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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貸款展期

發布時間:2021-05-24 08:04:46

1. 貸款展期要擔保人同意嗎

簡單的原則,就是誰承擔責任就應該知情。
你擔保的只是當時你簽字的那份貸款合同,新的合同如果你沒有簽字你就不算是擔保人,當然這點按理說在擔保中寫明了你擔保的是什麼,如果只是說在某個段時間內授權多少貸款額的話,這有點寬泛,一般我們需要在貸款申請時指定適用於哪幾個貸款合同,因為銀行說2011年的貸款已經還了,你是指全部還清了?如果全部還清了,那就是合同正常終止,因此之後再發生的貸款就應該重新簽定合同並且要求你的簽名,如果這種情況下銀行沒有通知你的話,是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他們和借款人串通,比如當有些政策收緊了之後,銀行想辦法把錢追加到已經批準的貸款中(如果新政策僅僅是限制新審批的貸款的話)。

如果2012之前貸款正常的還錢,但借款人又想追加貸款,那肯定還是需要擔保人同意簽名。

2. 如果借款人的借款展期,擔保公司是不是需要與其重新簽訂委託保證合同以及反擔保合同。如需,該如何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人申請借款展期,是對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保證人如果未書面同意,只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出借人如果同意為借款人展期且仍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與擔保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反擔保是相對於本擔保而言的,是建立在既存的本擔保的基礎之上的一種擔保。故反擔保的保證責任,以本擔保為限,若本擔保發生變更,則反擔保的保證責任不會因本擔保的變更而擴大其保證責任。因此如果本擔保發生變化,則反擔保也需要作相應的調整。

建議(可選取任一種方式):
1.採取重新簽署的方式,可以按照原來的擔保合同,重新擬定,但是需要解除原擔保合同(簽署合同解除協議)。重新簽署反擔保合同的操作亦如此。
2.採取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在原有擔保合同除擔保日期外不變的情況下,擬一補充協議,補充情況明確即可。反擔保亦可採取補充協議的方式。
3.承諾方式。考慮到合同簽署的成本較大,可以採取承諾的方式,已承諾書的形式,向債權人承諾「已知曉並同意在原擔保合同其他條款不變的情況下延長保證期限」等。反擔保操作亦如此。

3. 關於貸款展期擔保人訴訟時效

案例:
甲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用乙房地產作抵押。借款履行期限為1997年6月12日至1998年6月11日。借款到期後,甲未徵得乙同意與銀行簽訂展期協議,將借款展期半年,至1997年12月10日。乙得知展期後未予認可。展期到期後,銀行因甲未還款而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償還借款本息,並要求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那麼,是否意味著乙不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或乙應該承擔什麼抵押擔保責任?
分析: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債權,原借貸關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屬於合同變更范疇,而合同變更是債的變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認為,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之分。要素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標的由A變為 B;而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標的之外的有關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條款的變更。在要素變更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因而這種變更被稱為合同更新。合同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標的」條款,對其加以變更,合同的性質不受影響,原合同關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對借款期限的延長,也只是對合同關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補充,是局部的變更,從根本上講,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故原借貸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擔保責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
借款展期,若經過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則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若未經過其同意,則是否意味著擔保責任的免除?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討。零星的見於雜志或報紙上的文章,都主張參照《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解釋》第三十條對保證人責任的規定執行。依據此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一概免責,若變更後減輕了債務人之債務的,則保證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仍承擔保證責任,若加重的,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又據《擔保法》的規定,違約金或者利息屬於擔保的范疇,借款展期,在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擔的債權(利息)額,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但若將上述關於保證責任的規定簡單地移植於抵押關系當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保證為人的擔保,在理論上,它被劃歸在債的范疇,而抵押則為物的擔保,它則屬於物權范疇,是物權之中的他物權。從性質上講,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兩種權利,這是《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將它們分章節規定的依據之一,也是《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等條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抵押人是以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債權人)也只能就該抵押物行使抵押上的權利(即抵押權),除此之外,對抵押人的其他財產,則不能行使抵押權。換句話說,抵押人僅以「抵押物」的價值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而保證則不同,保證人是以其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亦即用於擔保的財產是不特定的。因此,在借款展期情況下,抵押人承擔的抵押擔保責任(如大小、范圍等)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不存在「加重」的現象,沒有違背公平原則。
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在原期限屆滿後,若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立即予以收回,當然包括法律手段。法律上的訴訟時效制度更是說明了這一點。而隨著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借款存續的時間會隨之延長,借款利息不僅會相應地增加,而且按規定是罰息。在相同時間段里,這比借款展期(利率不變)後生成的利息要更多,說明借款展期不僅未「加重」債務人(抵押人)的債務(責任),反而是「減輕」了其承擔的債務(責任)。
在中國,抵押權在主債權有效期內是沒有期間限制的,抵押權人甚至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還可以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見《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據此,抵押權的存在是以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及其結束後的二年是否超過為依據的,若超過,則抵押權不在存在,若未超過,則抵押權依然存在。
依此,借款展期對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產生任何影響,抵押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全部或者部分抵押擔保責任。
評述:
案例中,甲與銀行僅對借款進行展期,延長了借款存續的時間,除此之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條款(內容)未作任何變動(改變)。因此,甲與銀行之間的展期協議,未「加重」抵押人乙的擔保責任,乙應按照借款合同及其展期協議的約定,對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給銀行的啟示
當前,銀行在辦理借款展期時,依規定要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在該協議中,除對原借款期限作了變更之外,還對借款的利率作了變動,因此,該協議的內容,在實際上已不是單純地對履行期限作出變更之約定,況且,協議「按原借款期限+展期期限」適當地調高了借款利率,對此,應作何種理解?
筆者認為,抵押人是以「抵押物」的價值對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承擔擔保責任的,表面上看,抵押人的責任與利率的變動沒有任何關系,其實則不然。因為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等,這樣:1、利率的降低,客觀上減少了借款人利息的支出,亦即債權人免除了部分債務人應履行之債務,在靜態上也減少了抵押擔保債權額度,對此,應視為債權人自動放棄應得的部分債權額,它適用於民法學的有關規定,與《擔保法》及抵押人行為無關,抵押人仍以「有效」(以區別於實際應產生的數額,它包括免除部分)債權額為依據承擔擔保責任;2、利率的調高,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在靜態上也增加了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額度,加大了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可能性,違背了民法學及擔保法學上的公平原則,此與保證擔保有相似之處;3、抵押可以由借款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而展期協議是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協商的結果,因此,對其繼續提供抵押,借款人是認可的(至少是默認的),而第三人對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之間展期協議的內容並不知曉,至少也是不能左右的,因此,對加重部分,在不尊重其意願的情況下,讓其承擔未免有些不公平,況且,依《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可推斷,保證擔保與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屬同一清償順序,從而使第三人的抵押擔保具有了某些保證擔保的性質,因此,對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可以參照保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總之,在利息調高的情況下,最好是讓抵押人出具書面的同意意見,最少也必須讓第三人出具書面的同意意見(對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其展期申請及展期協議進行抗辨)。
希望對你有幫助!

4. 貸款展期的最新規定

新9浪(有借)試試。貸百款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有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度人出具同意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保證貸款的申請展期,還應出具貸款保證人同意展期問並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不得低於原貸款條件。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客戶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答起,轉入逾期貸款賬

5. 貸款延期指什麼,與貸款展期有何區別

展期即延期交割,減少浮虧。國儲局在倫敦銅上就採用了展期。進行展期後就會有展期收益和展期虧損。展期盈虧由合約之間的價差來決定。基差的大小就直接反映了展期效應或者說展期收益/虧損的大小。
貸款展期。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客戶應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經銀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擔保貸款申請展期,還應出具貸款擔保人同意展期並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不得低於原貸款條件。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客戶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

6. 貸款展期需要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人申請借款展期,是對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保證人如果未書面同意,只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出借人如果同意為借款人展期且仍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與擔保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6)擔保公司貸款展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7. 貸款展期需要注意些什麼

貸款展期可以理解為貸款人向貸款銀行申請延期還貸的行為,當然,只有獲得貸款批準的情況下才可以延期償還貸款。關於貸款展期期限以及貸款展期的規定和處理辦法下面會具體介紹。
貸款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有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未獲批準的,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
貸款人在貸款期間發生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致使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金,且符合展期規定的條件,一般情況下,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
貸款展期不得低於原貸款條件: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8. 什麼叫貸款展期業務

貸款展期業務是指如果貸款已經到期,但是卻不能歸還,經銀行批准辦理延長歸還時間的手續的業務。

貸款到期就要歸還,是企業必須遵守的信用原則,也是銀行加速信貸資金周轉的前提條件,但如果不能如期歸還,也可以申請貸款展期業務。

(8)擔保公司貸款展期擴展閱讀:

貸款展期的條件: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發生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致使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金,且符合展期規定的條件,一般情況下,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

貸款展期不得低於原貸款條件:

1、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2、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3、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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