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政策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家開發銀行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國家開發銀行
各廳局、直屬單位,分行、各代表處: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已經行務會討論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貸款的抵押、質押擔保行為,明確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銀行發放的各類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 貸款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財產的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抵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開發銀行為抵押權人。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四條 貸款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本規定第十條所列財產移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質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開發銀行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質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質押擔保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開發銀行各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具體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業務;政策法規局負責對該項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抵押物、質物的選擇
第七條 抵押人、出質人對其提供的抵押物、質物應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
第八條 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價值確實可靠、易於出售、法律允許轉讓、能夠變現的財產作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築物;
(二)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定著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一並抵押;
(三)機器、設備,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
(四)依法允許抵押的,並經開發銀行認可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九條 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財產為抵押物: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文物;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的財產;
(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五)已經折舊完或者在貸款期內將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淘汰、老化、破損和非通用性機器、設備;
(六)海關監管的財產或者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銷的財產,尚未付清款項的財產;
(八)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無地上定著物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九)生活福利設施等不能強制執行或者處分的財產;
(十)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或者權利;
(十一)開發銀行認為不宜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
第十條 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依法允許轉讓的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股票;
(三)開發銀行認可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動產或者權利。
第十一條 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記手續的動產或者權利;
(三)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不可轉讓的動產或者權利。
第三章 抵押權、質押權的設定
第十二條 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時,抵押人、出質人應向開發銀行提交以下需要審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的抵押人、出質人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質物清單以及證明抵押人、出質人對抵押物、質物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權屬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險單;
(四)開發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抵押人、出質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其提交經國有資產管理局認可的財產權屬憑證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的,該公司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未設董事會的,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批准);股東一方以其在該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須向開發銀行提交其他股東已同意的書面文件。
第十五條 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質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質人為全體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財產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僅限於抵押人或者出質人所有的份額,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權處分該份額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條 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使用證;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建築物產權證。
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並經批准機關和海關認可。
第十七條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並向開發銀行提交為保證執行抵押協議與承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 已經出質的動產、權利,未經開發銀行同意,出質人不得使其消滅或者變更。
第十九條 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該抵押權為不可分的擔保物權。
第二十條 貸款本息未償清前,抵押人請求對已抵押給開發銀行的抵押物的抵押價值以外再設定抵押的,信貸業務部門應對抵押人的書面請求進行認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及時書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以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設定抵押的,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後,可將其權利讓與他人,轉讓金須提存或者用於提前償還擔保貸款。
第二十二條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信貸業務部門須書面通知有關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不得對其掛失,待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後,方可同意設定質押權。
第四章 抵押物、質物的審查和估價
第二十三條 信貸業務部門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質物清單後,應根據抵押物、質物合法性、實際價值、風險程度、變現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狀況、評估的技術條件等因素,按本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抵押物、質物進行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質押:
(一)抵押物、質物符合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范圍,並能夠流通、轉讓和變現;
(二)抵押物、質物為抵押人、出質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處分權,產權證書真實有效,共有財產已徵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如對財產權屬有異議,應辦理公證;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或者先行全額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額抵押,則抵押物價值大於原擔保的貸款余額部分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且原抵押權人已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質物價值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
(五)對抵押物進行實地審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應與抵押物產權證書所指向的財產標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辦妥保險。
第二十四條 在選定抵押物、質物並驗證抵押物、質物的產權、使用權證明後,信貸業務部門要做好抵押物、質物的價值估價工作。抵押物、質物的價值由抵押人、出質人估價或者抵押人、出質人委託開發銀行指定或者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估價,信貸業務部門審核確認:
(一)各類固定資產的價值,按扣除已提折舊並考慮完好程度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機關規定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標准和方法確定;
(三)各類有價證券的價值,以該種有價證券的面值金額確定,股票可按設定抵押日當地證券市場買賣平均成交價計算的金額確定;
(四)進口設備(含舊設備)的價值按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估價確定;
(五)其他抵押物、質物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估價,並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第五章 抵押、質押率和抵押、質押期限
第二十五條 抵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抵押物作價現額之比。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質物作價現額之比。
抵押率、質押率應根據抵押人、出質人的資信程度、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風險、折舊率、抵押物的磨損程度、市場價格變化以及抵押物、質物估價的可信度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開發銀行根據抵押物、質物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抵押率、質押率:
(一)建築物、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等,根據該不動產的地點、建築年限、類型、實用性和實用價值以及流動性確定,一般不得超過70%;
(二)機器、設備等動產,一般不得超過50%;
(三)有價證券根據其易售性和證券發行單位的信用等級確定,其中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部分信譽高、價值穩定、風險小、易於轉讓的企業債券,一般不得超過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過50%。
第二十七條 抵押期限、質押期限應約定為:從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擔保的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六章 抵押、質押協議和抵押物、質物登記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出質人設定抵押權、質押權時,抵押人、出質人須與開發銀行簽訂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並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 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擔保的貸款種類、金額和借款期限;抵押、質押期限;擔保的范圍;抵押物、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質物移交的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以本規定所列財產設定抵押的,須在抵押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到以下機構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協議自抵押財產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機構登記;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它建築物抵押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在運輸工具發證機關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在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六)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登記。
第三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須將抵押物登記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憑證以及登記文件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第三十二條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須妥善保管抵押物,對其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和處於良好的可使用狀況的責任,並隨時接受開發銀行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須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協議自股票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押協議自有效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以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協議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質押期間,出質人須將質物及其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開發銀行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設定抵押前,抵押人須將抵押物按開發銀行確定的險別到開發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並要求:
(一)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抵押物的保險期限應長於借款期限1——3個月;
(二)抵押期間,保險單須載明開發銀行為抵押物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抵押物保險,如保險中斷,開發銀行商抵押人後,可代為投保,有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辦理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公證。
第七章 抵押物、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抵押或者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及時告知開發銀行,信貸業務部門應及時與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取得聯系,提出對抵押物、質物的處分意見,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政策法規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償清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二)抵押人、出質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產;
(三)抵押人、出質人擅自處分抵押物、質物;
(四)抵押人、出質人變更企業管理和經營體制,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分立、合並、有償轉讓、停業整頓、破產以及其他引起貸款債權債務關系變化和影響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履行的行為;
(五)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保證、抵押、質押,並與新老債務人重新辦理借款合同等手續。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
第四十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因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免賠或者依法不予賠償或者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開發銀行的款項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重新選擇抵押物或者採取其他擔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開發銀行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並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一條 抵押期間,未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因此造成開發銀行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四十二條 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其載明的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借款合同履行期的,開發銀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存,並將兌現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三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開發銀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借款合同、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的約定採取拍賣、轉讓、兌現、貼現、折價抵債等方式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四十四條 處分抵押物、質物後,價值超過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超過部分由開發銀行退還抵押人、出質人;價值低於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四十五條 抵押人、出質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產,抵押物、質物不得列入解散、破產清算范圍,開發銀行有權單獨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辦理抵押、質押所需公證、登記、估價、保險、運輸、倉儲、保管等必要費用,由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外匯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管理在有關規定未頒布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開發銀行政策法規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起施行。
⑵ 如果有對外借貸,抵押或擔保措施是什麼
抵押須有抵押物(抵押財產);擔保一是人的擔保,二是物(財產)的擔保,人的擔保承載著財產擔保。
⑶ 現在銀行對抵押物的資產評估是怎麼解決的
問題收悉,因你的疑問較多,逐條答復如下:
1、商業銀行對授信抵押物價值的認定,一般是參考外部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評估方法,再使用銀行內部的押品評估管理辦法進行復評,從而最終確定抵押物的公允市場價值,但由於很多銀行並沒有專業的押品評估人員及評估管理辦法,因此除幾家國有銀行之外,其他商業銀行基本都以外部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為准(價值須在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內)。
2、所謂的評估機構入圍,是指各家行都會指定若幹家外部評估機構,只有這些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才有效,才能作為押品價值的參考依據,這和銀行指定會計師事務所的道理是一樣的,無論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評估機構,目前市上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因此都會選一些信用良好、評估公正、審計正規的機構入圍。
3、如果銀行認為外部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存在虛高、與市場公允價值嚴重不符的情況,輕者取消入圍資格,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不予認可;重者可以舉報至評估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罰,直至吊銷評估機構及評估師的執業資格。
4、一旦貸款逾期,銀行需要處理抵押物以達到信貸資產保全的目的,進入到法院執行階段,這個時候抵押物的價值會在法院指定的外部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並進行公開拍賣,從而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及訴訟費、拍賣費等相關費用。
5、關於抵押物評估的費率問題,一般由抵押方和評估機構進行協商,銀行方面原則上不參與,因為可能涉及道德風險。
以上答復,希望對你會有幫助。
⑷ 以房地產抵押作擔保的證券是什麼意思
、房地產抵押與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含義
(一)抵押與房地產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在法律上把其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而債權人並不佔有財產的一種擔保形式。
抵押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不成文法抵押,即是把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能否收口,要看債務的償還情況而定,如不能按時清償所借債務,財產所有權便不能收回。如果能按時清償所借債務,財產所有權便可以收回;另一類是有合法留置權的抵押,它是在法律上給予承押人留置財產的權利。抵押是在債務人和債權人都認為比較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為確保債務按時清償而實行有價擔保的一種行為。對於債務人(承押人、抵押人)來說,仍然保留對財產的佔有和使用;對於債權人(受押人。抵押權人)而言,在債務清償之前,擁有抵押財的所有權,可避免遭受損失,在整個抵押過程中,債權人享有抵押權。抵押權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上設定的一種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償債時,債權人有權拍賣。轉讓或兌現設定抵押的財產,並從其款項中得到清償。抵押權與債權的關系十分密切,它隨著債權的發生而發生,隨債權的消失而消失。作為抵押的財產即抵押品的種類很多,一般為易子保存或變賣的商品,如股票。債券、房地產等。
房地產抵押是抵押的一種形式,指抵押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房地產抵押權即是以房地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財產而形成的權利,是隨房地產抵押的形成而發生的。房地產由於其經濟價值大,耐用期限長,具有保值、增值性、不可移動性,是一種較為理想的抵押品。在房地產抵押期間,房地產產權仍然由產權所有者管理,債權人只能按期取息和收回借款,而無使用與管理房地產的權利。當債務還清,債權人收回房契、地契,抵押即告結束。如債務到期抵押人不能清償,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以償還其債務。債務已到期而未能清償時,抵押房地產的所有權屬於抵押權人。如抵押物拍賣。轉讓後所得價款償還債務有剩餘部分,應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時抵押權人仍可以和其他債權人一樣,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二)房地產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也叫抵押放款或財產擔保放款,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還款的物質保證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與信用貸款是平行存在的兩種貸款形式。信用貸款是借款人單憑自身信譽,無需提供物質保證而從銀行取得的貸款。這種貸款方式對放款人而言風險較大,因此利率較高,往往只對一些信譽好的大公司提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廣大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都會面臨無力清償債務,甚至破產的危險。為確保貸款的安全,減少貸款風險,金融機構往往要求貸款人提供一定抵押物作為擔保品,以備借款人不能依約償還本金和利息時,銀行可以依法從變賣抵押財產得款中得到補償。可以用作抵押財產的物品有:房地產、機器設備、有價證券、流動資產等。房地產抵押貸款則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借款人提供房產或地產作為還款的物質保證的抵押貸款。它是房地產信貸業務的主要形式,在融資業務中占據了重要地位。在房地產抵押貸款中,不轉移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但產權人和受押者都不能隨意處理房屋。與其他貸款相比,房地產抵押貸款具有以下特徵:
1.是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為前提來融通資金的貸款房地產抵押貸款是以房產或地產為抵押而取得的貸款。與信用貸款相比,房地產權參加到抵押人與承押人之間的借貸活動中,減少了債權人的貸款風險,而且其貸款發放數額由抵押物的價值和貸款項目風險程度來決定,整個借貸活動的展開以房地產抵押品的存在為前提。但就借貸雙方而言,其目的都不是為了取得抵押物,而是以抵押物為前提融通資金。借方是為了獲得資金而將房地產抵押,貸方為保證貸款安全而要求取得抵押物的抵押權。
2.當事人具有雙重關系借貸雙方不僅具有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還存在出押受押關系。借方既是債務人又是出押人;貸方既是債權人又是受押人。
3.抵押物權屬關系復雜房地產抵押中抵押權是從屬於主債權的擔保物權,在抵押期間內,房地產抵押物設立抵押權,並辦理登記,抵押權人保管房產的產權(所有權)證書和地產的使用權證書,但不轉移房地產的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仍歸出押人。當貸款到期如出押人履行債務,房地產所有權證書歸還出押人,如出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承押人可以行使對房地產的所有權。
4.借貸雙方須簽訂抵押合同,保護雙方權利房地產抵押所涉及的權屬關系較為復雜,為保證抵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並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使其發生法律效力。還清貸款全部本息後,房地產抵押合同即告終止。
5.涉及關系人及影響因素眾多房地產抵押貸款與其他標的物抵押貸款不同,它不僅涉及到抵押人與承押人的雙方利益,還涉及如房地產使用人。共有人以及它項權利人等各方面的權益。影響因素有:交易市場上房地產實際價格的波動情況。抵押期間房屋的使用。修繕、管理、養護對實際價格所產生的影響,以及意外災害、人為事故等。
二、房地產抵押貸款的程序
(一)提出貸款申請
凡是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向銀行申請房地產抵押貸款時需填寫《房地產抵押貸款申請表》,並提供規定的文件,經貸款負責人認定後方可辦理借款申請。如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則申請房地產抵押貸款時應提交的文件包括: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經有權部門批準的立項文件。抵押房地產的清單及所有權證件、房地產抵押合同、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借款人財務情況和其他有關文件。當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銀行取得貸款時鄉還需提交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按合同付清出讓金的憑據。
(二)貸前審查
金融機構收到借款人的申請及相關文件後,要對借款人和抵押標的物進行全面的審查和分析。這是保證貸款安全的重要環節,審查包括以下內容:
1.對借款人資格、資信的審查主要審查借款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確有還款能力。抵押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抵押房地產擁有所有權,並領有所有權憑證;法人應具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力,且具有房地產開發權。同時,銀行可要求企業提供驗資證明。財務報表等資料審查抵押人的資信狀況。在對借款人審查的同時也要審查承押人是否具有承押資格,這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產抵押貸款領導機關來進行。我國有些地區規定,房地產抵押貸款發放機構必須是國內的銀行或者是在我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銀行。
2.對抵押物的審查對於抵押房地產的選擇和審定,主要著眼於易於保值。易於變現。易於保管以及易於估價的房地產。抵押物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抵押的房地產不能用於貸款抵押。
3.對貸款用途。項目的審查和分析一是審查貸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二是對貸款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從市場研究和經濟研究兩方面分析貸款是否可行,主要有以下比率指標:
(1)營業凈收益與貸款本息比率。這是分析房地產抵押貸款還款能力的指標,計算公式為:預計項目年度營業凈收益/年度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該比率越低,對金融機構而言風險越小,反之,風險越大。
(2)營業費用比率。該指標也可以分析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還款能力,計算公式為:營業費用/項目實際總收入該指標越大,反映項目創造單位收益所需的投入越大,貸款人可將該指標與市場上平均水平比較,一般不能差距太大。
(3)保本比率。指項目支出與收入的比例,計算公式為:(營業費用十貸款本息)/潛在總收入貸款人一般規定允許的最高比率范圍為70%一95%,如比率高於這一水平,則項目得不到保本的現金流。
(4)貸款價值。計算公式為:抵押貸款金額/抵押房地產價值這個比率對金融機構而言,越低則貸款安全性越大,相反,貸款安全性就越差。抵押貸款金額的確定取決於各方面因素,如銀行可貸資金是否充裕、借款人的自籌資金能力、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以及政府的法律、法令等等。找房地產資料,到中國地產商
(三)對抵押房地產的估價
房地產抵押估價是審核房地產產權證書的真實性及可靠性,並在綜合考慮市場變化。利率趨勢等因素的基礎上,對抵押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決定該貸款金額與抵押物價值的比率。房地產價值評估可分為住房估價和土地估價兩個部分。住房估價方法較單一,計算公式為:房價=房屋重置價乘於房屋成色,其中重置價是按現有物價水平重新建設房屋的價值,成色是用百分比表示的新舊程度。房屋估價還可以按各種建材數量構成評點計算,也可以採用立方尺法、平方尺法等。其基本思路是先計算其建設成本,然後減去折舊。
土地估計則較為復雜,常用的評估方法有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剩餘法、成本法等。房地產金融機構一般配有專職或兼職估價人員,對抵押房地產作出價值判斷。通過上述方法計算出房地產現值後,金融機構根據房地產市場走勢。貸款利率變動趨勢等因素,決定貸款金額與房地產價值的比率,算出貸款額度。本世紀初美國剛開始推行房地產抵押貸款時,貸款價值比僅為50%-60%,後隨經濟發展,這一比率提高到80%左右。「二戰」後,美國房地產抵押貸款由於二級抵押市場的建立,房地產的易售性、價值流動性增強,貸款風險分散,貸款價值比率高達90%。我國由於剛剛開始推行房地產抵押貸款制度、貸款額度要根據福利性住房和盈利性經營房地產分別確定,前者可享受優惠,而後者則應從嚴掌握。
(四)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的簽訂和登記對貸款審查合格之後,借款雙方應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共同訂立抵押貸款合同。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是指房地產抵押當事人。(包括借貸雙方和擔保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簽訂的書面契約,所簽訂合同應辦理公證登記。另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持抵押合同。有關批准文件及證件到當地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登記的目的是為防止產權不清或已經失效,以及一物兩押。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日期內辦完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登記的房地產抵押貸款,法律不給予保護,如抵押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抵押雙方當事人應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五)抵押房地產的保險我國有些地方性法規和政策規定,房地產抵押人在申請抵押貸款前,應按銀行指定的險種向保險公司投保,否則不能取得貸款。借款人可持購房合同或售房單位出具的住房交付使用證,辦理投保手續。借款人自行組織施工或翻修住房的應辦理「建修房綜合保險」,至建修住房全部竣工時為止。保險金額的確定:凡以、建的住房作抵押的,不得少於購、建住房的價值;以優惠價購房的住房作抵押的,應按優惠價房的現值進行保險;舊房翻新後作抵押的,將舊房價值與翻修費用之和作保險金額。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物的保險期應與抵押貸款期限相一致,借款人在抵押期間不能中斷或撤消保險。如果借款人中斷保險,貸款單位有權代為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被保險的抵押物一旦出險,其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單規定賠償。貸款單位為抵押物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還本付息者,貸款單位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除貸款本息。
(六)抵押物的占管和處分
1.抵押物的占管一般而言,抵押物的占管方式有兩種:抵押權人占管方式和抵押人占管方式。房地產商品的特性決定了房地產只能由抵押人占管,抵押權人保管房地產的產權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將房地產交由他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間應維護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的安全和完整,並隨時接受對方的監督和檢查。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出租、變賣、拆除、贈與、改建,不得改變其性質。己作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內發生繼承。遺贈時,繼承人、受遺贈人應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2.抵押物的處分
抵押物的處分,是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最高形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物:
(1)抵押人未依約履行債務的,即合同期滿後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2)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蹤而又元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3)抵押人的繼承權或受遺贈人代管人拒不履行債務的;
(4)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產的。
抵押權人可以申請下列方式之一處分抵押物:
(1)申請當地房地產市場公開拍賣;
(2)委託房地產交易市場出售;
(3)經過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適當方式。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均應按照當地有關規章辦理。
抵押房地產處分所得價款的分配原則和分配順序是: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2)扣除抵押物應交稅費;
(3)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金、利息以及違約金;
(4)所剩餘部分退還抵押人。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抵押物不屬於破產財產,但抵押物處分價款超過償還額的剩餘部分屬於破產財產;抵押物處分價款不足償還貸款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
三、房地產抵押貸款額度、期限與利率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貸款額度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程度、經營狀況。申請借款金額和借款時間長短確定,一般最高不超過抵押物現行作價的70%。貸款的期限主要有兩種:短期建設貸款以建設周期為限,一般3一5年;長期經營貸款15一30年左右。抵押貸款利率一般是按照期限、貨幣市種確定的,人民幣抵押貸款利率按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並根據貸款期限的長短。借款數額的多少,實行浮動利率。外幣抵押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貸款利率加浮動利率執行。貸款利息實行按季結息的辦法,利息的收取方法是由貸款人按季直接從借款人的存款賬戶中收取。
四、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償還方式借款人在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息,選擇何種還款方式由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常見的償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分期還本金加利息的不等額抵押貸款還款方式(遞減還款)這種還款方式是以總貸款金額除以還貸期,得出每期應還的本金,再加上該期利息,便得出各期應還金額。與按揭貸款遞減還款的計算原理相同,只是一般是按年還款。
(二)每年支付利息,期滿一次償還本金或分期歸還本金的還款方式一般對於期限不大長,金額不太大的貸款,可採用每年支付利息,期滿一次償還本金方式,如一筆房地產抵押貸款50萬元,期限3年,年利率10%,則每年支付利息50xl0%:5萬元,到期一次還清本金50萬元。對於那些期限較長、金額較大的長期貸款可採用分期歸還本金方式。
(三)資金回收式年度等額還款方式該方式是還款年度內,每年還款固定不變。
(四)本金利息平均歸還方式這種方式是借款人在各期次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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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商業銀行的抵押貸款對抵押物的規定有哪些
票據發行便利是指銀團承諾在一定期間內(5~7年)對借款人 提供一個可循環使用的信用額度,在此限額內,借款人根據本身對資金的需求情況,以自身名義連續地循環地發行一系列短期(如半年期)票券,由銀團協助將這些短期票券賣給投資者,取得所需資金,未售出而有剩餘的部分則由銀團承購,或以貸款方式補足借款人所需資金。對比其他融資創新而言,由於其所發行的是短期票據,比直接的中期信貸的籌資成本要低;借款人可以較自由地選擇提款方式、取用 時間、期限和額度等,比中期。
⑹ 抵押房屋貸款的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買的房子,房地產抵押權的時效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另外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於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中止。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
⑺ 抵押物購買保險的作用
一、抵押貸款保險對借款人的意義
對於借款人而言,抵押貸款保險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該保險增加借款人的還款來源,在房產(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遭受毀損時降低借款人的還款壓力。
根據保險合同,在房屋抵押期間,如房屋發生火災、爆炸,暴風、暴雨、台風、垮塌、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等情形,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補償借款人因房屋毀損而遭受的損失,增加了借款人的還款來源。
此外,抵押貸款保險可以降低貸款銀行的貸款風險,由此銀行更積極參與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從而使廣大消費者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購買住房。
二、抵押貸款保險對貸款銀行的意義
作為抵押權人,貸款銀行為了防止因抵押物(房產)滅失而喪失抵押權,有必要通過保險降低抵押物的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滅失、毀損而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應為抵押權物的替代物,抵押權人對該替代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第五十八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目前我國住房貸款期限多在20年以上,在如此長的期限內,若因抵押物(房產)發生滅失或毀損導致抵押物價值下降或喪失,貸款銀行的抵押權益以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勢必受到重大影響。抵押貸款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貸款銀行的權益,降低借款人的違約風險。
三、抵押貸款保險對保險公司的意義
保險公司通過抵押貸款保險業務參與我國住房金融市場,一方面開拓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及風險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分散了住房金融市場中貸款銀行和購房人所承擔的有關風險。
綜上所述,大家也都了解了抵押貸款保險分別對借款人、貸款銀行和保險公司有不同的用處。也就代表著當我們借款人申請房產抵押貸款的時候,辦理房產抵押貸款保險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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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抵押借款 保證借款,抵押保證借款 擔保抵押反擔保借款 四類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借款指以公司的財產作為抵押而獲得的借款;
保證借款指有其他公司或法人作為借款擔保人而獲得的借款;
抵押保證借款指需要保證人擔保、設定財產抵押而獲得的借款。
擔保抵押反擔保借款乙(貸款方)因為需要錢而向甲(銀行)貸款,但甲因乙的抵押物不符合要求,或單位流水少等原因,拒絕給乙貸款,或給乙的貸款金額很少。因此乙就找來丙(擔保公司)作擔保,向甲借款,希望甲能放款或增加貸款金額。
⑼ 房屋的他項權證有一個抵押期限,是不是期限一過抵押物就失效了
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註: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於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並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於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範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要求企業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債權行為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應覆蓋並超過抵押貸款的合同期限。
⑽ 銀行房產抵押貸款抵押物的法律時效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註: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於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並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於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範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要求企業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債權行為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應覆蓋並超過抵押貸款的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