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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未到期前轉讓股份

發布時間:2021-05-24 13:07:46

A. 公司法人在銀行貸款300萬,公司擔保,當時我是公司股東,貸款沒到期我把股權轉讓給別人了,現在貸款還

你沒簽名就不關你事

B. 我是公司股東,在銀行貸款後我想退出股份,或轉讓股份,我不是法人,請問我退出後還和銀行有糾紛么

你好,你的情況,關鍵問題是你什麼性質的公司形式,是有限公司還是獨資公司,不同形式的公司適用的法律是不同的。

C. 公司債權債務的轉讓不同情形如何處理

公司債權債務的轉讓不同情形的處理:
一是標的公司欠股東借款的債權。標的公司在存續期間,因經營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難度等原因,由股東以借款形式提供資金支持。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可同時以債權人的身份提出受讓條件,即股權捆綁債權一並轉讓,要求受讓方在受讓公司股權支付價款的同時,向標的公司提供資金償還欠原股東的債務。也就是說,受讓方成為新股東的同時,成為對標的公司借款的債權人。
二是股東欠標的公司借款的債務。股東佔用標的公司資金的情形時有發生,但在股權轉讓時應當了斷。此款項的法律關系中,標的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應當明確告知意向受讓人存有債務清償問題,處理的辦法是事先作出承諾,並在結算轉讓價款時一並償還。
三是與原股東相關的或然債務風險。股權轉讓前,標的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由股東提供擔保,或股東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由標的公司提供擔保。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貸款清償尚未到期,作為股權交易的雙方應當約定,經徵得金融機構同意,或解除原股東擔保,由新股東對標的公司貸款承擔擔保責任;或解除標的公司擔保,由原股東另尋他人承擔擔保責任,以規避原股東、標的公司或然的債務風險。
四是與轉讓股東無關聯的債權債務。標的公司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債權債務,並與股東無關聯關系。如標的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以標的公司財產作抵押);經營活動中往來的應收應付款項;標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合規決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擔保等。對債權而言,標的公司是權利主體和行為主體;對債務而言,標的公司是承債主體和清償主體,可以獨立於股東依法合規地進行處置,與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

D. 幫人擔保貸款暫未到期,但已經債務累累,可以提前起訴嗎

擔保人在沒有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前,不具備訴訟條件。
1、針對債權未到期,債務人也無法提前起訴:《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這一規定明確了借貸雙方對還款期限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貸款人不得隨意要求借款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償還借款,除非借款人同意;如約定的履行期限未屆滿,貸款人要求償還的,借款人可以拒絕償還。

2、從擔保人了解的實際情況出發,擔保人最好與債權人協商共同去了解債務人實際情況,並協商追加抵押、擔保等其它增信,盡可能避免債務人無法履約的情況,一旦債務人無法履約,擔保人就要承擔擔保風險了。

E. 我是公司股東公司貸款後我要轉讓股份我在銀行簽過擔保書

關鍵看抵押貸款擔保的雙方是誰,是你和公司的情況下,需要雙方簽字

F. 請問此車抵押給銀行,貸款未還完之前的私下轉讓法律認定有效嗎

1、按《擔保法》的規定,車輛的抵押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雖然,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抵押權人(銀行)並不知情,但是銀行在知道以後,沒有作相反的意思表示,其抵押權也已實現,這種情況下,轉讓行為應該是有效的。
2、買賣合同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的人的利益等情況,都是有效的。關鍵是物權是否已經轉移的問題。汽車屬於動產,按《物權法》的規定,其物權自交付時轉移,並不以登記過戶為要件。但是,汽車又屬於特殊動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交易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你的利益,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可以向法院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
如果不能,我認為可以以善意第三人向法院主張以該車實現你的債權! 因為你以實現自己的債權為目的,在之前已向車管所申請了凍結過戶,法院也進行了查封。

《擔保法》
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G. 擔保人在貸款到期前並在起訴前轉移財產 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么

擔保人在貸款到期前並在起訴前轉移財產,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撤銷?這個需要區別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第一款)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第二款)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種情形:如果該財產已經登記,那麼,債權人的權利可以及於該財產;第二種情形:如果該財產未經登記,那麼,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及於該財產。就第一種情形來說,權利人既可以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交易,也可以在就主合同起訴時要求對該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

H. 股權轉讓後,還要承擔以前貸款聯貸保證責任嗎

企業轉讓其債權債務也一並轉讓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的轉讓,如果該企業擁有債務的,應該先通知債權人,徵求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應當由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後,方可轉讓,否則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 2、如果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轉讓方全部買斷,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並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

I. 我是公司股東公司貸款後我要轉讓股份我在銀行簽過擔保書轉讓後我跟銀行還會有關系嗎

如果那個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你不用對公司負連帶責任,只要股東大會通過了你股份轉讓議案,銀行沒有任何權利干涉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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