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被逼死了,還牽扯擔保人嗎
不管是什麼原因,借款人都必須償還債務!如果借款人還不上,那麼擔保人就得還,所以不要隨便給別人擔保!擔保人還完款之後可以向借款人討債,如果擔保人死了,就得看死後財產了!如果什麼都沒有,擔保人就得自認倒霉!所以不要隨便給人擔保!
Ⅱ 貸款人無力償還,擔保人也無力償還,怎麼辦,過程是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放貸方起訴後,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會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或採取限制高消費、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如果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Ⅲ 貸款人死亡了,不還款,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有,按照我們的《民事法》中的《擔保法》有明確規定,借款人無力償還,消失死亡的,擔保人依然有履行借款人全部未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超出你的能力范圍,可以向貸款行或者借款機構協商。
Ⅳ 替人擔保,貸款人死了,擔保人也無力償還時,該怎麼辦
應該是借款人死亡,擔保人破產情況。銀行可向借款人、擔保人申請訴訟。法院依據《合同法》、《繼承法》、《破產法》等法律,對借款人剩餘財產及擔保人破產財產分配進行依法追償。追償後剩餘債權出具《中止執行通知書》,銀行憑此申報呆賬核銷。
Ⅳ 貸款擔保人死亡後的責任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順利實現,一般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保證人需要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從法理上分析,保證人有義務為意外死亡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Ⅵ 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首先要確定
貸款擔保
合同是否有效,如無效就無需承擔擔保責任。如有效還要看多個
擔保人
是否有擔保份額的約定,然後才能涉及擔保份額問題。
Ⅶ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不償還 貸款人家屬的責任
擔保人的責任:
要看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如果是一般保證需在貸款人的遺產范圍內清償之後未能償還的部分才負保證義務。
如果是連帶保證,權利人可以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任何一方主張,選擇權在債權人。
貸款人家屬的責任:
在擔保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貸款人的配偶按《婚姻家庭法》婚姻存續關系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家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但銀行的貸款若是有抵押的,不還款銀行將會處置資產。
對於遺產繼承的,按照繼承法的內容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第1款:「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法》第33條第2款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