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有一個朋友向銀行貸款,要我做擔保人,幫還是不幫
那要看你為對方擔保時是一般擔保還是連代擔保.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關於一般保證責任,不能直接向保證人主張其承擔保證責任,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在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強制執行其財產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方可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關於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一順序,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債務,也可以一並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法律要求債權人先對債務人進行求償,如果債務人的財產滿足了債權人的債權,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就會相應免除。而在連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法律則賦予債權人選擇權,債權人可以不先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因此,對保證人而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風險遠小於連帶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是一般擔保,銀行是先向第一責任人追討的.如果是連代責任人,那麼你肯定是要被銀行起訴的.
關於你說的,對方在辦理銀行貸款業務時有違規操作的情況,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看能不能找個好律師給你打成擔保無效.但就我個人來說,這個事情的責任應該是一半一半.因為你在得知對方已經得到貸款時,你沒有提出異議.
㈡ 貸款分第一和第二擔保人什麼情況
貸款擔保第一、第二、第三、擔保人區別在於如果貸款人出現未能還時,第一擔保人先被銀行以執行貸款人還款行為人,如第一擔保無法履行或拒絕履行,則以第二擔保人為執行人,以此類推,如都未能執行的話貸款機構也只能再作其他處理。
㈢ 貸款人 擔保人順序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銀行先向借款人(更正你的說法並非是貸款人,貸款人應是銀行)追償,通過電話、上門、發律師信,到法院起訴。都不行的話,再去追負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人。
㈣ 關於銀行貸款擔保人的問題
關於擔保人的資格,只要成年且正常,原則上銀行都會允許的,原則不存在喪失資格的問題。減少風險呢,就是承擔一般性擔保,而不做連帶擔保人;區別是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那麼一般擔保的情況下,銀行需要找債務人先主張權利,當實在得不到償還時,才能找擔保人承擔職務,也就是債務人和擔保人有個先後的順序;而連帶擔保,則沒有順序,銀行可以不找債務人而直接起訴擔保人。更多詳細情況請登錄威海律師門戶網站:www.wh-lawyer.com ;有問題也可在威海律師網留言咨詢,專業律師必在兩個工作日給與回復。
㈤ 別人貸款。我做了擔保人。我還能再擔保嗎。還能擔保幾次
每人都有自己的擔保額度,每家銀行的計算公式也不一樣,具體你是否還有額度你得去你想貸款的銀行問一下。
㈥ 關於銀行貸款擔保人的問題,請盡快給矛答復
取決於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
前者只有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擔保人才承擔還款責任;後者則銀行可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而不論借款人是否能夠償還。
擔保人只有公房,則法院無權處理該房屋。
退休工資可以作為被執行的財產,但必須保障退休人的基本生活。
㈦ 有關個人貸款擔保人責任問題
個人貸款的擔保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要承擔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及利息責任。具體擔保責任承擔的方式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2、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人的所有財產都應當用於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㈧ 有個朋友貸款寫我做擔保人,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我根本不知道。今天收到一條簡訊才知道的。我該怎麼處理
朋友貸款,在你不知道的情況下,把你寫成了擔保人。
這樣的擔保形式應該是不成立的。
需要注意自己的信息是否被朋友盜用。
如果被盜用了,就要報警解決。
㈨ 一筆貸款既有抵押擔保又有質押擔保,執行有先後順序嗎
這就是混合共同擔保。
如果抵押和質押指向同一物,則按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物上法定登記生效的抵押權清償永遠優先於質押權。法定登記生效的物類《擔保法》42條有規定。
但如果不是法定登記生效的,同一物上抵押權和質押權並存,原則上按登記設定順序清償。(《擔保法》42條以外的財產,參看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