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款人寫給擔保人的承諾書
1,債權人不保證有效性。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保證人保證按照約定的擔保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的或連帶擔保責任)。
2,被擔保人,只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債務人簽署。該擔保可以看作是由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人承擔的相應擔保責任,債務人需要清償保證人承擔責任,但不保證多大的實際意義。
3,如果你說,「我只限於擔保,擔保人,如果還沒有,我沒有報答他,」這意味著有一個與你的貸款人簽訂擔保協議,這是簡單的道理。所以,要麼你沒有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或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抵押品)。
『貳』 在銀行替人擔保,貸款要寫保證書嗎
那麼,在替別人擔保時,怎樣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風險呢? 一、在訂立保證合同時,要注意爭取做一般保證人,以行使先訴抗辯權。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有兩種: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而對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來說,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注意行使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的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的權利。擔保法規定,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保證人可就債權是否存在,債權是否存在瑕疵等方面提出理由,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以免除或減輕自己的保證責任。 三、要注意運用反擔保。擔保法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擔保的規定。實踐證明,反擔保不僅可以降低擔保人的風險,而且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義務。 四、要注意運用特定情形下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條款。擔保法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為保證人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的;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 五、注意主合同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除另外有約定外,擔保合同也無效。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主合同無效的情形還是較多的,如果因主合同無效而導致了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盡管不是必然地免除責任,但在一般情況下,擔保人的責任會大大減輕。 六、注意檢查擔保合同的形式和程序是否合法。法律規定,以特定的抵押物和質押物擔保,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如登記等,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程序,擔保人可以主張擔保關系不成立,以免除或減輕自己的責任。 七、要注意查看擔保的主合同是否變更或債務是否轉移。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還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也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除保證合同另有約定外,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八、注意運用保證期限的規定,盡可能免除責任。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限為6個月),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責任。 九、注意行使對擔保的破產債務人的預先追償權。企業替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情形,即使債務人未提出債權請求,保證人也可申請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十、注意檢查債權是否存在。對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和留置擔保來說,債權消滅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隨之免除。
『叄』 抵押人簽訂了抵押承諾書,但沒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抵押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與借款合同屬於合同法里的主從合同,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注意這里是從合同的效力由主合同決定,但是這兩個合同在成立生效上則分別獨立,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一經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上簽字,抵押合同就應當成立並立即生效,根據是《物權法》第15條。但是抵押合同生效並不一定代表抵押權的建立,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87~189條之規定,對於抵押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時起成立,即對於不動產抵押,未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對於動產抵押的,未登記不影響抵押權的成立,但不得對抗第三人,注意這里抵押權成立與否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故本問題中,簽訂了抵押承諾書那麼該抵押合同已經生效,但抵押權是否成立要看抵押標的物是什麼,由於一方過錯導致抵押權未成立的,要承擔對抵押合同的違約責任,但不承擔擔保物權的責任。
『肆』 保證擔保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2009年張某因需資金周轉,向某信用社申請貸款。2009年9月29日,張某、李某與某信用社簽訂了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張某向某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6375‰,逾期利率為9‰,李某以自己擁有的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李某同時出具了抵押擔保承諾書。在簽訂該抵押擔保合同時,王某也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自願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
借款到期後,張某未歸還此筆借款本息,經某信用社催促,張某、李某、王某均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之後三人仍未還款。某信用社提起訴訟。
[專家點評]
該保證擔保承諾書是王某在李某與某信用社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時出具的,並且自願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符合保證合同的書面性、要式性、從屬性特徵。我國《擔保法解釋》第22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本案中某信用社與張某、李某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請書中就約定了王某是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在該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簽訂時王某自願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並向某信用社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依該保證擔保承諾書約定,該承諾書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於正式保證擔保合同,借款到期後,某信用社向張某催款時,王某又自願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因此該保證擔保承諾書符合這一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伍』 公司向銀行貸款的貸款承諾書怎麼寫
什麼承諾,我是做公司業務的,我從來沒要過,我想,無非就是保證還款的承諾吧,就是不承諾你已經簽訂了合同,我個人認為沒必要,不過各地有各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