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拆遷安置房被開發商抵押貸款,最高院解釋能保護被拆遷人利益嗎
第一次咨詢: 拆遷安置房雖交付,但拆遷人將房抵押給銀行貸款,被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 1、能否適用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實際是舊房、新房未作市場估價,相等面積拆一還一,不補差價。如何確定「購房款」? 2、拆遷顯然惡意侵害了被拆遷人利益,如銀行主張抵押權時,被拆遷人可能喪失安置房。現被拆遷主張權利的最佳途徑是什麼?可以主張的最大利益是什麼? 第二次咨詢: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對拆遷安置房僅指出賣給第三人,未明確包括將安置房抵押貸款的情形。安置房被抵押貸款的情形,被拆遷能否適用或者參照上述法條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能提供案例嗎?目前觀點:最高院解釋對被拆遷人利益的重視還不到位,體現在安置房被開發商抵押貸款的情形,沒有被《解釋》列入惡意違約、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中。其實這與《解釋》第八條第一項商品房被抵押的情形沒有實質差別(產權調換方式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法律給予的保護卻不一樣。如不在立法上解決這個問題,它將一直是一個問題。
⑵ 開發商把回遷房辦成自己的房產證抵押貸款算詐騙嗎
如果被拆遷的房產有合法的房產登記證,開發商把回遷房辦成自己的房產證抵押貸款屬於詐騙。
⑶ 開發商為什麼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有什麼條
房產證開發商肯定會給你的,至於銀行要不要暫行保管要看情況。1、開發商出售房屋,並交付買方使用後,應按相關規定及程序,在買賣合同約定期限內,協助買方辦理《房地產權證》。你向開發商購房,及你向銀行貸款,是兩種關系。只要你支付了應支付的房款及購房相關費用和稅費等,銀行也將承諾借給你的房款支付給了開發商,履行了你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的,開發商就應該按約定幫你辦房產證。2、開發商辦理好房產證後,首先會先給你的貸款銀行。銀行則根據他們的規定,或將證件由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保管,或復印存檔後,將房產證原件交還給你。以上說的2種做法,現在都有銀行採用,具體看銀行各自的規定。3、凡事房屋有抵押的房產證上,一般在他項權利人欄里有這樣類似的話:X年X月X日抵押給XX銀行XX支行,抵押權利值XXXXXX元。4、在辦理有線電視、燃氣、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登記等等手續時,需要提供房產證原件的,標示已抵押的房屋不會影響你辦理這些手續。如果你沒有房產證原件的,可以用房產證復印件+貸款合同原件代替。你的銀行貸款,並不影響你作為房屋業權人。那些部門要你提供那些資料,也不過是證明你是房屋業權人而已。
⑷ 開發商把回遷戶的房子辦到自己名下去抵押貸款房產局可以撤銷房產證嗎
你說的應該是房屋棟證,還沒分戶給你,產權還是開發商的,房產局不可以撤銷,你們可以組織上訪,或於開發商溝通
⑸ 開發商騙取回遷戶證件用回遷房抵押貸款是否屬於詐騙
1)這己經構成詐騙,偽造事實,騙取貸款。
2)你可以報警或去法院起訴開發商。
⑹ 房屋拆遷,回遷房被開發商抵押了怎麼辦
你好!在回遷房沒有交房之前,開發商是有權處置的,只要對方按照合同辦事就行,如果已經過了交房期,仍舊不交房的話,按照合同約定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