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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詐騙案例

發布時間:2021-06-19 19:36:16

Ⅰ 我和朋友幫甲貸款擔保,我擔保6萬,我朋友擔保3萬。現在甲拿著錢跑了,請問我們能不能告甲詐騙

問:我和朋友幫甲貸款擔保,我擔保6萬,我朋友擔保3萬。現在甲拿著錢跑了,請問我們能不能告甲詐騙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怎麼辦理房屋貸款擔保貸款擔保流程:

1、借款人提出申請,簽訂代理協議,簽訂貸款擔保協議,遞交相關資料。

2、進行房產評估、貸前調查、審批。

3、審批通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領取他項權證。

4、發放款項。

所需相關資料:

1.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材料(結婚證、離婚證)

2.房產證,購房合同或發票

3.收入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相關機關、大型企事業單位工作證),近半年銀行流水。

4.其他的資產證明(車、房等)。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新國五條的房貸新政策

限購

通知明確指出「限購區域應覆蓋城市全部行政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環節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

等。其中「其他城市出現房價過快上漲情況的,省級人民政府應要求其及時採取限購等措施」,意味著限購范圍有擴大的可能。調控政策從嚴從緊,更具針對性。

限貸

對於二套房貸政策,體現出差異化要求的特點,沒有統一要求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而是要求「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稅費

稅收的調節作用加大。政策首次明確二手房交易中的個人所得稅將會嚴格按照個人所得的20%徵收,這將會增大交易成本,對二手房市場將會產生明顯影響。

Ⅱ 詐騙貸款擔保人有責任嗎

如果擔保人事先知道是貸款詐騙的話就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如果是事後才知道貸款人詐騙貸款,那麼擔保人只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Ⅲ 我朋友他伙計貸款三十萬,我朋友做的擔保,他伙計以詐騙罪被拘留了,我朋友用了十萬,現在也被拘留,我...

你好!

如果你朋友明知他伙計是詐騙的話,應當是構成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就要坐牢!
如果你朋友不知道他伙計是詐騙的話,應當是不構成犯罪的!不用坐牢!

希望能幫助你

Ⅳ 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Ⅳ 我老公前兩年幫人貸款做擔保人,那個人是詐騙罪進監獄了,當時說我老公和另外一個給擔保貸款15萬,可那

您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如真是您所說,是可以起訴至法院的。
但不知具體情況,這種事最好去咨詢律師,面對面。
強制執行時不能扣撫恤金的,如果法院真的這么做,你可以提異議。

Ⅵ 被人騙做銀行貸款擔保人,時候當事人不還款算詐騙嗎

被人騙做銀行貸款擔保人,貸款人貸款到期不還款不算詐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Ⅶ 貸款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Ⅷ 擔保貸款存在詐騙要承擔保證作用嗎

要分清責任後,再認定擔保作用是否有效。

Ⅸ 擔保人告貸款人詐騙罪在什麼情況下成立

擔保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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