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他人貸款進行反擔保的問題
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之後,可以向反擔保人要求其承擔反擔保的責任,
涉案金額較大,而且協議內容直接影響最後的訴訟結果,又已經經過庭審,應該帶起材料當面咨詢律師,以方便於及時分析給出判斷。
⑵ 貸款當反擔保人
為什麼需要找擔保公司?貸款購買的房子可以抵押給銀行做擔保了。
如果銀行要求擔保,需要擔保公司,也可以用所購房屋反擔保給擔保公司
需要你的話,你可以直接擔保,也不用擔保公司在其中收擔保費
像你們所說的那種擔保關系好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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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另外一個人的回答和我的也很類似,真的有些奇怪
⑶ 小額貸款反擔保人
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反擔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自然人須是黨政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與盈利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及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共同認可的其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企業法人可以是申請貸款企業的主辦企業,也可以是其他獨立法人企業。自然人只能為個人提供反擔保。企業法人可以為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或個人提供反擔保。
⑷ 在銀行里貸款擔保和反擔保具體區別是什麼
如果A公司想在銀行貸款,請B公司為其提供擔保,B公司憑什麼為A公司提供擔保?萬一A公司無法還清債務B公司怎麼辦?故A公司需向B公司提供財產質押或者是其他擔保,這種就叫反擔保。
⑸ 怎樣解除擔保或反擔保
1、除非取得銀行同意,否則你無法解除擔保;
2、你可以要求貸款人以有效資產向你提供反擔保。
⑹ 貸款中的擔保中的反擔保的確定范圍是什麼
反擔保與擔保的關系:反擔保所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償權,而本擔保擔保的是主債權;但是反擔保是以擔保的存在為前提的,如果擔保關系不能有效存在,則反擔保關系也不能有效存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⑺ 凍結財產擔保人如何要求反擔保
參考如下:
反擔保合同
甲方:
地址: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聯系電話:
丙方:(乙方提供第三人擔保時適用)
地址:聯系電話: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後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反擔保依據及反擔保人
乙方與市銀行已於年月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該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萬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願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甲方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
(僅限抵押或質押);
□提供丙方為反擔保人,反擔保形式為(抵押、質押或保證)。
第二條釋義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於擔保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擔保法規所稱的擔保人,
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乙方所有的,價值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2、丙方所有的,價值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丙方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後形成的對乙方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范圍,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擔保財產的佔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佔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甲方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甲方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乙方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並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復擔保、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負責盡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於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1)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2)反擔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3)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4)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5)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甲方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並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甲方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准。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稅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並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甲方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甲方清償。
第九條獨立擔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於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另行徵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後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徵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八條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聲明:
(1)反擔保人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准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A、與銀行或其主要領導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B、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C、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權人;
F、其他業已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反擔保人向甲方保證:
A、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款項。反擔保人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7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B、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付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償金額;
C、反擔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甲方並將變更登記後的副本或注銷結果向甲方報備;
D、反擔保人保證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權。如涉及其他共有權人時,已取得其他共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E、擔保財產未涉及任何權屬爭議、法律糾紛,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權利限制或影響使用等情形。如今後出現該等情形,由反擔保人自擔費用出面理順;
F、反擔保人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
G、擔保財產不存在未為甲方所明確了解、接受的明顯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H、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I、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甲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10%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如屬雙方違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上述違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不履行合同義務,含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2、遲延履行合同義務;
3、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後,如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還必須繼續履行並視情況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三條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若引起訴訟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其他
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擔保登記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如涉及擔保登記則自擔保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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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如何與被擔保方簽訂反擔保合同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簽訂的擔保合同。
編號: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 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 銀行 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范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范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范圍外的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乙方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補充條款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乙方: (簽字); (簽字);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⑼ 什麼是貸款反擔保,貸款反擔保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
反擔保主要包括以下七種:一、土地使用權反擔保;二、存單質押反擔保;三、企業保證反擔保;四、保證金;五、保證反擔保;六、抵押反擔保;七、質押反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⑽ 朋友向銀行貸款買房要我做擔保,我想和他簽訂一個反擔保協議要注意什麼
這個問題我實在不在行,不能幫助你了,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