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擔保貸款,擔保人被強制執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清償順序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後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後償還。
② 貸款擔保人不到法庭應訴會有什麼後果法院可以執行婚後財產嗎
你好!
你婚前幫別人做了擔保人,那就是需要連帶支付貸款了!
現在對方起訴,你是應該到庭的,如果不到庭,法院會做不利於你的缺席判決。不過這個擔保責任肯定是跑不了了,你去或者不去,我估計判決的結果都是一樣的!
如果判決你連帶支付責任,那麼法院是可以執行你的個人財產的。譬如夫妻共有財產中屬於你的部分法院是可以執行的!
對於你的工資,法院也是可以執行的!
③ 擔保人可以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嗎
擔保人可以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因為擔保人有擔保償還債務的義務,如果經起訴未按照法院判決進行償還,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只要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根據《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3)貸款擔保人可以不被執行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④ 我是擔保人貸款人不還款法院會執行我的工資嗎
債權人起訴後申請執行,法院可以執行財產包括工資,會留一些生活費用。
⑤ 借款人還不起錢而且法院已經列入黑名單了,可以在執行擔保人嗎
對擔保人起訴了沒,如果起訴獲得了生效判決可以執行擔保人,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在這種情形下都可以申請
⑥ 貸款擔保人不親自到場擔保能生效嗎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雙方無合同,則擔保關系不成立。不需要擔責。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6)貸款擔保人可以不被執行嗎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⑦ 幫別人擔保10萬 貸款人不還 我被執行庭凍結7萬 已經劃走了 我可以起訴貸款人么
1、這個是可以起訴貸款人的;
2、到時候你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你的權益(也就是貸款人來償還你給墊付的貸款)。如果貸款人確實無力暫時償還,你要記住每隔不到兩年到法院起訴一次,以免過了訴訟時效;
3、擔保也是有風險的,以後再做擔保前一定要考慮自身的情況是否能夠承擔的氣擔保責任。
⑧ 律師你好:我一個朋友為別人做貸款擔保人,現在法院要對擔保人強制執行,有何辦法規避風險。請賜教,謝謝
問:律師你好:我一個朋友為別人做貸款擔保人,現在法院要對擔保人強制執行,有何辦法規避風險。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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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