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商投資者能不能在境內借外幣出資 由該公司擔保,向境內某地外資銀行借款500萬美元,並做為其出
不能
外商的外幣出資必須由境外匯入
境內可以以其在境內的投資企業的利潤分紅的人民幣出資(但要有相關文件證明)
這種以銀行借款尤其是本公司擔保更不行!
2. 到外資銀行申請貸款什麼條件
首先外資銀行並不像國有銀行一樣,對於申請人的職位要求太嚴格,對於個人信用要求並沒有這么強調,但對收入要求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借款人想要申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每月收入需要在5000元以上,並且穩定在半年以上。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後才可辦貸款。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花旗銀行的信用貸款要求中。借款人想要申請花旗銀行信用貸款,必須要每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則要求達到5000),並且穩定在半年以上。
當然,作為外資銀行也是納入了我國徵信系統的銀行,個人信用記錄如果是太糟糕的話,也是無法通過外資銀行獲得貸款的。如果個人的收入不錯,而職業並不是被國有銀行認可的那些優質職業,可以到外資銀行申請,或許能夠成功。
3. 在外資銀行貸款有哪些條件
辦理外資銀行房屋貸款條件及貸款資料有哪些?
外資銀行房屋貸款條件
1、申請人年齡要求:渣打銀行的申請人必須年滿21周歲、不超過65周歲,「貸款年限+貸款人年齡」只要不超過70歲即可;匯豐銀行在貸款期限方面的規定是,貸款人年齡加還款期限不得超過65年,而二手房的房齡必須在10年以內。
2、申請人收入要求:東亞銀行房貸最低額度為40萬元,渣打銀行為20萬元、匯豐銀行為30萬元。並且匯豐銀行在滬的房貸業務還有一條要求,申請人月收入必須在1萬元以上,申請的住房貸款首付最低3成方可辦理。
外資銀行房屋貸款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
2、申請人的戶口本(全部復印,包含空白頁);
3、5年社保記錄和完稅證明;
4、收入證明(3-6個月銀行工資入賬流水單);
5、工作證明及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
6、居住地址證明;
7、若申請人已婚,須提供結婚證;
8、房屋預售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或定金合同,銀行需要的其他文件;
4. 國家對外資銀行有什麼相關政策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
第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50%。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第六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八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 (五)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初步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申請者自提出設立申請之日起滿90日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其設立申請即為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一)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二)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應當籌足其實收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並調入中國境內,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匯款; (六)外匯擔保; (七)進出口結算; (八)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九)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十)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二)資信調查和咨詢; (十三)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八條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擔保; (六)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七)資信調查和咨詢; (八)外匯信託; (九)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九條 本章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二)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三)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四)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六)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七)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第二十條 本章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
第二十一條 本章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准備金,其比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存款准備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放款,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投資於金融機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
第三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呆帳(壞帳)准備金。
第三十二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於其注冊資本。
第三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至少1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並經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
第三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場所; (四)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行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距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解散並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復業申請;超過清理期限,仍未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四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的具體事宜,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清算終結,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5萬元至10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行有權責令其糾正、調整業務或者補足有關資金,並可以處500 0元至3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予以警告、通報,責令限期補報,並可以處3000元至2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和營業的金融業務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0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個人網站:http://www.chinarealestatelaw.com
5. 中資企業的境外分公司在境外當地外資銀行貸款,按規定怎麼走外債申請程序並將貸款留在境外
中資企業的外債指標,其中短債找外匯局審批,中長期外債找發改委審批。
理論上是可行的,先拿指標,後找當地外匯局說清你們的需求。
關鍵點是外債的不入境、在境外使用,現行框架是走得通的。程序上稍微麻煩點。
6. 境內外資企業向境內外資銀行借外幣屬外債嗎
程序: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下列手續: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2.外債登記的登記許可權程序為:(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3)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入帳手續。(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賃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4)在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匯出本息手續。(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借款單位外債登記的手續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下列手續: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2.外債登記的登記許可權程序為:(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3)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入帳手續。(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賃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4)在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匯出本息手續。(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是否代:否
7. 外資銀行在境內分支機構在國內可以放貸款嗎有什麼限制
可以放貸款的,與國內其他銀行相比沒有特殊限制,具體的業務范圍可在銀監會網站上查詢籌建、開業批復文件,法規參見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8. 中國的銀行有政府信用作為擔保加上勞動成本低廉,所以進入國內的外資銀行很難與之競爭。一旦推出存款保險
我也不理解。謝謝你提出這個問題。
9.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後可能會出現哪些問題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對國有銀行最大的沖擊力是佔領高端消費市場,形象點說,只為富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