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貸款後再向外借款 比例多少
根據《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所以,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在凈資本50%的范圍內向銀行融資,融資金額可以全部用於對外發放借款。
2. 小額貸款公司里的最大單筆貸款佔比指的是一年還是一月
是指目前的貸款總額
3. 小額貸款公司在營改增時,稅款怎麼劃分比例
「金融業『營改增』難度大需要從增值稅的稅制原理、金融業的行業特性和面臨的國際環境三個方面來分析。
從增值稅的稅制原理來看,增值稅的傳統征稅對象主要是有形動產,征稅的領域主要在消費環節。對勞務徵收增值稅,雖然其他國家早有實踐,但鑒於勞務的無形性,對勞務徵收增值稅本身就存在很多認識上的盲區。從金融業的行業特性來看,特別是像貸款、金融商品轉讓這類行為,本質上屬於投資行為,不屬於消費行為。因此,傳統增值稅制度要適用於金融業就有諸多困難。世界上很多實行增值稅制度的國家,比如歐盟各國、澳大利亞,他們對很多金融服務都是免徵增值稅的。我國對金融業進行增值稅改革,如果實行一般徵收方式(即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抵扣方式),可借鑒的國外經驗較少。從面臨的國際環境來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金融業「營改增」受國際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大。比如,對於金融商品轉讓徵收流轉稅的問題,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取得的部分債券利息收入要徵收營業稅,對金融機構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要按買賣差價徵收營業稅。但是,從國際上看,目前沒有一個國家對資本市場中的金融商品轉讓行為徵收增值稅。因此,如果我國金融業「營改增」後,對金融商品轉讓行為徵收增值稅,將增加資本市場的交易成本,不利於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沒有一個強大的資本市場,我國就缺乏對國際資源的定價權。這是金融業「營改增」時需要在戰略層面考慮的問題。
4.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
5. 為什麼現在小額貸款公司如此之多
一、審核相對寬松
在借貸機構還未出現在大眾視野之前,可以說銀行才是人們貸款的關鍵殺手鐧,但是,銀行完備的風控體系配合央行的個人徵信記錄,借貸人想要真正貸到款還是難度重重的,必須擁有漂亮的流水,完美的徵信記錄,否則稍有瑕疵都很容易被拒。
而小額貸款機構就和銀行大有不同,在審核方面就相對寬松許多,不僅在資質要求上沒銀行格,對下款金額的范圍也靈活不少,而且還會通過額度或者利息、手續費等形式去控制寬松審核帶來的風險。
二、效率更高
對於那些申請相對較低的額度,小額借貸機構最快可以1天就下款,這樣的效率在銀行系統的貸款服務上來說是幾乎不可能的,對於在短時間急需用錢的朋友,這無疑是最大的幫助。
三、品牌多、產品多
毫不誇張的說,無論是在各種大型網貸平台,還是在地方性的小型借貸機構,都有推出小額貸款服務,而且在產品上,也是品類繁多,大到房貸車貸,小到幾百塊錢,給用戶提供了眾多可能和選擇,而銀行在這方面就相對來說比較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