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辦理銀行貸款對擔保人的要求
擔保人條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Ⅱ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
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拓展資料: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Ⅲ 銀行貸款,其中一個擔保人可以只擔保部分金額嗎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相信很多朋友在生活之中都會選擇去做一些相關的事業,來去讓自己的生活變得好一點,但實際上在做這些事業的時候,都是需要資金的,於是就有很多朋友選擇去銀行進行相關的貸款,不過小編相信在貸款的過程之中應該會遇到這個問題,那就是需要擔保人,因此就有一些朋友非常疑惑,擔保人能不能夠此擔保其中部分金額,實際上是不可以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到擔保人是不能夠擔保其中部分金額的,要做的話只能全部擔保,但擔保人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也是非常可怕的,一旦欠款人不還錢的時候,這個時候擔保人就需要歸還所有的錢。
Ⅳ 農村信用社的擔保人應該承擔貸款人貸款數額的多少錢
應該承擔貸款人貸款的全部貸款。若貸款人還了部分,那就是剩餘部分加利息。
Ⅳ 銀行貸款轉在其他人名下,自己再做擔保人,而且擔保的金額比原來大幾倍,可以嗎
一般情況下,是沒有這塊的硬性要求的,但是做擔保人的信息也會體現在自己的信用報告中,而申請貸款時,毫無疑問的是貸款機構會查看個人的信用報告。也就是說,若擔保人所擔保的貸款出現了逾期,那麼,自己的信用記錄也會受到影響,申請貸款恐怕...
Ⅵ 擔保人擔保金額,貸款人已經還款完成,銀行再次給借款人放款,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
擔保人擔保金額,借款人已經還款,銀行再次給借款人放款,擔保人當然就沒有擔保責任了,因為銀行與借款人是簽訂兩次借款合同,而擔保人只為借款人擔保第一次借款,既然第一次借款已經償還,說明擔保人與銀行之間的擔保合同已經生效了。
至於借款人與銀行的第二次借款合同,擔保人沒有簽字擔保,與擔保人就沒有任何關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