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什麼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國家並非禁止(事實上也無法禁止)民間借貸,而是法律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法吸收資金從事金融業務,比如發放貸款、進行資本和貨幣經營等。合法的民間借貸有助於更好地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及「三農」經濟等以短期、小額為特徵的金融需求,有利於活躍金融市場,對現行金融系統起到補充作用。
1、兩者的行為目的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向性比較明確,往往是用於生產經營等特定的急需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吸取公眾資金至其「金融機構」後,其目的雖是通過貨幣運營等金融手段獲取利潤,但資金使用方向並不明確。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民間借貸的對象有特定的范圍,如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一般依託借貸雙方一定的人際和社會關系形成借貸法律關系;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其往往通過宣傳、介紹、許以高額回報等手段誘使社會公眾基於增值貨幣的願望出讓資金,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
Ⅱ 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本質區別
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區別(一)民間借貸的定義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民法通則》中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不存在足以影響自身行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實,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則該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護。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作為銀行金融的有效補充已逐漸成為民間金融的一種重要形式。(二)非法集資的定義非法集資的定義: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其他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向社會公眾大量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故意;2、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暫時佔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佔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佔有);3、必須是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如果有正常的借款手續,又不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不構成非法集資罪了,借多少錢也不犯罪,而且利人利己。(三)民間借貸的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確保了民間借貸的組織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間借貸中也應當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至於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通過何種形式或者平台進行借貸,法律並沒有規定。
Ⅲ 民間借貸屬於非法集資嗎
不屬於。非法集資是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Ⅳ 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重要區別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此外,為方便實踐理解,相關司法解釋還對非法集資的具體特徵要件予以細化,明確成立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要件,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刑法規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合同法》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1991年7月2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圍內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兩者最重要的區別在於:非法集資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要件,其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對象;而民間借貸是合法的,針對特定對象,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Ⅳ 民間集資是否屬於合法如何規避此類風險
民間集資大多數不合法,但也不是說都不合法,因為這種小額借貸不算鐵汁盛,投資就可以,如果是融資那就是允許的,集資就是不允許的。什麼叫融資呢?就是你把錢給對方,對方給你一定的期限,給你一定的回報率,比如一年之後我給你5個點的回報率,你這屬於借貸。
不要碰這種民間的集資,因為對方大概率是拿錢跑路。因為前幾年說發生過好多這樣的事情,宣稱自己有什麼好的投資項目。一頓天花亂墜的解說,然後就有人信了,錢給了對方之後沒多久再找對方,發現聯系不上了,報警之後發現對方跑路了,這種案件很難偵破,因為對方跑路基本都跑到國外了,東南亞地區有很多這類的騙子。
Ⅵ 民間貸款與非法集資如何區別
非法集資是以借款為最終目的而向較大范圍內的潛在借款人發起的的募集方式,通常是高息誘惑借款人放款。民間借貸是民間小范圍內為解決某一情形的資金短缺的借款,通常是以信用或實物為擔保,並支付合理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