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朋友拿我身份證 辦了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個人身份證被他人用作貸款後,個人需要承擔的後果有:
1、別人到期還貸,沒有出現糾紛
通常在不之情的情況下,他人用身份證去貸款,而到了貸款到期,銀行會找上門來,要求個人償還貸款金額;
2、發生債務糾紛,吃官司
若是個人發現並沒有貸款,而是被貸款的時候,就會出現債務糾紛,這個時候,會跟銀行之間打官司;
3、替別人還債,然後追償
由於缺乏有力的證據,即使打官司,往往也沒有勝算,最後往往官司敗訴,身份證主人會替它人還債,若是未及時歸還,銀行還會追償債務。
提示:若是別人用你的身份證貸款之後沒有按時還款,就會產生信息污點,當下次想要貸款時,很容易出現銀行不放貸的情況。
2. 我可以找別人擔保貸款買房子嗎
一、先弄清首付比例和能不能買,外地戶口貸款買房時有限制的,有的直接限制購買,有的首付款的比例有所提升,你不如直接找一家大點的中介咨詢一下,先到房產局問一下
二、確定位置和經濟能力,選擇在金的二線路段、有發展潛力的生活工作方便的地方,在相對輕松的條件下完成貸款購房,期限越長越好別想著5年就還清,只要過了6個月隨時有錢就可以無違約金提前還款,重新計算月供
三、個人貸款擔保基本不起作用,還是看你本人的條件,如果你家親戚是公務員或者國企正式職工稍微有點作用,你在當地銀行找個熟人問問是不是需要一到兩年的勞保繳費記錄或個體戶納稅證明
四、房價和貸款資料,你可以多找幾家中介看看房做做比較,一般來說好的房子價格出入不大
貸款須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未婚證明單位蓋章的收入證明3個月的現金流覺得少了花10元打半年的房產證購房合同 和它們的復印件(硬體) 以及 對自己職業的了解來方便回答信貸人員的問題(軟體)
3. 我給別人擔保貸款
當時你做保人就應該想到這種風險,現在沒別的辦法,只有去面對吧!
4. 我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那就要把你的情況,還有還貸人的情況詳細說清楚,附上對方銀行三個月的流水,確實有能力償還,如果對方無法償還,有你擔保人償還,簽收名字就可以
5. 替人擔保貸款,我還能自己貸款嗎
替別人擔保有幾種方式,比如用財產(如房產,也就是你說的用你們的房子抵押給銀行)提供擔保,或者是個人信用提供擔保,一般都帶有連帶責任,即被擔保方一旦無法償還,或違約,你自己就得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故嚴格意義上而言對你日後貸款是有影響的,只要你的擔保行為不是私底下秘密進行的,一旦貸款方(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知曉你的擔保行為,會對你的償債能力產生疑慮,進而影響你貸款的額度。另如果用房產擔保,實際上貸款的基數是房產的市場價格減去你擔保的金額後的余額,再按照貸款折數綜合確定貸款額度。
6. 我兩個人給別人擔保貸款,貸款人跑了,法院有權拘留我們嗎
法院有權拘留擔保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就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15天以下拘留、3萬元以下罰款。
給別人擔保,在借款人沒按時足額還款的情況下,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這個擔保責任就是替借款人償還借款。
如果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不償還借款,就是不履行法院的判決,法院當然可以對擔保人拘留。
7. 別人幫我從北京銀行擔保貸款的,貸款的錢也是給擔保人用的,只是用的是我的名義去辦,他給我擔保的。辦得
你好,貸款合同上寫的你的名字,那麼還款人是你。看擔保人時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承擔擔保人的義務。如果到期債務不還,會影響自己的信譽的
8. 替別人擔保貸款,我該承擔什麼責任
一、如果你朋友通過擔保公司把你的房子抵押向銀行貸款,需要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你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
二、如果A做生意賠了,銀行起訴的是他,要他還錢,且可以申請你的房屋優先償還;當然銀行也可以不申請你的房屋優先償還(不過,這樣操作銀行有失誤的風險,銀行內部有法律人士,故銀行放棄的可能性較小)。再說,你朋友的房屋是分期付款(可能是按揭吧),他的房屋是否也抵押了?如果他的房屋是否也抵押了,那他房屋所抵押的銀行有優先權,即使後來用你房屋抵押的這個銀行要主張權利,也要先償還前一個銀行的,還清後剩餘的才能還後一個銀行的,後一個銀行不會不考慮這個問題的。綜合以上,可以看出,銀行大多會申請你的房屋優先償還(除非你和銀行的上下關系都很好,而且他們願意為你承擔失職的責任)。
9. 別人提供房產給我做經營擔保貸款
貸款協議三年,到了三年底,你未能如約還清貸款,餘下的錢在第四年還清,那麼擔保人向你要第四年的「兩萬」,沒毛病。只要你沒有完全還清銀行的貸款,你就應當給付,哪怕10年沒還清,你就得付10年。如果擔保人去法院告,你必輸,因為這是一個合約擔保產生的。
假設另外一種情況:第三年底,你覺得可能還不上銀行的貸款,從另外的途徑(哪怕是同一家銀行)弄來錢做分期,將這筆(經營擔保)貸款還上了,就說明擔保合同的任務完成了。從第四年開始,你再還那個「分期」的款,這樣就和擔保人沒有關系了(他的使命已經完成了),他再繼續要錢,就沒有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