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取消擔保嗎
如果審批已經通過了,確定額度了,目前是處在正在放款的階段,則無法取消擔保人。只能期望他正常還款。
B. 銀行貸款人跑了擔保人怎麼辦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兩種。若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只有當債務人財產被執行後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而如果是連帶責任,當債務人沒有能力還款時,債權人可要求擔保人履行債務。相比之下,連帶責任保證,對於擔保人來說無疑風險更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C. 銀行放款時需要告知擔保人,及需要擔保人在場嗎
銀行放款時需要告知擔保人,並且需要擔保人在現場,因為銀行再放款時是需要擔保人簽字的, 如果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擔保人,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指的是對某項事務或者事件作出一定保證行為的人。例如在債權債務等方面的擔保,擔保人則具體是指具有代為清償或者還清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擔保行為的人;是擔保人和債權人之間的所約定的內容,當債務人拒絕履行或者沒有能力還清所借的債務時,擔保人則要按照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一般擔保人和被擔保人承擔著相同的責任,國家機關單位、或者以公益為目的性質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一些職能部門的人員不可以成為擔保人,但是,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除外。依據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擔保一般情況下可以分為五種方式,即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與本案無牽連;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D. 銀行不收集可以證明貸款用途的資料仍放款擔保人咋辦
E. 貸款批下來了,擔保人反悔,不簽字,怎麼辦
你自己和擔保人協商。批下來和放款是兩回事。即使已經批了,但是擔保人不簽字的話,銀行也是不會放款的。
F. 郵政銀行貸款需要擔保人怎麼辦
那就按照要求找個擔保人。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方保證人將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方保證人即擔保人。銀行貸款擔保人資格條件包含但不限於以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與借貸本案無牽連;
6、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7、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G. 銀行貸款兩萬要擔保人要怎麼辦
貸款兩萬不一定需要擔保人。貸款時,借款人需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明確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否需要擔保人由出借人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H.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也就是債務人他沒有辦法履行的一些義務,你是需要承擔責任的。總的來說,擔當某個人的擔保人需要承擔的風險也是很高的,如果這個人不講信用,沒有能力償還自己的債務,而拒絕償還,或者是將這個鍋推給擔保人的話,擔保人需要承擔很大的責任的。
(8)銀行貸款放款擔保人怎麼辦擴展閱讀: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