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戶小額貸款的貸後管理是怎樣的
農戶小額貸款的貸後管理:貸款發放後
Ⅱ 農戶小額貸款的貸後管理
信用社要設立《農戶貸款證登記台帳》,由信貸內勤負責登記。並且《農戶貸款證登記台帳》、《農戶貸款證》和《農戶經濟檔案》三者的記載必須真實、一致。信用社對貸款要及時檢查,對可能發生的風險要及時採取措施,對已經發生的風險要及時採取保全措施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Ⅲ 農戶小額貸款的貸款原則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償還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本質特徵是貸款,償還性是信貸資金的第一原則。它既不同於一般商業金融的貸款,也有異於國外的一些機構捐助性資金的運作,更不同於財政資金的扶貧補貼。因此,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高收貸率是維持其貸款活動的持續不間斷進行的最根本前提。
2、信用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服務的基本對象是因貧困而缺少抵押物和擔保人但誠信度較高的農戶群體,如果沿襲商業金融的保證制度或採取變相的抵押擔保方式作為貸款風險的控制手段,就不能體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基本特徵,其服務性也就失去意義。
3、投向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主要用於低收入農戶種植業和養殖業的簡單再生產和小規模擴大再生產的資金供給,以及他們小額的生活消費資金。因此,一般的農業生產企業、加工運輸企業、工商貿易企業、鄉鎮企業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不是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供給對象,農村信用社也不應湊零為整對一些已形成規模化和專業化農業生產經營企業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4、方便性: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從申貸到放貸有一套較嚴格的程序和手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要做到手續簡便,就要真正落實小額貸款證的總額控制、授期有效,隨時存取、櫃台辦理的信貸承諾。
5、自主性:農村信用社不僅是小額信用貸款的經營主體,更是小額貸款風險唯一承擔者,按照決策和風險責任統一的原則,貸款授權的期限、利率、額度應由農村信用社作出最終的決策,其它行政主體不能幹預,也不能在相關政策和制度上設置間接障礙。
6、三公性:為防範小額信用貸款的風險和防止發放主體內部人控制,在對農戶信用等級和貸款風險評估時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由村黨政組織、農戶代表、信用社員工組成的評估小組是符合農村實際而也有利於三公,把評級原則、標准、程序、條件公開,有利於評估監督,有利於把非市場價格的資金合理均衡地配置到農村的低收入群體。
7、量力性:中國各農村信用社的運作環境差異性大,資金供應關系很不均衡,有的地區農村信用社對負債依存度很高,但負債源又不足,資金供求矛盾突出。因此要按照各信用社負債能力和自身的資產規模量力而行,關鍵是要搞好集約經營,提高小額信用貸款的營銷質量。
Ⅳ 淺析如何完善農戶小額貸款管理
摘要:農村信用社的農戶小額貸款業務開辦以來,有效地緩解了農戶貸款難的問題,在推動農村結構調整,解決農戶生產、生活資金困難,促進農戶增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戶的貸款需求增加等變化,現行的農戶小額貸款的局限性也目益顯現出來,有必要加以適度調整與創新。
Ⅳ 如何對小額農戶貸款進行管理
給你個建議:一是建立信息庫,就是小額貸款的客戶信息,二是小額貸款產品的管理,建立產品庫,進行流程化的設計,也要及時開發適應客戶需求的新產品,三是建立科學合一的貸款定價機制,四是加強貸後管理,包括檔案管理等。五是加強營銷人員的考核
Ⅵ 國家關於農民小額貸款的政策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 19990721
【實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精神,改進和加強農村
信用社支農服務,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中的作用,總行制定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所轄地區執行。
各分支行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並切實加強監管
。農村信用社縣聯社要制定具體落實辦法,以方便社員、方便農民,解決
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農村信用社要抓緊組織實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關情況,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總行。
附件: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
,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
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
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
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
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條 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
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章名】 第三章 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
第七條 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
、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 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
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第九條 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
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
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
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
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縣(市)聯社商定。
【章名】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第十條 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
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
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 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
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
准。
第十二條 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
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
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
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章名】 第五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
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
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
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
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Ⅶ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管理辦法是什麼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管理辦法是:「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並實行規范運作,程序化管理。
來自四川省農村信用社《川信聯發(2007)100號文件
Ⅷ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辦法
如果是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由農村信用社發放,需要你徵信良好,沒有不良記錄,同時有徵信流水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貸款。
Ⅸ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精神,改進和加強農村信用社支農服務,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總行制定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所轄地區執行。
各分支行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並切實加強監管。農村信用社縣聯社要制定具體落實辦法,以方便社員、方便農民,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農村信用社要抓緊組織實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關情況,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條 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第三章 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
第七條 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 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第九條 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縣(市)聯社商定。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第十條 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 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准。
第十二條 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