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股東能不能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
股東可以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包括股東的連帶責任保證,或者股東以股權質押擔保,或者提供股東名下的房產、土地等提供抵押擔保。
㈡ 公司法16條第2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對
2008年2月28日,A公司與B公司股東甲、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由A公司出借100萬元給甲,借款期限3個月,B公司作為保證人為借款人甲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B公司同意對本合同項下之借款的股東會決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若甲逾期還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向A公司賠償借款期內的資金佔用損失外,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額為基數,以日萬分之二點一為標准,向A公司賠償資金佔用損失。當日,A公司將借款交付給了甲。同時,甲出具收條一份,收條載明:「今收到A公司人民幣現金大寫:壹佰萬元正。還款時間以雙方於2008年2月2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為准。」此後,B公司並未提供該公司股東會決議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甲也未償還借款本息。因此,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和B公司連帶償還100萬元借款本金和資金佔用損失。【審判要旨】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B公司的股東甲向A公司借款中B公司對甲的借款提供擔保,但B公司卻不能提供B公司股東會同意擔保的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B公司提供的擔保應為無效。故A公司與甲、B公司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除擔保條款的內容外,其餘合法有效。由於甲借款後,未按借款合同之約定向A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甲應償還A公司借款本金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B公司應對甲的欠款承擔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案件評析】本案是一起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由於未經擔保方股東會出具同意該擔保的決議,而擔保條款被法院確認無效的案件。我國法律對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法》第十六條,即(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二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三款)「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本案中,B公司為其股東甲的債務提供擔保,根本未能提供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該擔保的決議,更遑論迴避及過半數通過等程序性文件的遵守。因此,該擔保條款被法院認定無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定,B公司應當根據債權人及其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債權人A公司在簽定借款合同對擔保條款進行約定時,就已知道B公司為甲的借款提供擔保並須提供股東會決議的重要性,且約定作為該合同的附件。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對擔保條款無效存有過錯。故根據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判處B公司對甲的欠款承擔甲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符合司法解釋的要求。對於本案例,還有部分人認為從保護交易的角度出發,在B公司已經蓋章簽署了借款合同作為保證人的情況下,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應當認定該擔保條款的效力,B公司是否對該擔保事項作出了股東會決議,屬於B公司的內部關系,與A公司無關。其實這涉及到對於《公司法》第十六條的性質和善意第三人的理解。《公司法》第十六條在法律上屬於強制性規范中的效力性規范,此規范要求當事人在進行公司活動時必須遵守,不得違反或變通。因此在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時,在程序上務必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因為法律一經公布就推定當事人對該法律規定是知曉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也約定了將股東會決議作為附件。可見A公司對該擔保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是應知的,不屬於善意第三人的范圍,即使A公司是所謂的「善意第三人」,但由於《公司法》第十六條是強制性規范,違反該擔保條款只能被確認為無效。所以,審查公司的擔保事項時,要區分被擔保的對方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如果被擔保對象屬於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的法定程序。如被擔保對象不屬於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也要審查公司章程對擔保數額及程序有無特別的規定,如果擔保事項、范圍在公司章程中存在特別規定而該擔保事項不符合該規定,即使公司股東會通過了擔保決議,股東仍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內容,最後導致擔保事項仍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我是公司股東,公司為其他人擔保貸款,我再貸款會受影響嗎
公司股東可以給公司貸款提供擔保,擔保是個人民事行為。反之公司不能給公司員工貸款提供擔保。
㈣ 股東為公司貸款擔保需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首先一點,法人拿他的房產做抵押?法人的房產是你們的房產嗎?法人是沒 有自己的房產的,如果法人要以公司的財產做抵押也是應該是公司的房產。第二點,為何你老婆要擔保?你老婆知道你是股東嗎?如果你對公司的出資已經到位,也就是說你已完成足額出資了,那麼公司的債務就與你沒有頭系了,你老婆簽的需要另行確定是怎麼回事,在這兒恐怕是說不清楚的,建議你線下找專為的律師咨詢。
㈤ 公司可以為公司董監高貸款做擔保嗎
可以吧,你可以查一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㈥ 一人有限公司,為他人公司擔保貸款了,作為法人、唯一股東我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法律上一人公司的股東需要負擔兩種責任,一種是股東的有限責任,一種是對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股東的有限責任意思是說要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擔責任。舉例而言,你出資10萬元,公司現有財產15萬,等於是你用10萬元出資賺取了15萬資本,而如果公司負債20萬,這15萬就需要拿去償還債務。相當於自己的出資打了水漂了。這就是有限責任的意思。當然,資不抵債的話,可能就需要破產重整了。
下一種連帶責任是你需要小心的。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的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你的公司賬簿上、對外款項的賬戶上等,如果不是公司的單位賬戶,而是個人銀行賬戶的話,就屬於公私財產不分,個人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假如公司負債20萬,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你也要賠償20萬的,相當於你也有了20萬的債務了。
下面再說說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目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最嚴重的莫過於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老賴。如果公司償還不了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後申請執行,很有可能法院會將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為老賴。到時你會被限制高消費,不能坐飛機,不能買高鐵,住高檔賓館。會給個人生活帶來很多不利。所以,也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無論是作為股東,還是作為法定代表人,都是要負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萬不可輕信別人言語讓自己吃了虧。如果公司財產充足倒好說,真要無法償還債務了就對個人有影響了。
以上回答,請知悉並做好心理准備。
㈦ 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公司房產為自己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公司或股東如何的訴訟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擅自以公司作為抵押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違反了《公司法》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禁止性行為的規定,依法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具體做法,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公司監事對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如果監事不履行職責,股東有權以自己名義依法起訴。
如果其他股東簽字同意了法定代表人的這種做法,他的行為就轉化為公司行為。不能清償時倒不用其他股東還,但如果其他股東在公司設立時虛假出資,要在出資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希望對你有幫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甲是乙公司的股東,現在乙公司向銀行貸款,甲能否提供保證擔保
這個是必須的。
所有銀行現在都要求股東提供擔保(特別是個人公司)
㈨ 公司股東可不可以用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替該公司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公司股東可以用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替該公司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很多上市公司就是通過股權質押提供擔保在銀行貸款。不過,若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權,可能性就小多了。 法律依據請參看《公司法》和《證券法》。
股東可以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包括股東的連帶責任保證,或者股東以股權質押擔保,或者提供股東名下的房產、土地等提供抵押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