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主體不能作為保證人
1、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不能作為保證人(即擔保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不能作為保證人。
註: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依照《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下列主體不可以為貸款進行保證擔保的有擴展閱讀:
保證人需具備的條件: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區別對待。保證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就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保證是一種單方的、義務性的合同,是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如果公民不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又如何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絕對不能擔任保證人的,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認可。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保證人與他人訂立保證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來處理,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證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因為「行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靜態安全的同時維護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而《擔保法》中應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擔任保證人為前提。
B. 關於擔保法的一些問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這樣看就很明顯了!
C某公司 不可能了沖突第十條
D某法官 沖突 第八條
因為這個題沒有前提!所以只能以沒有前提和沒有條件的狀況下作答!
C. 貸款擔保的問題
首先,你朋友有詐騙的嫌疑,你應該制止此時的發生,以免有訴訟之虞。
其次,你朋友違背你的意思,拉你做擔保,你將不會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依據《擔保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但你,要舉出有利於你的證據!
舉證責任就是,在訴訟中舉出自己提出事實的依據和反駁對方的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如有疑問,請發郵箱至[email protected]
D. 依照擔保法規定,不能作為保證合同的擔保人
法律規定擔保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指出的是,擔保法關於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並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於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擔保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然後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在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劃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極有可能減損其用於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許它們作保證人。但在實踐中,有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並非從事公益事業,對這些從事非公益事業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認為其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擔任保證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6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因其主體資格、清償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證人。擔保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7、18條也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以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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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依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有____。
有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F. 擔保貸款中不能承擔擔保人的角色有哪些
第一種、夫妻雙方之間不能夠互相擔保,兩個人是同一個經濟體,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自然也無法償還了,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第二種、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銀行對於擔保人和申請人的戶籍要求是一樣的,都必須是貸款地的戶籍;
第三種、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不能擔保。這個自然很好理解,擔保人的職責就是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幫助其償還貸款,如果沒有經濟來源,就沒有償還能力了;
第四種、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離休人員無論是經濟收入還是年齡都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
G. 下列不屬於對貸款保證人的審查內容的是( )。
【答案】D
【答案解析】對貸款保證人的審查內容應主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審查保證人的資格及其擔保能力,這包括:①審查保證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格,避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主體充當保證人;②審查保證人的凈資產和擔保債務情況,確定其是否有與所設定的貸款保證相適應的擔保能力;③審查保證人的資信情況,核實其信用等級,一般而言,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不宜接受為保證人。其次,審查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保證合同的要素是否齊全,保證方式是否恰當。最後,審查保證擔保的范圍和保證的時限,保證擔保的范圍是否覆蓋了貸款的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的時限是否為借款合同履行期滿後的一定時期。貸款審查中要審查借款人是否在銀行開立了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沒有要求保證人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故選D。
H.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民事主體中可以充任保證人的是( )。 A.某地縣政府 B.某國有商業銀行的地方支
對。選B。擔保人限制主要有:
(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如果主債務人同時為保證人,意味著其責任財產未增加,保證的目的落空。
(2)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國家機關可以為保證人。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I. 擔保的問題
擔保的定義
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並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
[assure;guarantee;vouch for] (對某事)負責;保證,保證做到或保證不出問題。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但保和書面擔保,但只有書面但保才具有真正意義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為保障債權實現而採取的保證、抵押等行為。如甲向銀行借款,乙為甲提供擔保,保證在規定期內甲履行還款義務,一旦甲不履行義務時,乙予以履行。我國在1995年頒行擔保法,規定了有關事項。刑事訴訟法上的擔保則是為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等提供一定的保證。
在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一種是對一個人的人品上的擔保,這種擔保絕大多數是口頭性質的,它的意義只是表明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一種信任和贊賞,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有的只是擔保人對被但保人的一種監督,但這種擔保對雙方的行為還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示例:我用名譽擔保這人絕對可靠。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擔保是移民擔保,目前多數國家都採用這一政策。移民擔保多數具有上述兩種擔保的性質。
擔保性質
1.附屬性:合同與擔保之間的關系是從屬關系,即擔保附屬於合同。
2.選擇性:我國合同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並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徵。
擔保方式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2.2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2.2.1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2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3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合同的種類及形式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權無須簽訂合同。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擔保范圍
1.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擔保合同生效的時間
1.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2.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3.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及後果
一、原因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二、後果
1. 因主合同無效而導致的擔保合同無效:
1.1 擔保人無過錯時,擔保人免責;
1.2 擔保人有過錯時,承擔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
2.1 債權人無過錯時,債務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2.2 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時,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擔保合同的內容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抵押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的重要作用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擔保制度作為擔保債權實現的重要制度,一開始就與金錢借貸關系息息相關。現今,債權擔保的意義已不僅是單純的擔保問題,而且可能通過擔保借貸關系的安全實現來推動借貸關系的蓬勃展開,對促進資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債權擔保主要是通過媒介來發揮促進資金融通的作用。
從實質上講,資金融通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的貨幣表現。實物運動表現為貨幣資金的循環;
從經濟的角度看,資金的閑置就意味著實物的閑置,可見得資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從法律意義上說,資金融通過程主要是指借貸關系的成立發展和完成的過程。在市場經濟社會里,由於種種因素的作用,致使貨幣與實物在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分布總是處於不平衡狀態。
一方面是因為有債的擔保制度的存在,使擁有貨幣的人放心大膽地貸放資金而又有所保障
作為借出貸幣的債權人或銀行,可以利用保證、抵押權、質權等手段救濟債權損失。
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從特定擔保物中實現優先受償。所以債權人不必擔心因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不測之險,其貸放資金的經濟動機可以正常實現。
其債權一旦受到擔保的有力保護,債權人勢必會樂此不疲,進而積極主動地尋求貸款對象,以便獲取貸款利息,實現其利潤增值。可見,債權擔保制度能夠鼓勵債權人放心大膽地貸放手中的資金,從而加快貸幣循環過程,在全社會范圍內促進資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無錢或缺錢的人在借入一定資金後,原則上並不因為設立擔保就使他失去了對其物的用益權或處分權
在保證中,很明顯,保證人不會因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約。也即其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而在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中,情況有些復雜,但總體上來說,擔保物的實體所有權仍留於擔保人手中。
債權擔保有價值性或變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仍然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或產體上的用益權。這一點在不移轉達佔有的抵押權原則上也不失其對質物、債務人也不失其對留物的處分權,只是在實際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過設立債權擔保,債務人不但如願取得貸款,而且仍舊可以處分或用益擔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擔保中,債務人既達到了貸款的目的,同時又使其特定擔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即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資金融通的雙重意義在這里得以充分顯示。
什麼是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如甲以自己所購的房子作抵押向銀行貸款40萬元買房,此處設定擔保物權就是為了確保銀行40萬元債權的實現,甲到期不能償還貸款,銀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於1995年制定擔保法,規定了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五種擔保形式,其中抵押、質押、留置屬物權擔保。物權法對抵押、質押、留置三種物權擔保形式作了進一步的補充、修改、完善。對擔保物權適用的范圍及反擔保,擔保合同的屬性及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債權人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對抵押、質押、留置三種物權擔保形式與具體運用都作了更為全面、具體的規定。
J. 不得作為保證人的主體有哪些
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極有可能減損其用於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