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個人擔保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個人擔保貸款的條件:個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貸款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申請的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以及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等。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貸款擔保是什麼
貸款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貸款。作為貸款擔保人人應當證明其具有可以代替貸款人清償債務的能力。一般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貸款擔保人的主體,但是法律規定機關法人,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可以作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3. 溫州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是什麼
居民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經常會遇到一些法律問題,具體每個城市關於公積金貸款的規定也不一樣,那麼溫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是什麼?有哪些具體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溫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溫公積金管委〔200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個人住房消費貸款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各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
第三條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的管理,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按照授權負責各自行政區域或管理范圍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的管理和具體貸款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及下屬的有關分支機構(以下稱受託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託具體承辦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收回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 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並且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權人或所有權共有人。
第六條 職工(以下稱借款人或申請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貸款申請之日起往前推移計算,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以上;
(二)在本市市區和各縣(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體位置已明確,有關手續齊全、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6個月以內;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資金即自付款項已落實並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權人及所有權共有人同意以該住房作為貸款的抵押物。在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能辦理抵押權登記前或還不能辦理抵押權登記時,能另行提供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
(六)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
(七)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已還清,且符合再次申請的有關規定;
(八)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以下四項的最低值計算:
(一)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各行政區域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二)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50%的還貸比例計算的月還款額,從而按不同還款方式計算的貸款額度。本項規定中的還貸比例指的是每月歸還貸款本息額占工資收入的比例。
(三)以所購買自住住房的房款總額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費用總額乘以規定貸款比例計算的貸款最高限額。其中,「二手房」的房款總額以房款申報金額和契稅計稅金額兩者的低值計算。
(四)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的評估價值乘以規定貸款比例計算的最高抵押價值。當所購買自住住房的單位價格超過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合理區間時,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單位建造成本超過建築工程費用定額時,須按照本項規定提供評估報告,並依據評估價值計算出最高抵押價值。
以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低貸款額度申請貸款的,可不受以上第(二)項的限制。
第八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貸款金額、還款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360個月),同時借款人最後一期還款時的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九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標准執行。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仍不足以支付其所購買的自住住房的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費用時,可同時向受託銀行申請商業住房消費貸款(簡稱組合貸款),自(首)付款比例及組合部分的貸款利率按提供組合貸款的受託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擔保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能辦理抵押權登記的,直接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為抵押物;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雖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還不能辦理抵押權登記的,還應由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認可的該房屋的建設(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或者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能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住房(以下簡稱「其他住房」)作為階段性抵押擔保的抵押物。
第十二條 借款人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其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按規定辦理抵押權登記或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由房屋的建設(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必須符合管理機構確定的條件,並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房屋的建設(開發)單位還須就每一借款人的貸款與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簽訂相應的書面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以「其他住房」作為階段性抵押擔保的,該抵押房屋的價值需進行評估確認,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70%,且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按規定辦妥抵押權登記手續。以「其他住房」作為階段性抵押擔保的,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在未辦理抵押權登記前需交由管理機構收件保管,且借款人不得以該房屋再次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作為抵押財產進行抵押。
第五章 償還方式和方法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還本付息。
按月分期還本付息的,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1、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平均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貸款金額×月利率×(1+月利率)期數÷[(1+月利率)期數-1]
其中:每月還利息額=剩餘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款額-每月還利息額
2、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確定相等的還本金額並支付利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利息額
其中:每月還本金額=貸款金額÷期數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9-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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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貸款擔保
看看你爺爺奶奶的態度 ,能不能勸說你的小叔還掉銀行的貸款,實在不行就舉報他,無論從公或私都應該舉報他。
到有關部門舉報,你可以咨詢一下律師,最好是低調點但也不要刻意隱瞞,是不是你舉報的他都會懷疑你,如果你到了法定年齡,這件事最好由你去做。
5. 銀行貸款擔保有效期是幾年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1.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
一般來說,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不動產抵押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於或等於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
因此,抵押財產的准確評估直接關繫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因此,應由評估機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而不能~方單獨認定。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確定抵押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擔保債權、抵押物在擔保期限內的折舊、實現抵押權所需的費用及其他支出、稅收等。
2.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
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並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