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離婚有貸款的房子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夫妻離婚有貸款的房子應該在夫妻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對於夫妻離婚時房貸還未還完的情況,若該房子是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的首付款、申請的貸款,婚後再由雙方共同還貸的話,那離婚時雙方協議好房子歸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之後的房貸自然也由該方償還,另一方不再承擔還款責任。協議不成功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那剩餘房貸自然也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畢竟婚後雙方都有共同還貸,所以離婚時產權登記一方一般也需要對另一方進行一定的補償。而如果房子是由夫妻婚後共同申請貸款買的,離婚時一般也需由雙方協議處理,法院不好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需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自然就需要承擔還款責任。而對房屋產權歸屬有爭議的話,也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⑵ 夫妻離婚後有貸款的房子怎麼處理
離婚時,對於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歸屬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比較難處理。主要原因在於判決變更產權人,即意味著變更還貸人,如果銀行不予辦理轉按揭手續,則判決得不到執行。若將房屋判決給非產權登記名義方,實質上等於變更債務人,應徵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則無法判決。
通常情況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無證據證明該房屋是以個人財產辦理的按揭手續,在離婚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通常意義下的房屋並無區別。銀行拒絕辦理轉按揭的手續是沒有理論依據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經債權人(銀行)同意而變更債務人(名義還款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按照上述的分析,這類案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
另一方面,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任何人作為還款名義人都不影響房屋作為抵押財產對債務進行擔保。法院在判決時也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准,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應該考慮對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堅持保護婦女利益或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⑶ 房產用於辦理抵押貸款後,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房產用於辦理抵押貸款後夫妻雙方離婚,房產的問題的處理則要慎重決定了。但不管怎麼說,都是建立在客觀公平的基礎上進行的,不管是自己協商還是起訴解決,都會有一個公正的結果。
不過,走到離婚這一步,確實是夫妻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一個結果,這也違背了兩個人結婚的初衷。但是既然要離婚,就要干凈利落,不能拖泥帶水。所以說,在財產的處理上,在客觀公正的前提下,雙方還是平心靜氣的解決,以實際的情況去劃分財產,不要做無謂的爭吵和糾纏,這是沒有意義的事情。如果萬一解決不了,就只能走法律流程,這也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流程。所以說,既然是離婚,就好聚好散,不要因為一些不要必要的事情而撕破臉皮反目成仇,和平結束也是對雙方感情的一個交代。
⑷ 有房貸的夫妻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有房貸的夫妻離婚,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解決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協議約定:離婚後房子歸夫妻其中一方所有,再讓該方在離婚後繼續償還房子貸款。
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就離婚後房子的所有權問題一起向法院起訴,等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⑸ 房產證抵壓貸款後可以辦理離婚嗎
離婚是離婚房子是房子。如果說你們兩個離婚,要分房子的情況下,仙協議去分割這套房產該誰得多少?然後再去處理這套房產的抵押貸款和還款還有最後的賣房分割最後的欠款這是兩回事你不要因為說房子抵押貸款了就去。湊合一段沒有感情的婚姻,這樣對自己其實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說你還留戀這段婚姻,用這個當借口那也無可厚非。
⑹ 婚內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被抵押貸款,離婚時怎麼辦
婚內共同房產貸款的錢屬於雙方擁有!離婚後來還款也應夫妻共同償還!您可以去司法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望採納
⑺ 房子抵押貸款夫妻離婚該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後,抵押的房屋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而法院一般不直接分割房屋,會依據具體情況確定使用人,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再分割。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⑻ 婚內夫妻共有房產被抵押貸款離婚怎麼分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往往涉及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離婚問題,訴訟離婚還有自己的離婚程序和條件,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對於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來說十分重要,婚內夫妻共有房產被抵押貸款離婚時怎麼辦,貸款誰還?本文主要對這些常見的離婚問題及解決辦法作了詳細介紹。
婚內夫妻共有房產被抵押貸款離婚時怎麼辦
夫妻婚姻期間抵押貸款購買房產(夫妻雙方共為產權所有人),現雙方已辦理離婚手續,房產歸女方所有並償還剩餘貸款。問是否有穩妥的解決方法立即除去女方今後房產過戶存在的隱患?一般有一下判定情況:
1、有夫妻婚姻期間抵押貸款購買房產後離婚的具體案例的話可以詳細的講解一下會比較好理解,如果是協議離婚,可將分割財產的協議和男方辦理房產轉移的委託手續到公證處作個公證。
2、婚內的抵押貸款屬於雙方共同債務,也是跟抵押貸款買房一樣,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復雜的情況。
婚內夫妻共有房產被抵押貸款離婚時貸款誰還
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在離婚離婚案件中,了解離婚程序、正確處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獲取離婚賠償和維護自己爭取自己權益十分重要。
許多離婚當事人在處理離婚問題時沒有頭緒,財產分割等問題不知道如何爭取自己的權利,以上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於離婚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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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房子抵押貸款時如果夫妻離婚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當事人可以協商辦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2.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產權證,則應該屬於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