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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不用於用途

發布時間:2022-01-21 01:45:21

1. 貸款用途不真實會不會構成犯罪

有可能的。
貸款用途不真實的法律後果及風險提示
一、案情回顧
2015年2月,王某向某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後因擔保資產不足,未得審批。王某找到其遠房親戚謝某,商談好後帶其前往該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謝某以其自有的房產進行抵押,且以自身名義向該銀行申請貸款,貸款下來後立即轉賬至王某賬戶。
2016年2月,該筆貸款合同到期,謝某無力償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庭審中,謝某稱該銀行客戶經理與王某串通,誘騙其以自身名義貸款,且將房產作為抵押。謝某提供了一份名為《砂石料供貨合同》的證據,並提出該合同是為了騙取貸款,由客戶經理與王某虛構的,他和王某簽訂的假合同,實際並無此事,因此,主張貸款合同無效。
二、審判實踐
看點
01
貸款用途不真實不影響貸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法的主體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就合法的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即可形成有效合同。本案情形中,貸款用途並非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不影響合同主體要件的合法有效性。在一般的貸款案件中,借款人基於真實意願向銀行申請貸款形成邀約,銀行經審查同意向其發放貸款形成承諾,雙方簽訂合同,確定相應的金額及利息,放款時合同立即生效。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以貸款用途不真實主張貸款合同無效,試圖逃避債務,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看點
02
虛構貸款用途,貸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虛構貸款用途騙取貸款,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構成標準是:(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貸款詐騙罪則僅需2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訴。若貸款人提供虛假合同、編造項目或提供虛假使用證明,構成犯罪的,民事審判中,法院往往以符合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由將貸款合同認定為無效,相應的抵押、保證合同等作為從合同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三、風險評析
風險一:虛構貸款用途,貸款合同無效
基於上述的審判實踐,僅僅在民事審判中提出虛構合同問題,貸款合同僅會因為存在欺詐情形成為可撤銷合同,銀行基於自身利益通常會選擇追認該合同有效。因此,有些擔保人為逃避擔保責任經常會選擇向公安機關舉報貸款人,刑事立案後,民事案件將暫停審理或不予受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1287號案件就是典型案例:金華銀行杭州分行要求償還貸款的訴訟請求遭到駁回後,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稱:「貸款人不涉及騙取貸款罪。擔保人以舉報貸款人騙取貸款罪涉嫌逃避擔保責任。即使本案涉嫌經濟犯罪,也應中止審理。擔保人通過刑事手段干預金融債權民事審判的行為嚴重損害金融債權的安全。」而高院則以「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為由,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貸款人一旦被刑事追責,該筆貸款糾紛就成為一起刑事案件,最終法院會直接判決貸款人返還貸款本金,銀行無權再提起民事訴訟。原貸款合同的利息約定、擔保措施等都歸於無效,相應的擔保人、擔保物也將失去原有的效果。此時,貸款人又因為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被判處罰金,幾乎喪失還款能力,銀行將會遭受重大損失。另外,若有證據證明銀行工作人員與貸款人惡意串通,虛構貸款合同,騙取貸款的,銀行工作人員也將會以共犯予以判刑。
當然,並非所有的虛構貸款用途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此做了指導性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處罰。要求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但無論如何,這是刑事審判實踐中的關注重點。對於銀行來說,即使貸款人最終未被確定為刑事犯罪,貸款的償還都可能因刑事立案而被中止或拖延,甚至因貸款人信用危機造成更大的債務危機而最終落空。
風險二:貸款用途不實,滋生不良貸款
實際上,貸款用途在信貸流程中本身並不重要,但其背後所蘊含的實質性內容卻是一筆貸款的靈魂。例如,一企業客戶前來申請貸款,銀行工作人員需前往實地考察該企業資金的流向及緊缺性,進而判斷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可實現價值等,最終確定用途真實且有還款能力後才可放款。此時,一個企業的資金用途及去向決定了其是否能夠實現「錢生錢」的功能,並且能夠最終保證能用增值部分償還貸款本息。因此,貸款的用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貸款的風險度。倘若實際用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投向不符合市場需求的領域,如股市、期貨市場,或進行低息高貸,或投向非盈利行業甚至違法違規的行業,將極大可能形成不良貸款,難以收回。
風險三:挪用貸款,擾亂金融秩序
貸款人虛構貸款用途,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國家貨幣、信貸政策,不利於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同時,被挪用的貸款將產生一定的現金流,可能會導致個別行業或資產領域資金溢出,影響市場價格,催生資產泡沫,最終造成不可估量的後果。美國次貸危機就是前車之鑒。貸款真實性審查不嚴、挪用貸款現象盛行,導致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持續下跌,以及國內證券市場的急轉直下,最終使得泡沫倍出,市場崩盤。因此,從宏觀方面分析,挪用貸款或虛構貸款用途將影響整體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障能力,不可小覷。
風險四:隱瞞貸款用途,擔保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此規定明確規定保證人必須「知道」新貸款用途為償還舊貸款。也就是說,銀行在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進行「以舊還新」時,有義務明確告知保證人貸款的實際用途。
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提字第8號】,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獲得貸款經營特許權的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先後在連續簽訂多份借款合同,但卻未告知保證人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貸款的實際用途。貸款未能清償時,保證人遭到訴訟。該案一審判決,保證人承擔責任。二審判決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共同隱瞞了「借新還舊」的真實情況,騙取擔保,保證人依法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所幸的是,再審及最高院再審認為,借款人雙方均存在向上國投貸款並互為擔保的事實,進而認定三和公司「應當知道」合同項下貸款用途屬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適用上述的規定,維持了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判決。該案前後經過9年的審理(1999年至2008年),最終以「應當知道」為由,做出了最後的定論,可見銀行或其他貸款機構對保證人貸款用途進行告知和明示的重要性和關鍵性。
銀行在辦理「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等業務時,應嚴格遵守貸款真實性原則,明確向貸款的利害關系人說明貸款的實際用途,否則將面臨擔保無效等風險。
四、風險防範建議
從上述的風險角度來看,銀行對真實貸款用途進行審查並非可有可無。然而,信貸實踐中,貸款用途的審查和監控確實非常困難,只能在貸前和貸後進行多角度的防範,將風險降到最低。
(一)加強貸前真實性審查
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用途真實性的重視,客戶經理要對貸款人申請貸款的原因具有一定的敏銳性。對於個人貸款業務,應通過了解申請人的家庭組成、工作單位、社會關系、性格特徵、興趣愛好等信息進而判斷其貸款的真實用途。當發現貸款人有難以明說的貸款理由時,應提高警惕,控制貸款風險。對於企業貸款戶,貸款用途相對來說較難判斷,客戶經理可以通過該企業的現金流、財務報表、訂單情況等判斷出該企業的實際經濟情況及經常交易對象,對有項目需求的貸款用途必須實地走訪調查。必要時可與其經常交易對象或相鄰、相關企業進行側面了解核實。
(二)勤勉貸後用途監督
貸後監督相對於貸前審查而言難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差,需要銀行及監督部門付出更大的努力。一般情況下,客戶經理根據規定會對貸款用戶的貸款用途及其他情況進行月度或季度的例行性檢查,但往往流於形式或索性以事後補台賬的形式代替。因此,必須再次強調將貸後監督落到實處。另外,為確保銀行貸款資金按照真實用途使用,銀行通常會要求貸款人出具相應的購銷合同等交易合同,並以此為依據將貸款直接通過受託支付的方式向合同對方進行發放。這一做法看似免去了銀行工作人員貸款用途審查不嚴的罪過,但卻無形中促使貸款人不得不偽造合同,進而走上騙取貸款的道路,銀行也會隨之受損。因此,筆者認為,受託支付不能絕對化,應盡量引導貸款人實事求是地填寫貸款用途,並提供其他相應的證據材料取代「虛假交易合同」。另外,若採取受託支付的方式進行放款,則應增設與收款方進行真實性核對的環節。當發現大額貸款的收款方並非貸款人的經常交易對象時,應提高警惕,暫停支付並開展深入調查。
(三)如實告知貸款用途
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等為貸款提供擔保的人統稱擔保人。在貸款人無法清償債務進入訴訟程序後,擔保人的地位與借款人無異,自然就成為債務人。為避免替他人償還債務,尤其是大額貸款中,擔保人以貸款人存在騙取貸款的情形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案例比比皆是,也從而造成了上述的一些重大風險。
因此,銀行應充分利用好擔保人的作用,發放貸款前與其做好溝通、交流,並製作調查筆錄,對貸款真實用途進行了解或明確告知。切忌形式主義或做虛假筆錄。當貸款出現不良時,銀行可以以保證人明知或與貸款人惡意串通共同騙取貸款為由阻止擔保人報案,從而保護自身權益。在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要特別履行告知義務,向擔保人明示貸款的用途,對於同一擔保人的也應要求其重新簽訂相關保函或擔保合同,做好相應的筆錄,尊重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2. 銀行規定的抵押貸款用途一般包括哪些

如果是招行貸款,房產抵押的話,我行貸款均根據貸款用途發放,您申請貸款時須提交書面貸款用途證明文件,目前可貸款用途如下:

購車、購車位、裝修、教育學資、大宗消費購物、旅遊等個人或家庭合法消費;以及生意方面周轉的用途;

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用於賭博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用途及國家監管部門禁止進入的領域;如股票、債券等投資;
具體您的用途能否申請貸款,建議您直接與當地網點個貸部門咨詢確認。

3. 訴銀行不監管貸款用途要求擔保合同無效

你說的這些是很難證明的,除非你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你盡到了義務,且銀行默認對方更改約定的用途,而且你提出過相關的異議,還要看你們的貸款合同是否有相關的約定,否則你還是承擔還款責任的。

4. 貸款協議沒有明確借貸用途,而實際上債務人用來還了民間借貸,擔保人是否能免責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其次,得明確保證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也有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若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是要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
最後,得看保證期間是否屆滿,若屆滿就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使起訴保證人也沒用。

5. 貸款用途不真實對擔保有效性有什麼影響

有影響,貸款的用途不真實(虛假、偽造),銀行有權收回貸款金額,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影響後期貸款業務的辦理。

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亦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了維護行業健康、可持續的發展、同時保障金融安全、控制次級抵押貸款,銀行普遍對貸款申請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對貸款用途做出一定限制,要求買房人自有資金的支付達到一定比例等。
貸款用途、借款人工作、收入信息等對銀行的授信業務具有特殊利益。不僅損害了第三人銀行的利益,而且還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亦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此,雙方關於貸款的委託合同無效,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在騙取銀行授信過程中支出的費用屬於損失,雙方應根據各自過錯分擔。

6. 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哪些用途是禁止的

關於貸款用途,其實也有很多相關政策規定,個人貸款不能用於賭博、股票、基金、高利貸、投資房產等用途。
在我們去辦理的時候都會要求填寫貸款用途,我們要知道,其實貸款用途填寫合適的話,會增加我們的通過率,而不合理的貸款用途可能會導致你的房產抵押貸款被拒。
貸款用途被允許用於個人消費和企業經營兩種,個人貸款可用於大額消費品、家居家裝、旅遊、結婚、留學等消費,也包括醫療等特殊合理消費用途。
關於貸款用途,其實也有很多相關政策規定,個人貸款不能用於賭博、股票、基金、高利貸、投資房產等用途。
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需留意貸款用途,用途不合規不能貸款。而在貸款發放後,如果被查實資金未用於指定用途,貸款機構會認定借款人違約,可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
下面,簡單介紹一下,哪些用途是不會被審批的。
1、購買股票、基金等
《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無論是股票、基金還是期貨,這種投資都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風險為不可控。為了將風險放在可控的范圍之內,銀行會拒絕此類貸款需求。
2、以消費貸款的名義付首付
貸款有嚴格的規定,消費貸款是不可以直接用以買房的。化解房價泡沫,恢復市場秩序,
國家限購限貸政策便是這樣實施執行的。
3、違法行為
賭博、高利貸、販毒、購買槍支彈葯等違法犯罪行為,銀行是不會發放貸款的。不光銀行,正規的金融機構甚至民間借貸機構,如果明知借款者是借款去賭博的,依然放款,借款者不還,機構即便上訴到法院,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拓展資料:
根據資金用途的不同,住房抵押貸款分為抵押消費貸和抵押經營貸。
1、抵押消費貸,也就是貸款資金用於日常消費;比如,用於旅遊、裝修、教育等。這些用途在填寫貸款申請時,都是要說明的,並且需要提供對應的佐證資料,主要是合同及相關費用的發票。
2、抵押經營貸,也就是貸款資金用於企業經營;辦理抵押經營貸的借款人,一般是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或者公司股東。在申請經營貸時,需要說明這筆貸款的具體用途,且必須是和企業經營相關,申請時需提交上下游購銷合同等資料。

7. 《擔保法》出台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依然只能用於繼續建造在建工程本身嗎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依然只能用於繼續建造在建工程。
為什麼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資金用途必須是繼續建造工程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1.從國家宏觀管理上,把銀行貸款分為很多用途:如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 款,專項資金貸款等等,目的是便於宏觀調控,防止盲目擴建,盲目發展。
2.從銀行本身角度看,降低貸款風險。
相關法律知識:
房地產價值是房地產權利價值的貨幣表現形態,對房地產的估價實際上是對其權利價值的評估。由於在建工程與已建成或舊有的房地產不同,其權利狀態中的某些情況由於種種原因,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因此,科學的在建工程抵押價值評估應建立在對在建工程評估范圍的准確界定上。
1、土地權屬
在建工程的土地權屬有兩種性質,四種情況,即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所有制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權屬性質和情況,其抵押評估價值內涵和被評估在建工程即將發生的經濟行為是不完全相同的。
2、項目權屬
對在建房地產項目的抵押貸款評估,要查明委估房地產項目是否屬聯建項目或是否有參建單位,委託單位對委估的在建項目整體或部分是否確實擁有所有權。若委託單位是委估對象的主建單位,另有一個或兩個參建單位,則參建單位的價值不屬於委託單位所有,其價值不屬於委估房地產的抵押范圍;若委估房地產項目是聯建項目則委託單位對委估對象擁有的權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評估人員必須對上述情況進行充分的調查並把握,其中特別是要搞清楚項目公司的組成各方的權利狀況以及各方之間的經濟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評估人員只能對委託單位對委估房地產項目所實際擁有的權利部分進行抵押價值評估。
3、工程進度
在估價實務中,各個委估在建項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剛剛完成了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包括地下室結構部分);有的是剛剛完成了裙房的結構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結構封頂等等。大部分的項目,其裝修及設備安裝工程還沒有進行。對於上述不同的情況,評估時必須准確地把握在建工程項目的實際完成進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實物工程量,對於那些未安裝並固定在建築物主體上的材料和設備,就不能納入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范圍。因此在對在建工程進行抵押價值評估時,不能簡單地根據工程的實際投資進度來評估其價值。
4、銷售狀況
有些委估的房地產在建項目,已領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已預售了部分樓盤。評估抵押價值時,必須清楚地把握兩個問題,一是預售許可證所允許預售的樓層及其建築面積,即可售部分;二是開發商已實際出售了多少建築面積。評估時必須將已售部分的在建實物工程量價值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從整個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值中扣除。因為已售部分樓盤的權利已不屬於委託單位所有,委託人無權將其抵押。

8. 貸款用途不真實,擔保有效嗎

貸款用途不真實擔保人不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對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資金之行為,借款人單方改變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參與協商,不屬於借貸雙方私自協商變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證人仍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借款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證合同中明確承諾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且未盡監督義務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9. 房屋抵押貸款,需要說明用途嗎不是商業性質的銀行通過嗎

房屋抵押貸款,需要說明用途。房屋抵押貸款一般必須是商業性質的。
抵押房屋貸款實際上是指用客戶已經擁有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用以抵押給銀行貸款的品種。區別於二手樓置業貸款和一手樓貸款,在於客戶已經擁有房產的所有權,而不是即將擁有。抵押房屋貸款需要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不能用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用途,比如:炒房,炒股是不允許的,要求抵押房屋貸款的用途專款專用,並接受貸款發放方以及監管機構的監管,發現違規,銀行有權追回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條件:
一、抵押房產用於企業經營
需准備資料: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流水、大額資產證明等;本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加蓋公章、公司章程、近1-3年公司財務報表、企業銀行流水、企業經營或融資用途證明資料。
額度:經營用途一般最高可以申請到房產評估值的七成
利率:利率視銀行政策及借款人資質不同在基準利率上上浮20%以上
年限:一般為五年以內
二、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
需准備資料: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流水、大額資產證明、個人消費用途證明。
利率: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用途時,一般執行基準利率或是上浮10%。
年限:一般為十年以內
三、抵押房產用於購買商用房
需准備資料: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流水、大額資產證明、購買商用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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