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現狀
決定指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於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於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這意味著中國將在上述地區分別開展以農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試點。
決定明確指出,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防範各種風險,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21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曾表示,「兩權」抵押貸款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群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流轉土地經營權需經承包農戶同意。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理,受讓人原則上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② 我想問問關於農地抵押貸款的問題
不容易呃
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分行對重慶江津市仁偉果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試點,嘗試以農民的土地經營權為抵押,向公司提供貸款。這種模式實行的是「四位一體」的運作機制,即在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分行、政府、社會中介和企業四方中,由各區縣政府組織專管機構、擔保機構,以及代理經辦行等機構搭建融資平台。有專家認為,國開行的這項改革,有利於提高農業生產專業化程度,對中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體制是一次突破和有益實驗。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一直爭議很大。有關專家認為,農地使用權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基礎條件,如果允許抵押,難以防範農村兩極分化,出現大批無地、少地農民的社會問題。對此,2005年3月,農業部出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特別對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作出明確規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顯然,這個《管理辦法》鼓勵農民可以將承包土地作股進行合作生產,並沒有作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的規定。國家開發銀行允許以股權抵押貸款,是對農民合作組織的一項具有突破性的扶持政策,但操作要充分考慮政策配套,尤其是要考慮這種「四位一體」模式中政府的參與,防止風險有可能轉嫁給政府。
山東允許農地抵押貸款 專家稱不合法
5月19日山東省政府公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中,涉及「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但人們擔心,連在哪裡登記都沒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會變成一紙空文。而學者認為,這一舉措,合理不合法。
農地抵押貸款山東破局?
「了不得!這能突破嗎?怎麼可能這么開口子?法律在那裡,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山東省農業廳經管處副處長王桂芹態度堅決。
其實,王桂芹已經納悶了好些天。如果不是在網上看到消息,她還不知道山東省已經明確提出「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而王桂芹所在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處,其職責之一就是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流轉。
這份5月19日山東省政府公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中,涉及「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的其實只有一句話:「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要拓寬農戶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覆蓋面,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抵(質)押標准,創業人員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均可作為抵(質)押品」。
據《瞭望東方周刊》記者了解,上述《通知》是由山東省勞動保障廳就業辦牽頭制定,山東省發改委、財政廳、農業廳等20多個部門參與了調研和協商。同時,山東省政府也就「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這一條款徵求了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的意見。到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綜合發文時,「幾乎沒有什麼分歧」。
「幾乎沒有分歧」的分歧
「你不通過,這個通知怎麼往外簽?」6月19日,王桂芹再次詢問山東省農業廳辦公室的同事,但仍未得到答案。王桂芹認為,很明顯,「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這句話,出口應在經管處。但自看到這一消息,她已詢問了本處室的三位辦事人員,無一聽說過。
從《通知》內容來看,山東省政府出台的這份文件,主要是為了響應國務院2月3日下發的5號文件,促進就業,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
據牽頭制定該文件的山東省勞動保障廳就業辦副主任衣軍強介紹,5號文件下發後,要求各省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就業辦為此代省政府起草了《通知》。擬定過程中有20多個部門參與調研協商,其中就包括農業廳。
而農業廳政策法規處調研員肖培強對《瞭望東方周刊》說,由於《通知》涉及就業和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當時分別征詢了科教處與經管處,未有異議。
「除非國家允許搞『試點』,否則不可能開這個口子。」王桂芹的堅持有自己的理由---「如果土地可以抵押,就會很容易被收走,農民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
她找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裡面清楚地寫著:「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只有私有財產才能抵押,土地所有權不是農民自己的,是國家和集體擁有的,怎麼能抵押呢?這應該依法執行,不能突破。」王桂芹表達了自己的立場。
不過,與王桂芹立場不同的也有人在。山東省農業廳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農地承包權抵押只是一種新型的土地流轉形式,並未改變農地的集體所有權,也沒有改變農用地的性質。
肖培強告訴本刊記者:「一級政府制定一個文件,除了徵求部門意見之外,省政府辦公廳肯定會全盤考慮。詳細的細則問題,我相信會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制定。」
他認為,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會促進發展,也可能與一些法律法規不協調。「操作細則和配套文件要在7月底出台,不妨等等看。」
制度突破,還是一紙空文
在中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規中,農地承包權抵押一直是「禁區」。山東省明確規定,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其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均可作為抵(質)押品,不能不說是一次制度突破。
據衣軍強介紹,《通知》中的「土地使用權」,其實就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權。而所謂「房屋產權」,也主要是指農民建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至於這里的「農村土地」是否包括耕地,衣軍強表示還在協商。
「農民工戶籍在農村,允許以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其實抵押的只能是農地承包權。」衣軍強對本刊記者說。這也就意味著,山東省的農民如果被認定為實屬「返鄉創業」,就有望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農信社等農村金融機構,從而獲得資金支持。
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和《農地承包法》,我國的農地承包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屬於集體所有,不能抵押。農村宅基地同樣不能抵押。如果山東省農民能以房屋做抵押貸款,一旦實現了抵押權,房屋的所有權就會轉移。而在現行政策下,農村房屋所有權易主,宅基地使用權也相應轉移,這基本等同於「宅基地使用權抵押」。
山東省的上述規定無疑在實際上突破了相關法律的限制,具有地方制度性創新的價值。
《通知》的牽頭制定者衣軍強似乎對這個價值並無明確意識,他只是在擬定文件時借鑒了河南省的相關政策,適當放寬農村抵押和融資條件而已。同樣,他也沒有意識到法律法規的限制。「好像《物權法》也沒有明確說這樣做不行吧。」
其實,農地承包權能否抵押的爭論,貫穿了《物權法》制定的全過程。
在2005年10月「《物權法》草案四審稿」和2006年8月「草案五審稿」中,農地承包經營權均可「有條件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實現抵押權的,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這一表述當時被諸多專家認為是中國農地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但 「草案六審稿」刪除了此項條款,理由是《物權法(草案)》應該與《農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下位法一致。
《物權法》實際上堵住了農村土地抵押的「口子」,使得農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物權變得「更加不完整」。對此,一些學者頗有異議。在此背景下,山東省明確提出「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其制度突破價值顯而易見。
但「突破」能否真正實現?長期從事農村信貸工作的黃新社(化名)更希望看到操作細則。「農地有幾十種分類,部分農地使用權已經可以抵押好多年了,現在耕地能不能抵押?連在哪裡登記都沒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會變成一紙空文。」
黃新社的擔心並非多餘。《通知》內容在現實中能否真正執行,還要取決於農村金融機構是否接受農民把土地承包權作為抵押品。但參與政策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至今對本刊采訪未有任何回復,而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辦公室負責人張稱尚未接到這份通知。
「貸款是兩廂情願的事情,銀行需要考慮實際情況,能不能實現抵押,目前還沒有譜。」衣軍強也在考慮後續問題。
產權不改革,就還是小農
「山東的做法是合理不合法。」農村發展問題專家黨國英對《瞭望東方周刊》說,「這種做法對農民創業有好處。有抵押,農民可能獲得成本較低的貸款。這個做法會不會使大批農民喪失房屋和承包地?我看不大可能,農民和銀行都會很慎重。至於少數農民因不能歸還貸款而喪失房屋和耕地承包權,肯定難以避免,但我們不能因噎廢食。」
其實,隨著中國改革的深入,東部發達地區農村和城市近郊區農民中,很多人都有抵押農地承包權發展生產或遷入城市的需求,而很多地方農村宅基地轉讓普遍存在。
不少土地專家認為,當前農村的一些矛盾與農地制度改革的不徹底密切相關。
「農村生產要素不能流動,導致農宅地一文不值,而農業規模化始終無法實現。」多年的農村信貸工作經驗告訴黃新社,只有產權清晰,才能擺脫小農,向現代化農業轉變。
農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限制其轉讓和抵押,農民的生產與發展深受約束。據了解,山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到2008年4月底存款額達4600億元,同比增長了660多億元,而其貸款額卻只增加了400億元。農業小規模生產基本不需要金融機構介入,而大規模生產又受到產權不清的限制。
據了解,為落實《通知》的相關政策,山東省政府正在研究起草農地使用權和房屋抵押的操作細則。黨國英建議,要突破現有的農地制度,可能要引出配套改革措施:如承包權要長期不變,甚至是永久不變,否則銀行也不願意接受抵押。要有農戶破產規定,讓銀行也承擔必要的風險。農戶破產後如何生活,是否要有辦法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都需要有制度上的考慮。明確土地利用規劃。比如耕地就是耕地,不能因為收走土地再拍賣,就變成了建設用地。不同性質的土地,抵押價格很不相同,如果規劃不明確,很可能是農民吃虧。創新保險制度,分散農戶和農村銀行的風險,以利於經濟和社會穩定。
③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的,符合物權法的規定。不僅土地承包經營權,淺海灘塗經營權、林權作為抵押東北已經有了成熟的經驗。《金融時報》已經先後多次報道了這一做法,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先後幾次召開現場會,推廣上述三種抵押貸款辦法。
④ 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因為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可以抵押貸款等於政府可以強制流轉,否則不能拍賣,導致不能抵押,說白了就是還不了貸款,就把地租出去,而且是強制性的
⑤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何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這個貸款品種的意義在於可以有效的解決農戶申請貸款困難的問題。
目前農戶信貸面臨幾個問題:
1、農戶信用體系不健全;
2、農戶申請貸款,但是抵押物不充足;
3、信貸中,農戶其它有效擔保措施不足。
補充:深遠點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會得到提升。
⑥ 如何做好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一)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園、茶園、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或基礎設施投入在30萬元以上;
(二)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農業生產經營項目投入資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明晰;
(四)符合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產業,參加農業保險的。
第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用途包括:
(一)用於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漁業、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休閑農業等;
(二)用於農業生產機具、運輸工具和生產設施配套;
(三)用於滿足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工資、種苗、農資和服務的資金需要。
⑦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4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推進了哪些工作
——聚土回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在推出「兩權抵押」之後提出的農村金融服務。主要是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農村宅基地房產抵押貸款。雖然提出已經超過兩年,但進展緩慢,主要原因在於部分專家領導對「兩權抵押」持不同態度,現行的也只是在少量城市做了試點工作。
農村土地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的進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業農村的金融問題,讓一些閑置土地有了市價。但不足之處在於農村土地價值不一,很難准確把握進行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
除了地方政府單位進行的試點,不少金融機構,農村服務平台也在先後切入「兩權」包括如今的聚土在農房農地上面的服務,都有已經初具規模,但這一切都還是在為「兩權」做萬全准備。總體來說,農村土地的抵押貸款,會走向正規化和規模化,這也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試點和市場的金融機構還會繼續在這裡面率先分切蛋糕,但進展不會快,對農村農業的金融實際幫助也不大。
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貸款,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土地貸款,是以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種權利作為擔保,如無法還款時,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出去以獲得經濟利益來還款。
國家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轉讓、耕種等方面都有嚴格限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同於其他可抵押貸款的私人權益,農村土地貸款存在難於估值和變現的問題,這對貸款金額和放款效率都有影響。
土流網推出「土流金服」的模式,農民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同意後由土流網土地估價專家評估其土地價值以及放款金額,並出具書面報告,最後由銀行放款。
如果農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還款,土流基金會劃撥資金先行賠付給銀行,之後依法將該農戶抵押的土地經營權以合理價格轉讓,待新的轉包受讓方轉包期限屆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動退還給原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