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擔保合同一年期,貸款人沒有還,銀行也不通知擔保人,現在己經過了十幾年擔 保人還有責任嗎
如果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擔保人也是有責任的,雖然過去很多年了,但是銀行沒有追究就沒有問題,如果他追究的話,你擔保人還是有責任的。
❷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銀行告知是擔保人,我現在貸款也貸不了,該怎麼辦,對方是誰我也不知道
一,在為他人擔保的時候,擔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種關系,擔保人有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把貸款還清之後,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如果借款人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款人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可以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可以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二,如果是想要解除擔保,則要看擔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款人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過程中,必須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可以在擔保執行的過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對於你這種情況,先和銀行溝通給誰做的貸款擔保,再聯系對方或者由銀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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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銀行放款時需要告知擔保人,及需要擔保人在場嗎
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否則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❹ 銀行做擔保業務時,信貸員有義務告訴擔保人應承擔的哪些責任不
在做擔保業務是,信貸人員有義務告知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和風險,擔保人清楚自己責任義務後,才能合規辦理其擔保業務,雖然法規是以白紙黑字為准,但是擔保人在未知其義務責任情況下辦理擔保,信貸人員將涉嫌違規操作。
❺ 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償還借款,而未通知擔保人,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
1.訴訟期間擔保人在未能找到債務人核實的情況下,是否有權要求債權人出示借款憑證?(借款擔保合同除外,如銀行劃款記錄、收條等)債權人無法出示或舉證,僅憑擔保協議有簽名法院是否認為此擔保有效?
答:可以要求債權人出示借款憑證,但債權人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出示借款合同以外的借款憑證。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借款合同沒有履行。
2.在訴訟過程中擔保人是否能向債權人和法院提供債務人可被執行的財產的證明和線索,而申請先對債務人進行財產清償、財產保全等,不足的在予以承擔?
答:可以。但不能以此來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3.在法院未採取強制執行,或債權人未申請法院對擔保人強制執行前,債務人開始向債權人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還債,債權人還能向法院提出對擔保人進行追償的請求嗎?
答:如果法院生效文書確定了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債權人有權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行使權利。
4.法院對擔保人進行強制執行後債務人開始向債權人還款,擔保人還需要繼續履行法院判決嗎?還是需要申請變更呢?
答:債務人償還債務後,擔保人責任免除。但對未償還部份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
5.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分期償還後重新定製還款計劃合同,那麼擔保人的責任是否就終止了?還會要求擔保人繼續履行擔保責任嗎?
答:債務人與債權人重新定製還款計劃未取得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在原擔保期間內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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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貸款人還不上錢,銀行沒通知擔保人,擔保人進入不良記錄,這跟銀行有沒有關系
貸款人沒有還款,擔保人計入不良,這種情況和銀行有關。
❼ 銀行貸款在什麼情況下要有擔保人是否一定需要擔保人的簽字同意才能生效
一、存在一下情況需要擔保人:
1.無抵質押物
2.需要的資金比較大,抵押物估價不足
3.還款能力不足
4.外地人在本地貸款
5.綜合各種資產負債信息,徵信信息評估風險項較多
6.本身做的貸款品種就是保證類
二、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否則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三、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1.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2.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3.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4.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5.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6.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五、如下情況下,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❽ 貸款中借新還舊不通知新保證人,保證人能免責嗎
業務實踐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證合同存在三種情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中,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新貸款合同若更換或增加了新的保證人,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必須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使用用途是償還舊貸款。否則,保證人將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欺詐為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人民銀行《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銀行辦理借新還舊應滿足四個條件: 一是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是屬於周轉性貸款; 三是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四是貸款擔保有效。 因此,銀行在具體業務操作中,要嚴格堅持標准,規范借新還舊的手續,在新舊貸款不是同一保證人或者舊貸沒有保證、新貸有保證的情形下,應採取措施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實際用途是用於歸還舊貸款並取得相應的書面證明。具體的措施包括: 1、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規定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或直接載明用於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而不應該規定為「流動資金、企業用款」等不明確的用途; 2、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記載主合同的編號、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3、要求保證人出具其知曉所擔保的貸款系用於償還舊貸的聲明書,該聲明書應明確記載保證合同的編號、被保證人、新貸借款合同編號、舊貸借款合同編號及新貸系用於償還舊貸。
❾ 銀行貸款放款時候會通知擔保人么我替別人在郵政銀行擔保貸款20萬,承擔2O%的擔保責任,但巳與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