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在不明真相,受人蒙蔽的情況下簽的銀行借貸擔保合同,債務人不還貸款,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㈡ 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導致與銀行的貸款合同無效
情況一:主合同失效
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主合同債權因主合同無效而不存在了,那麼擔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擔保的對象,擔保合同將隨主合同無效而失效。但是如果明確約定主合同效力不影響擔保合同效力的,在主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應按照有效擔保合同約定的條款承擔擔保責任。
情況二:擔保合同本身無效
如果借款人與擔保人惡意串通,騙取反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者擔保人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反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合同將視為無效。
另外,如果借款人、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惡意傳統,促使借貸雙方簽訂主合同,反擔保人、擔保人、借款人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前簽訂的主合同也將視為無效。
情況三:擔保主體不符合規定
按照相關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而且這些機構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也就是說,不能因為進行擔保造成學校停學、醫院聽診。
㈢ 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我能查詢貸款人的貸款合同嗎
擔保合同注意事項
1 、簽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與不動產權利人應一致。特別注意抵押財產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則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簽字同意,以確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 、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應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股東會決議或特別決議,則要讓公司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其他股東對抵押的效力提出質疑;
3 、應為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存,防止抵押財產意外毀損而蒙受損失;
4 、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
5 、約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財產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協助義務,以及注銷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予協助的義務;
6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要明確;
7 、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㈣ 銀行擔保合同
1.作為擔保人,如果銀行在擔保人簽字後,銀行不給合同給擔保人,是否可行
不可行,擔保人有權力要回原件,銀行無理由不給原件。
對於擔保人有力,對於銀行無害,公正處之
2.法院以合同復映件作為依據進行判決,是否可行。
沒有什麼更詳細的回答,法院依據原件審理,但是如果雙方都沒有原件,法院需要按照程序鑒定復印件的真偽,再進行審理。
㈤ 銀行貸款合同應一式幾份擔保人是不是也應該持有這份合同
理論上借款人一份、貸款銀行一份、擔保人各持一份,但各銀行操作上可能不會給擔保人合同,甚至借款人都沒有貸款合同的情況還是存在的。
㈥ 人民銀行規定擔保合同擔保人簽字效力情況:妻子未經本人同意,以丈夫名義在銀行貸款擔保合同上簽字,誰
這個丈夫都沒有知情權,應該來說貸款是貸款不了的,除非這個妻子的徵信情況比較好。承擔責任的話,還是貸款人跟擔保人呀。
㈦ 銀行貸款擔保人有合同嗎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擔保人有合同,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或者擔保人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㈧ 擔保人在不知道合同內容情況下簽字在銀行貸款,合同有效嗎
淡定!有有利和不利的方面,當時答應做擔保人就應該知道借款人無法還款時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個是不利的;有利的是如你所說銀行無法拿出當時簽訂的資料,那麼他又如何能夠證明這邊是擔保人或借款人?!
㈨ 給人銀行貸款做擔保一般期限多長
實際生活中,借款一般會要求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保證,此時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關於擔保期限,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期限是: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此可見,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但若超過六個月,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㈩ 別人向銀行貸款 作為擔保人 簽署的擔保合同是擔保人也留有一份 還是只有銀行一份必須到銀行簽訂嗎
要看你朋友做的什麼貸款,而且現在銀行很少涉及到擔保人了,而且就算是擔保人也需要有抵押物呀,現在的抵押物一般都是房產,可是你的房產好像也在貸款吧,所以基本上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