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執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二條(債務人變更或者追加的范圍)
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
(一)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其遺產被第三人無償佔有或者接收的,該第三人;
(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依法應承擔債務的配偶;
(三)作為債務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並的,分立或者合並後存續的法人;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
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B. 關於追加被執行人(擔保人)家屬的問題
第三套房子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其子居住在內,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搬出,因為其家屬有住房,所以不屬於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對於其家屬名下的房產,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執行。但是,可以先向擔保人起訴,然後追加其家屬為被告,夫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他們共同承擔。這樣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兩套房子了。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執行人留一套保證其基本生活的住房。
C. 執行程序中可否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
D. 請教法律人士:幫朋友擔保貸款不能償還,被法院判了強制執行又未執行,我還需要還款嗎
既然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就證明對方當事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了,只要申請執行了,你如果不還款,那就要做好時刻被執行的准備。
《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強制執行的期限,但是並未規定過了期限就不能繼續執行了,因此,信用社要求法院繼續執行並不違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 擔保貸款,擔保人被強制執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清償順序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後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後償還。
F. 給人擔保貸款,因原借款人無力償還,擔保人被法院執行了財產後,擔保人如何向借款人索要
這種情況你可以另行起訴,在其有財產時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G. 給朋友擔保貸款,起訴開庭了,而且也被列為法院被執行人。現在錢還上了,法院也結案了。為什麼網上不給撤
應要走流程,黑名單自動撤為五年!
H. 最高法院:什麼情況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申請追加未如實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主體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因出現法定原因,將與直接被執行人有義務關聯的案外人,依法增加為被執行人的一項法律制度,被執行主體的追加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經法定程序進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執行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
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申請追加未如實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