保的前提:債務人認可擔保方的擔保能力,擔保方自願擔保。
補充:因此只要銀行認可開發商可以作為擔保人,並簽署相應的擔保協議,就是合法的。
Ⅵ 請問開發商有權收取房屋按揭貸款的保證金嗎
開發商好黑!這是銀行要收的,而且只要房子變為現房
銀行就推給開發商了。在你貸款還清以前,開發商就可以無償使用這筆錢了。
開發商資金成本已經到了10%年以上了。所有很黑的打大家的主意。
盡快去要回這筆錢,你的購房合同、貸款合同中是沒有關於這些錢的約定。
而且時間久了開發商跑了怎麼辦?
Ⅶ 現在的貸款買房是不是開發商就可以擔任擔保人的
商品房預售和現售過程中,如果需要以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則開發商必須成為放款銀行的擔保人
Ⅷ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
Ⅸ 開發商作為貸款人的保證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開發商作為按揭貸款中作為貸款人的保證人需按合同約定隨擔以下兩種責任: 1:連帶保證責任。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銀行有權要求開發商負責清償全部貸款本息;開發商向貸款銀行清償的全部貸款本息有權向購房人追償。 2:回購擔保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時,開發商應購回借款人抵押的房產,以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Ⅹ 太原開發商為購房者辦理公積金貸款 不再繳納擔保保證金
12月6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消息,今後開發商為購房者提供公積金貸款保證,不再收取擔保保證金,開發商給業主公積金擔保更方便了。
太原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合作,為購房業主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的,不再收取擔保保證金。之前,開發企業為購房業主擔保,需要繳納總貸款額的5%作為保證金。新規定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購房業主提供擔保的,只需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主動與公積金中心協商,確定作為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額度,並簽訂《階段性保證合作協議書》。其中,「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資金從公積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中。這一做法,減輕了開發商的資金負擔。
來源:太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