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里說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
本來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需要通過銀行放貸的,通過銀行向企業放款是合規的。
B.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貸業務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請問有什麼法定文件規定嗎
是這條規定不錯,但據我了解委貸業務應該可以不算對外投資(雖然實質上是短期投資),我們公司就是一家國有性質的擔保公司,我們的全部凈資產基本都用於委貸業務。
如果要嚴格規避的話,可以考慮把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如母公司、兄弟公司),再由關聯企業開展委貸業務(原則上企業法人都可以進行委貸業務)。
C. 什麼性質的擔保公司 能夠吸收存款 發放貸款
什麼性質的擔保公司都不能吸收存款, 發放貸款!
1、擔保公司分為融資性和非融資性的;
2、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獲取銀行授信,做貸款增信業務;
3、擔保公司的主營為提供增信,收取擔保費。
補充:擔保公司吸收存款是要被當地銀監會點名的吊銷牌照的,慎重點。
D. 擔保公司的能直接發放貸款嗎
什麼性質的擔保公司都不能吸收存款,
發放貸款!
1、擔保公司分為融資性和非融資性的;
2、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獲取銀行授信,做貸款增信業務;
3、擔保公司的主營為提供增信,收取擔保費。
補充:擔保公司吸收存款是要被當地銀監會點名的吊銷牌照的,慎重點。
E. 投資擔保公司可以用自有資金委託貸款嗎
百分之三的利息還算可以你說的這種模式其實就是擔保公司自有資金不夠,經過09年擴大投資,許多私人手落實擔保公司的抵押擔保手續,盡量走銀行委託貸款的
F. 請問擔保公司能辦貸款嗎
按照七部委於2010年3月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禁止發放貸款。同時,擔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資金委託銀行向其他企業發放委託貸款,作為對外投資。這里指的是正規的擔保公司。市面上的所謂能夠貸款的擔保公司,都是打著擔保公司名義的所謂小額貸款公司,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般通過關聯企業關聯交易隱藏其直接對外發放貸款的事實,逃避監管。
G. 擔保公司怎樣經營怎樣盈利的
擔保公司經營盈利方式:
1、擔保費,視不同風險程度的不同客戶定價,一般工商企業銀行貸款擔保收費一般在3%左右,房地產企業可以收到4%-5%,一般是在期初收取。規模大實力強有較高資本市場主體評級的擔保公司也介入資本市場擔保業務,如債券、保本基金的擔保,收費視產品不同。非政策性的擔保公司,平均收費達到3%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2、資金業務,即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投資收入。一般情況下,擔保公司會從接觸的大量客戶中遴選有承受能力的客戶給予其委託貸款,收入在四倍基準利率以內,基本在20%-24%。在做銀行貸款擔保的同時,在貸款發放之前也做一些過橋業務。在中擔華鼎事件之前,監管比較松的時候,還可以動用提取的准備金和應繳存的保證金做資金業務。
3、利息收入(不含委託貸款利息):擔保公司需要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與擔保賠償准備金,分別是擔保費收入的50%和擔保余額的1%,和銀行合作也要繳存准備金,做業務做得多的話一年也有不少利息。
4、其他業務,比如咨詢費,也有一些擔保公司做了一些股權投資或別的嘗試。但這部分的佔比很小,如果體現在賬面上該部分收入很大的話,一般是為了規避監管,將擔保費或委託貸款利息拆分一部分到咨詢費等名目形成的。
H. 現在融資性擔保公司能開展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I.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能否向個人企業借貸
可以,但只是向銀行申請貸款的輔助產品.也就是說必須以你向銀行申請貸款成功批貸為前提.
J.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10)擔保公司發放貸款自有資金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