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甲將房產抵押給乙並進行登記,後賣給丙,乙還有抵押權嗎
首先,如果此抵押在房產登記中心或銀行或法院登記了抵押,房本上應該有記錄的,就不能上市買賣。房屋登記處不會確認此筆交易成功的,即如果有備案登記(房本上註明),不會過戶的,即使購買方交了錢,也屬於無效合同或交易。
如果是上述情況,乙方是法定也是唯一的債權人,當雙方約定條件出現時(到期不能償還債務等約定),債權人可以收回該資產。
但如果僅是公證了,或者只簽訂了協議,就不具備法律效力了。我國規定,不動產的產權證是唯一權屬的確認依據。房產的產權證書就是房產證(俗稱房本)。
甲徵得乙同意或不徵得乙同意,視上述抵押的法律效力而定。如果在房產登記中心進行了抵押登記,甲什麼權利也沒有,全部權利都是乙的;反之,乙什麼權利也沒有,所有權利是甲的。這些與丙方無關,丙方是不知情的一方。
㈡ 甲方無償將房產給乙方,乙方將房產抵押貸款,請問甲方有支配貸出款的權利嗎
如已過戶,無償贈予無法撤銷,肯定沒有支配權。如未過戶,你是隨時可以撤銷贈予,拿回房子的。未過戶房子貸款是需要你簽字的。這是房產抵押,你可協商貸款支配權,但有改變貸款用途之嫌。
㈢ 甲從乙取得貸款資金,將甲的房權證抵押給了乙,到期甲不能歸還乙的資金,乙能不能拿房權證去賣該房子
有沒有抵押?就是去房產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乙方對甲方的抵押權沒有生效,乙方不能去賣房子。如果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手續。乙方也不能直接去賣房子,應該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並在訴訟中要求拍賣甲方的房子。如果甲方只有一套住宅,能否拍賣看當地法院對此事的態度。很多情況下,債務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是不能拍賣的。
㈣ 甲向乙借款20萬元做生意,由丙提供價值15萬元的房屋作抵押,並訂立了抵押合同。甲因辦理登記手續費過高,經
題目應該是甲向乙借款20萬元做生意,由丙提供價值15萬元的房屋抵押,並訂立了抵押合同。甲因辦理登記手續費過高,經乙同意未辦理登記手續。甲又以自己的一輛價值6萬元的「夏利」車質押給乙,雙方訂立了質押合同,乙認為將車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決定仍放在甲處。一年後,甲因虧損無力還債,乙訴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權、質權。本案中抵押和質押的效力如何?
解析:<擔保法》4l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抵押合同是否必須以登記為要件呢?根據物權和債權法理論及立法價值取向,登記不應作為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所以抵押是有效的。
《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題中,甲提供的質押物是車輛,應該依法移交質權人佔有後質押合同才生效。但甲未轉移質押物於,因乙,所以質押無效。
綜上,本題抵押有效,質押無效。
㈤ 甲向銀行貸款100萬元,乙一處房產作抵押並登記,同時提出保證人丙企業為連帶保證人為其擔保。貸款到期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㈥ 想用甲房產抵押給銀行的錢去付乙房產的首付,再用乙房產抵押做貸款付
若是招商銀行,未推出「首付貸」業務。「個人抵押購房貸款」是指以已有房產為抵押向招行申請購買另一套房產的貸款。但根據監管部門規定,所購房產類型僅限於商業用房,不能利用已有房產抵押購買住房。
㈦ 甲借款給乙,並且簽訂了《借款抵押合同》,以其房屋作為抵押但未登記,乙一直未返還借款。
協商不成,丙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法院查封乙方的房產,主張履行還款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㈧ 甲銀行貸款100萬,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並以名下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另外丙以另一套房產提供抵押,
您好,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後,再想貸款人追償。
㈨ 甲向乙借款10萬元,並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房屋所有權為乙方所有的條款無效。
1、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該為有效合同。
2、但是條款為無效,該房屋所有為甲方所有,只有甲方自願辦理該房屋過戶,並至乙方名下,不 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准!
㈩ 甲向乙借款,甲將自有房屋作抵押。在抵押期間,甲徵得乙同意,將房屋賣給可丙,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答案選B,乙對該房屋不享有抵押權。解釋:這屬於抵押權的放棄,是指抵押權人放棄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擔保利益,可分為絕對拋棄和相對拋棄。絕對拋棄是指抵押權人為一切債權人的利益而拋棄其抵押權,實際上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解除抵押合同,抵押權人成為普通的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本題中,乙是同意甲將房屋賣給丙,而且房屋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這就屬於絕對拋棄。
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這個搞清善意取得的四個條件就不難作出選擇:1.受讓人取得財產為善意。2.轉讓人為無權處分人。3.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4.善意取得已發生物權變動。即需要依照法律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如果沒有交付,甲和丙仍然只是一種債的關系。所以答案很明顯了。
最後,希望你滿意。我是四川應屆畢業生,參加了這次政法幹警的考試。考的還蠻不錯的。估計110+吧。分都給我吧。打字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