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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貸款擔保人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

發布時間:2021-12-14 14:26:24

Ⅰ 信用社貸款擔保人要承擔的責任

這首先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責任保證。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債務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債務再向保證人追索。其次,看你們三人的擔保是分保還是聯保,即三人分別承擔其中部分金額的擔保,還是每個人都對全部債務擔保。如果是分保,您只需承擔您擔保那部分金額的保證責任,如果是聯保,而且您是三人中經濟實力最強的,有可能先執行您哦。

為銀行貸款擔保,銀行有規定格式的擔保合同,他們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規定保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您可以看一下當初的保證合同),因此估計連帶責任是跑不了的了。關鍵是在法院判決後銀行如何申請執行。如果銀行覺得你們幾個保證人經濟實力較強,有(甚至掌握了線索)現金資產(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等),代償能力很強,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先執行保證人的財產。而且根據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如果真符合這一條,您朋友的房子還不能動呢(除非是在您們擔保的同時,他的房產也作了抵押,但看您講的情形好像不是這樣),如果動,銀行還要給他們找個更小的臨時住所,銀行也會嫌麻煩而不申請執行他的房產。

通過銀行接受您和您的兩位朋友作為保證人的情形看,說明銀行還是比較認可您們三位的保證能力。最終結果很可能是:銀行申請執行保證人,法院從您們三位保證人那裡執行走相應款項(本息合計),而您們三位再通過訴訟向被保證人追索。

Ⅱ 銀行貸款擔保人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需要履行什麼義務 我姑父在貸款20萬時找了我爸做

你好,目前在銀行貸款的擔保人幾乎全部都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沒有用自己的財產對該筆借款抵押或質押,作為擔保人所擔保的數額應是借款的本息及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等,銀行可以直接選擇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該筆債務,具體規定在擔保合同上都有詳細約定。當然作為擔保人在還款之後有向借款人追償的權利。

Ⅲ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是擔保人的責任嗎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如果擔保人是一般保證責任人的,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人的,承擔連帶責任。貸款擔保人的注意事項:依法訂立擔保合同,約定清楚各重要的事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Ⅳ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銀行一般是不接受一般保證的,都是連帶保證。具體還是以擔保合同為准。

Ⅳ 此貸款屬於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我需要負什麼責任

這應該是一般擔保。
一般擔保的特點就是通過法律程序確認債務人無法償還後才由擔保人進行清償債務。
本案中,乙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債權,通過法院審判後,如果甲不還,可以再審請強制執行,如果存在強制執行不能的情形,比如無財產可執行,那麼乙可以向擔保人丙主張債權。關鍵是乙必須先通過法律程序向甲主張權利才行。

Ⅵ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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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Ⅶ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擔保人)有關責任。

作為貸款的擔保人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都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性質,所以,在貸款到期銀行沒能收回貸款的情況下;

擔保人有法定義務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罰息、復利、違約金、訴訟費、追回貸款所產生的費用等),在接到銀行《催款通知書》30日內沒有主動償還的,銀行可以同時或者單獨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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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Ⅷ 給別人擔保貸款,一般保證擔保對擔保人有利,還是連帶責任擔保對擔保人有利

總的來說,連帶保證的法律責任大於一般保證的法律責任.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18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現在有很多的網貸,可以貸款的,還有些是不需要擔保的,你可以去希財網看看。

Ⅸ 貸款擔保人和銀行一般是多久才有連帶責任

如果債權人超過擔保期限未向擔保人追責的,貸款的擔保人就不負連帶責任。擔保期限一般是貸款人與擔保人約定的期限,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就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Ⅹ 信用社貸款擔保人,何為一般擔責和連帶擔責

一般擔責: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人承當保證方式中,一般保證的風險是最小的,它賦予了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和第二次序償還權,即上文所講的《擔保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但在17條第三款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享有上述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務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正因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的權利多,承擔的風險小。所以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採用「一般保證」這種保證方式時,必須是明確的約定,即要出現「一般保證」的字眼。根據《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擔責: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對於保證人而言是一種較重的責任。債務人和保證人的責任沒有先後之別,只要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共同承當債務。保證人不得以債權人未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而拒絕履行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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