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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防控措施

發布時間:2021-05-10 17:49:26

Ⅰ 商業銀行抵押貸款中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

從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集中表現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因交易對方(債務人)難以履約還款或不願意履行債務而造成債權人損失的可能性。銀行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務人不能如期足額償還借款而造成銀行貸款損失的風險。信用業務是銀行的傳統業務,也是主要業務。銀行是社會的信用中心,也是信用風險的集中地。因此,在現代信用經濟條件下,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比較突出的風險,而且信用風險給銀行帶來的損失也是巨大的。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的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於銀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中。巴塞爾委員會對市場風險的定義為: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

3、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按風險類型可以分為四種,分別為內部操作流程、人為因素、體制因素和外部事件。按風險因素可以分為七種類型,包括:內部欺詐;外部欺詐;雇員活動和工作場所的安全問題;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的安全問題;銀行維系經營的實物資產損壞;業務中斷和系統錯誤;行政、交付和過程管理等。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隨金融市場的開放在不斷加大,流動性風險一旦加大成為流動性危機,則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失。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為復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

根據貸款抵押風險分析,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風險防範。

①嚴格審查。對抵押物、產權關系、抵押合同和相關證件進行嚴格審查是防範貸款抵押風險的根本措施。

對於抵押物本身,信貸人員要審查抵押物權利憑證的真實性,並通過實地考察核實權利憑證所對應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的真實性;其次,信貸人員還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審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為相關的法律法規許可,是否屬於銀行許可的抵押物范圍。

對於抵押物的產權關系,若為共有財產(比如房屋)的必須要有其餘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必須有其餘合夥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抵押物,必須具有主管國資委和職代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若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須根據公司章程具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

對於抵押物的各類證件,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要求相關證件齊備。這項要求必須根據具體的抵押物而定,比如進口汽車抵押貸款,就需要營運牌照、產品合格證、購銷合同、報關單和發票等多項手續。

對於抵押合同,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貸款合同的相關條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條款以及借款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等。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須覆蓋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記備案。根據《擔保法》,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及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記,抵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因此,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特別注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記才能生效。此外,還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認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③做好價值評估。抵押物價值評估是防範抵押貸款風險最常見的手段。為此,銀行首先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價值評估的內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抵押物價值評估工作,有條件、有需要的單位還必須建立逐日盯市制度,並且著力開展這方面的人員培訓工作。其次,還要加強對資產評估公司的聯系、了解和評估,防止抵押物價值評估業務外包出現弄虛作假的風險。再次,對於出具抵押物產權憑證的政府部門也不能完全忽視,尤其是要注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買通政府部門關鍵人員而出具虛假產權證明或重復抵押等情況的可能性。

④做好資產保全工作。銀行貸款的資產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處置問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的情況下,銀行要及時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為第一受益人的權利。在處置抵押物時,要努力協調與相關利益方的關系,充分考慮處置成本、稅費、貸款違約後的利息損失等,並防止抵押物被賤賣的風險。

(1)擔保貸款防控措施擴展閱讀

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不僅涉及到銀行內的程序和流程,同時也涉及到銀行的組織結構、政策以及操作風險的管理流程。對於機構來說,處理操作風險應該有適當的針對操作風險的政策,首先要確定這些政策,同時要把這些政策告知整個銀行的人員。在這個過程當中要考慮幾個方面: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治理結構,必須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向誰匯報。

在一個典型的銀行案例中,應有一個單獨的信用風險管理機構,還有不同業務部門負責日常業務的管理,即有兩個報告機制,有關日常運作,向這種業務部門經理匯報;

而有關信用方面,必須向有關信用經理匯報。在銀行涉及的信息當中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即獲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層面的細節。比如董事會所需要的是一個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樣信息交給所有的人。另外,信息應當是具有靈活度的,還需要有靈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Ⅱ 怎樣防範融資性擔保貸款風險

首先研透銀監會出台的《關於規范融資性擔保機構客戶擔保保證金管理的通知》
風險控制:
(1)細化客戶准入:制定客戶准入標准,嚴格按照標准進行融資擔保客戶的准入,風險評價按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標准及手段進行嚴格的風險控制。
(2)嚴格流程管理:
保前調查主要內容為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經營管理情況、資產狀況、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分析、反擔保分析、分析風險點並提出防範措施等綜合分析。
保中審查主要有申請人的審查、還款來源審查、反擔保審查、貸款用途審查、風險指標審查、信用結構審查、合規合法審查。
保後管理主要內容有保後檢查及保後管理、風險分類、風險預警、到逾期催收等內容。
(3)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有抵、質押、連帶責任責任保證反擔保、保證金反擔保等綜合反擔保措施。

Ⅲ 將個人房產抵押貸款給他人時需要防範哪些方面的風險

房產抵押貸款的風險
一、房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一)租賃權對抗的風險
1、抵押物難以處置。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於租賃仍然有效,銀行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
2、租金收入難以獲得。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與抵押房產承租人簽訂時間較長的租賃協議,並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系人,銀行將很難獲得租金收入用於還貸。
3、抵押物拍賣價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還貸,銀行有權處置抵押房產用來歸還貸款。當銀行拍賣抵押房產時,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採取措施故意壓低房產的拍賣價格。
(二)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1、「一物多押」的風險。《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銀行後,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2、土地使用權的風險。銀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時,如果只是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另外,我國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不可以用來抵押。因此,農村的集體土地如果用來辦理抵押貸款,必須轉化為國有土地。
3、登記期限的風險。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將貸款的期限與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設為一致,一旦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抵押登記也將到期,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三)土地性質引發的風險
1、土地使用期限。我國目前的土地性質分為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土地性質不同處置難易程度也不同。劃撥土地是國家在實行土地出讓制度前實行的由政府部門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出讓土地則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向國土資源部門支付土地出讓金,這樣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屬於住宅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屬於工業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50年。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將給處置土地上的房產埋下隱患。
2、處置費用。對於出讓土地性質的房產交易,由於房地產開發商此前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不需要再交費;屬於劃撥用地性質的房屋土地,處置房產時需要向國土資源部門補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質,將可能增加處置抵押房產的費用。
(四)土地用途變更的風險
出讓土地根據用途不同有很多種,其價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別是工業、倉儲等一類的出讓地,由於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夠轉變為住宅、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的經營性用地,其價值是數倍的增長。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後,如果私自變更土地的用途,如將倉庫用地變更為娛樂中心用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依照《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按照上述規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這不利於銀行處置抵押房產用於歸還貸款。
2、稅收優先權。《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征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稅人欠繳稅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在先,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後,稅收就優先於擔保物權這種私權力。
(六)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共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銀行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從而形成風險。
(七)抵押房產評估價格的風險
目前,評估機構管理不規范,在房產評估價格上有時不公正,往往根據評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價。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支付,評估機構可能故意抬高房產的評估價格,讓借款能夠申請更多的貸款;當銀行拍賣用來抵押的房產時,評估機構又會故意降低房產的評估價格。
(八)房產處置執行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規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辦理了抵押貸款,即使到期不還貸,法院、銀行也無權處置抵押物。
二、防範房產抵押貸款風險的對策
(一)深入調查,防止「先租後抵」
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前,要認真做好貸前調查工作,詳細了解借款人用來抵押的房產是否已經租賃他人。對已經出租的房產,銀行不予辦理抵押貸款,防止出現「先租後抵」問題。當然,如果出現「先抵後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權後,又將抵押物出租。在這種情況下,已登記的抵押權的效力優先於租賃權,銀行可以辦理房產抵押貸款。
(二)認真辦理抵押登記
銀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前,要調查清楚抵押的房產是否屬於「一物多押」?如果屬於「一物多押」,銀行要經常開展貸後檢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產的情況,一旦出現影響貸款歸還的不利因素,及早採取有利措施,盡量減少貸款損失。辦理抵押貸款時,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便於處置變現。房產抵押登記的期限比抵押貸款的期限要長,銀行應有充足的時間處置抵押房產。
(三)注意土地的性質和使用期限
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前,要調查清楚房產所佔用土地的性質,對於出讓土地要分清是屬於住宅類還是屬於工業類。根據土地的性質,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對即將到期或已經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著物不得辦理抵押貸款。對於劃撥用地性質的房屋土地,銀行應與借款人簽訂合同,要求借款人在處置房產時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加強貸後檢查,防止土地用途變更
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前,應查看土地使用證上填寫的土地用途與借款人實際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辦理抵押貸款。即使辦理前一致,銀行也應在貸款發放後進行貸後檢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實際用途是否發生變更,根據情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五)對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重點管理
由於在建工程具有特殊性,在受償權上不利於銀行,因此,銀行應適當降低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數量;對發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銀行應進行單獨管理,要求借款人把基本存款賬戶設在本行,往來款項要通過本行辦理,隨時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
(六)共有財產抵押要求所有財產共有人簽字
銀行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應通過房產證和其他途徑詳細了解房產的實際所有權情況。對共有財產,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個財產共有人?財產共有人是否同意用房產抵押辦理貸款?只有經財產共有人全部同意,銀行才可以給予辦理,同時還應要求所有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
(七)銀行應培養自己的房產評估師
為准確獲得抵押房產的評估價格,銀行應主動培養自己的房產評估師,對抵押房產作出公正、公平的估價。雖然銀行無權決定評估機構對抵押房產所作的估價,但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評估價格確定貸款發放的額度。在房產評估中介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後,銀行內部的評估師應對抵押房產進行二次估價,根據自己的評估價格,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實際發放貸款的金額,掌握貸款發放的主動權。
(八)調查清楚借款人的房產數量
銀行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應詳細調查清楚借款人的實際房產數量,查看有無弄虛作假、欺騙隱瞞的現象。如果借款人僅有一套居住房屋,銀行一律不予辦理抵押貸款;如果借款人有多套居住房屋,但存在法律糾紛,銀行也不能辦理,應在法律糾紛解決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辦理。
(九)重視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
銀行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不僅要考慮借款人的第二還款來源,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視第一還款來源;不僅要對借款人進行擔保分析,而且要對借款人進行財務分析、現金流量分析和非財務分析,對借款人經常開展貸後檢查,動態反映貸款形態,從根本上提高房產抵押貸款的質量,有效防範房產抵押貸款風險。

Ⅳ 最高額抵押風險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最高額抵押風險的防範措施:
最高額抵押是銀行與借款人約定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為未來一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多筆貸款提供的擔保。通過調查發現,在辦理最高額抵押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風險隱患,極易造成銀行債權喪失擔保: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債權"最高限額"約定不規范。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債權"最高余額"等同於其項下發生的借款合同金額,未將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因素考慮在內,使得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超過其擔保的"最高余額",從而造成除借款本金外的其他債權脫保。

二、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借款"最遲到期日"約定不規范。將借款"最遲到期日"與最高額抵押合同所擔保的借款"最遲發生日"約定一致。
這樣一來,容易造成後發生的借款其實際到期日超過該約定的"最遲到期日"從而使得後發生的借款不在擔保范圍之內。
三、最高額抵押前後銜接不規范。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借款"最遲發生日"到期後至貸款全部清償之前,借款人為了辦理新的借款需要重新辦理最高額抵押。
在實際辦理新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往往出現注銷了原最高額抵押合同,但由於未在新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中作出補充約定,使得原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尚未清償的借款既喪失了原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又無新的抵押擔保。

Ⅳ 開發商如何防範對按揭貸款的擔保風險

現在人們購買商品房,一般都是採取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按揭貸款的模式以提前透支購房人未來收入的方式,解決了購房人當下沒有足夠資金購買一生最大的商品—住房的矛盾。極大的推動了人們改善居住條件,購買商品房的熱情。銀行也樂於「成人之美」,積極放貸,穩穩當當的賺取長期穩定利潤。商品房開發企業更是得益於按揭貸款的模式,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完成銷售,大大的縮短了開發周期,加快資金周轉和財富積而大跨步的發展。 利益與風險同在。銀行以買房人尚未建成取得的商品房進行抵押貸款給買房人,促成商品房買賣雙方的交易。自然在這種交易模式中占據主動,他通過規則的設置,將風險盡可能的轉移出去。商品房建成交付後,自然需要買受人辦理抵押權登記,將商品房抵押給銀行為其貸款擔保。但商品房建成交付前,則需要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方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對買受人的依約還貸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按揭貸款最容易發生逾期和停止還貸的恰恰是這個階段。購房人不歸還貸款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在這個階段購房人還貸拖期或停止還貸,銀行不會選擇與貸款人解除合同向貸款人追償,一般是從開發商的保證賬戶劃扣資金為購房人還貸。若碰上商品房買受人出點意外,或給你來個「人間蒸發」讓你怎麼都聯系不上,那開發商只有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歸還貸款。 開發企業如何防範和降低這一替購房人還貸的風險呢?現行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能否解決這一風險?有人認為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後,就視同為購房人的商品房抵押登記,可以解除開發企業對購房人貸款的保證責任。這一種錯誤認識。《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從上述規定看,預告登記是准物權行為,不能產生物權效力。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是:將來能夠進行不動產抵押登記時,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享有優先權,不經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不能在該物權上設立抵押權。因此,在商品房未向買受人辦理轉移登記和抵押權登記前。即使在預購時同時進行了抵押權預告登記,開發商還要繼續承擔按揭貸款的擔保責任。 開發企業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來降低和防範此類風險。 第一,在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條款 為了督促購房人及時歸還銀行貸款,和解決購房人不還貸款而導致開放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後,對購房人主張權利困難的問題。開發商要在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開放商為購房人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期間,購房人違反貸款合同在約定期限內不歸還銀行貸款,視同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根本違約,開發商有權解除與購房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購房人承擔因此給開發商造成的所有損失。該條約定同時起到督促購房人按約履行與與銀行貸款合同的效力。 第二,關鍵是盡快辦理好商品房的產權和抵押權登記 在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或購房人交首付款時,就將商品房的維修基金和契稅以及辦證手續費和相關辦證所需資料全部收齊,並代理購房人辦理各項產權證書,既體現了開發企業為主的服務熱情,又能將辦理商品房的產權證和抵押登記的主動權控制在自己手裡。進行此項操作時千萬不要忘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合理辦證期限和購房人不配合辦理產權及抵押登記時要承擔的違約責任。讓購房人知道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是買賣雙方的義務,拖延履行是要支付違約金的。 第三,讓購房人提供反擔保 如果認為購房人基本信用不好,或購房人炒房意圖明顯,為其承擔階段性擔保的風險過高,可以讓購房人提供在此期間的反擔保,由其提供財產抵押或由收入穩定的第三人為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銀行因購房人歸還貸款的違約扣劃了開發商的資金,也會有承擔風險資產或下家給開發商托底。 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過程中,存在交易風險是難免的。作為房地產方面的律師,願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就經營中的難題進行探討,盡量避免經營風險的發生。

Ⅵ 作為貸款風險防範措施,擔保貸款是屬於貸款

1.如果你的某位朋友在銀行貸款了,而你正好是擔保人,你的朋友沒有辦法還清債務,這個時候法院或者是銀行,就會要求你來幫助你的朋友償還債務。

2.不僅僅需要償還債務,還是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也就是債務人他沒有辦法履行的一些義務,你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總的來說,擔當某個人的擔保人需要承擔的風險也是很高的,如果這個人不講信用,沒有能力償還自己的債務,而拒絕償還,或者是將這個鍋推給擔保人的話,擔保人需要承擔很大的責任的。

3.情節比較輕的話可能就是進行賠償,情節較重的話還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我們在擔當他人的擔保人的時候,一定要多留一個心眼,不可因為對方是自己的朋友或者是親戚家人,就放鬆警惕。我們還要考慮到自己的實際情況,自己是否有能力擔保

Ⅶ 民間借貸有哪些法律風險,怎麼防範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有:沒有出具書面借條無法認定借款人或借條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寫,事後否認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後無法調查核實向法院起訴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借款等情況。第一種情況,通常在發生於親戚、同學、朋友之間,因為事初大家關系比較好、也有一定了解,礙於情面借予款項時也沒要求對方出具書面借條,事後,在借款人作否認借款的情況下,因為缺乏借貸合意的事實證據,無法確定承擔借款償還的責任主體,而導致借款官司敗訴;第二種情況,借款人事前或事後叫他人以自己名義代寫出具借條,事後作否認借款。因為借條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實簽字,無法證實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惡意逃避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第三種情況,對工作不穩定、經常變動,住址也不穩定的借款人,一旦發生借款糾紛,因為債權人無法掌握借款人的確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無法順利的通過向法院立案起訴來主張借款。第四種情況,擔任某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對外借款,事後,惡意推脫是企業借款或企業推脫是其個人借款,因為互相推卸責任給債權人的追款帶來訴訟風險等等其他情況。
鑒於此類的借款風險,建議債權人應以下幾點加以風險防範:
1、要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而且要借款人本人當面書寫、簽字、蓋章並作核實身份,避免他人代寫、冒用他人名義書寫的情況發生;
2、借條當中應清楚、明確的寫明借款人真實的身份證號、詳細居住地址;
3、對借款人為某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則應要求其寫明實際是其個人借款還是為企業作借款,視情況要其寫明共同承擔歸還或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4、盡量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二、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
這種情形在生活實踐中的主要風險表現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於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為屬於非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證主張還款的正當性、合法性。
為確保借貸用途的合法性,建議在借條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確寫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債務承擔人事後以借款用於非法用途作責任推脫。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在借條中未作約定利息,事後主張借貸利息不被支持或約定的
利息過高,未得到法律保護。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借條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約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護。
為確保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建議雙方在借條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約定。
四、借條內容不規范、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這類風險實踐中除上述的借貸主體、用途、利息外還有常見的主要表現為:
將借條寫成欠條;借款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或小寫的金額數據不規范遭到篡改;還款時間不明確;內容因為太過簡單,遭到篡改引發爭議等等方面,為後面通過訴訟順利追討借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產生,建議:借條內容表述用詞要准確,書寫規範字,語義要嚴謹,簽字處與正文間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間借貸行為應作簽訂完整的書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與身份證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要做寫明);借款金額(要有大寫且確保大小寫一致);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要具體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約定要合法(超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規避考慮操作);明確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有作擔保或抵押的,明確保證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
五、款項交付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主要表現為:現金交付方式特別是大額的現金交付或應債務人要求將
借款交付給第三方,事後債務人作否認收到款項所帶來的借款交付風險。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如果借款人對款項交付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必須要就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做出合理的解釋。由法官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諸多因素,結合其他事實證據作綜合的審查判斷,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在本律師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條證據外,沒有提供任何已實際給付錢款的轉賬憑證或相關事實依據,且以原告在此期間沒有收入,家庭經濟條件也十分困難,不可能有這么多錢借給被告等理由,最終判決以雙方不存在真實借貸關系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因此,對於較大金額的借款,不僅要有借條,錢款應通過銀行轉帳交付對方,以獲得交付錢款的有效憑證。為有效規避現金交付給債權人帶來法律意義上的合理解釋不能以及舉證不能造成不被認定的法律風險,以及將借款交付給第三方,因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本律師建議:
1、對現金交付的借貸特別是大宗金額的借貸,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款項接受賬戶應為借款人本人的賬戶或雙方作約定的銀行賬戶,保留好銀行轉賬的憑證。
2、對借款人提出的將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應事先作約定明確或事後應取得借款人的認可,保留好相關的把款項交付第三人以及雙方約定或應借款人要求打款給指定對象的事實證據。
六、未作擔保或未能實現擔保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見於:未作擔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當時可能經濟狀況良好、具
有償還能力,債權人礙於情面或基於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但後來因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資股票、甚至有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經濟上陷入困境、負債累累已無力作償還,以致後面債權人發現狀況不對作催討時已太遲,在借款人已無力作償還,又沒有擔保的情況下,最終造成借款無法追回的經濟損失。還有作擔保但卻未能實現的情形:比如:保證人口頭為借款人的借款作擔保,事後否認擔保;或保證人自身缺乏經濟擔保能力,無法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機動車、房產作等財產擔保,但未辦理法定的抵押登記手續,以致未能起到擔保還款的效力和作用。
因此,為最大限度的減小債權人的風險,在作借款時最好讓借款人提供人 和物作擔保,
這樣即使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力償還借款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保護自己權益,避免損失。
本律師建議作以下方面的風險防範:
1、讓借款人提供具有經濟實力良好的單位或個人作保證人,並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證人的地位及擔保的責任。
2、讓借款人提供銀行定期存單、有價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擔保都需要簽訂書面協議,如果作車輛、房產抵押的,別忘記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七、還款不清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常常被疏忽。這一風險主要在於借款人,特別是借款人在以現金方式作歸
還借款後,未向債權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條,事後,無法證明已作還款。
為防範和完全杜絕此類問題的風險,本律師建議:
在借貸關系中,與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後需出示收據的作法相對應的是在借款人向債權人作歸還借款時,債權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憑證,以此,證實借款人已經還款、雙方債權債務歸於終結。
八、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債權人對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缺乏清楚、明確的認識而疏於
催款,過了法律訴訟時效或未保留好中間有過催款的事實證據無法證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存在,而過了訴訟時效的情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償還借款的法律後果則是不受法律保護,除借款人作自願償還外,依法將會被法院駁回。
因此,為避免借款債權超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在借款的還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仍然未作歸還的,本律師建議採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範風險:
1、在還款期限屆滿後即將期滿兩年之前,應當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續新的還款期限或落款時間為出具之日的借條;
2、可委託律師簽發催款的律師函,形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證據,作重新計算兩年訴訟時效,以確保不過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
3、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損失。
九、借貸管轄法院的確定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會碰到借款人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歸還借款,債權人無法證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考慮到各地的司法環境以及訴訟成本的考慮,這顯然對債權人是不利的。為此,本律師建議:可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設定發生糾紛由債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條款,以確保能以最小代價,順利的實現通過訴訟挽回損失

Ⅷ 擔保風險的防範環節

一、事前防禦——項目審查
作為專業擔保公司在進行項目審查時,首先應該樹立一個理念:項目本身始終是資金按時回收最重要的保障,不能因為具有較為充分的反擔保措施或其他防範措施,而放鬆對項目的審查。項目審查是擔保公司主動防範風險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擔保公司在進行項目審查時不應懼怕風險,在擔保公司承接的業務中風險或多或少都存在,事實上也就是因為有風險,擔保公司才有存在的必要,試想如果一個企業信譽非常好,出資人完全可以直接貸款給它,又何必找擔保公司呢?但是也絕不能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在擔保公司的經營宗旨中追求資金平穩運作應該是第一位的,在風險與穩定這一對矛盾中,擔保公司就是要尋找一個平衡點,要做到這一點,全面的項目審查是必不可少。但是,任何項目都有其特殊性,在項目審查過程中不存在放之四海皆準的規律與方法,只有最大限度地與實際情況相結合,才會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的發生。
(一)進行財務狀況分析
一個企業經營狀況必定會通過財務表現出來,財務狀況如何決定貸款的償還能力。所以,分析財務狀況並不在於認定將要受信的企業賬面有多少錢,而是看他的財務管理水平、資金的運用狀況、財務制度的建立與執行,以及以往的經營業績、目前的資產管理狀況等,從而對其是否具有還款能力作出判斷。
(二)市場分析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任何經濟行為都足由市場供需關系加以調節的,因此對一個項目的市場因素進行分析,絕不能脫離市場供需環境,只有這樣才能盡量減少偏差。市場分析的重點是看該項目產品的市場現狀及發展趨勢;市場分析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環節,因為它不僅和人們的收入水平相關聯,而且也與社會的消費偏好、可替代產品的產量等密切相關。
(三)技術分析
一項技術,在對其水平、應用范圍等要素進行分析時一定要帶有前瞻性,當今技術突飛猛進,新技術的應用周期越來越短,技術分析是否具有前瞻性將是在融資期限中項目能否順利履行的關鍵因素。對於老產品,要看項目技術水平在哪些方面有改進,是改進了產品設計,還是提高了產品性能、產品質量,或是更新改造了生產設備。衡量有競爭力的技術水平的量化指標有兩點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在產品性能、質量等不變的情況下,看是否降低了成本;二是在成本大體相同的條件下是否提高了產品性能、質量、改進了外觀設計等。
(四)法律風險
在一個法治社會中,經濟行為應該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超越了這個范圍,也就有了法律風險,或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或權益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特別應當注意的是國家在一定時期都頒布了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規定,應當是法律風險的底線。
(五)道德風險
有償還能力而不履行償還義務,稱為道德風險。分析道德風險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核查融資人以往的信用記錄,這是判斷其能否按時還款的重要因素,其中還應包括企業負責人個人的信用狀況,「有錢不還,惡意拖欠。將是對專業擔保公司生存的最大威脅。道德風險還包括相關人或單位之間的相互串通作案,任意撕毀合同,惡意掩飾償還能力,從而為個人或單位謀利。道德風險的解決只能通過法律程序。
(六)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是指由於融資人的經營戰略失誤所造成的償還能力的喪失。這是比較難把握的環節,不要以為融資人以往有較好的經營業績,以後也能夠把企業經營好。不要忽視以往的經營業績是在企業規模較小的條件下取得的,隨著融資後企業規模的擴大,經營者可能會因為能力所限而出現戰略錯誤。不過,只要在融資後擔保機構能精心地加以協助,彌補缺陷!是可能。
二、事中防範——項目監管
項目監管是防範風險的一個重要環節,應該說任何問題的出現,都會有徵兆,如何發現這樣;那樣的苗頭,防患於未然,將是項目監管的重要任務。在項目監管實踐工作中,以下幾方面問題應予以高度重視:
(一)建立動態的監管體系
所謂動態監管體系,也就是一個連續性信息對比分析體系。作為被監管企業的任何變化都是為更好地適應環境所進行的一種調整,企業財務數據、產權、人員、銷售渠道等,這些方面細微的變化,都是生產經營狀況的折射。向企業一次了解的情況,只能反映企業在這一個時間點上的狀態,單就這一次所反饋的信息,是尤法滿足監臂工作需要的,但是如果將一次反饋的信息與以前的信息相互比對,把一個一個時間點聯系起來構成一個時間段,那麼在這一時間段內發展變化的趨勢就能夠體現出來。應該說任何一個企業,都處在一個動態的變化過程中,只有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動態的監管體系,才能及時、全面、深入地掌握企業發展變化的趨勢。
(二)關注被監管企業的關聯企業
所謂關聯企業就是指那些同處一個集團公司,或相互具有股權關系,甚至是相互具有緊密業務聯系的企業。這些企業雖然都是獨立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相互之間在經營上、財務上卻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些關聯公司往往利用法律賦予的獨立的主體地位,通過一些不規范的企業行為抽逃、轉移、隱匿資產,以達到逃避監管,甚至逃避債務的目的。另一方面,由於擔保公司作為普通的民事主體,對上述行為沒有強有力的舉證能力,因此實施上述行為的關聯公司往往得不到法律追究,這一領域的法律保障應該說是相對薄弱的。鑒於這種狀況,在監管工作中就應對其更加重視,對於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每一筆資金往來、業務合同都應認真核實,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對一些不實的情況,及時要求企業進行說明,防範上述行為的發生。
(三)關注企業短期籌措資金的能力
在現代企業中,資金運作是企業經營的一個重要環節,一個合格的企業資金渠道應該豐富,而且有應急措施,防止資金出現暫時缺口,給生產造成損害。當前,中小企業資金緊張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如何駕馭這種局面,也是企業應變能力和經營水平的體現;另一方面,當企業出現資金困難時,是否有人願意給予資金幫助,也能從側面反映企業的信用狀況。因此在監管工作中關注企業短期籌措資金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當一個企業擁用足夠的社會資源來應付暫時的資金緊張,這將是企業一筆巨大的財富,企業在這方面的優良表現將有利於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級,增強擔保公司對企業的信任度。
三、事後補救措施——設計有效的反擔保措施
事後補救措施也就是代償後的迫債措施,這方面的措施通常稱為反擔保措施,它應當在事前設定。反擔保措施設定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擔保公司在承擔了擔保責任也就是替企業償還貸款之後的損失,因此擔保公司在設計反擔保措施時思路應該開闊,以期最終達到彌補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
(一)通過變現補償項目損失
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所造成的損失是以現金的形式體現的,因此對於這種損失的彌補只有採用現金最為充分,況且現金這種資產形式具有其他資產無法比擬的優越性,也是擔保公司最樂於接受的形式。由於要變現,因此在設計反擔保措施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流通性,盡量採用應用范圍廣、社會認可程度高的資產設定反擔保抵押、質押,避免使用特製或專用的設備進行抵押、質押,如果是信用擔保則應選擇知名企業或具有較多流通性資產的企業;二是價值的穩定性,有些資產本身價值波動較大,例如股票,因此在使用這類資產設定反擔保措施時,應對擔保比例認真研究,並選擇適宜的資產變現時機;三是評估價值與實際變現價值存在的差距,由於評估市場不規范以及沒有合適的處置反擔保資產的渠道等原因,反擔保資產變現時往往很難以一個相對合理的價格成交,例如知識產權、二手設備,往往評估價值很高,但卻連正規的交易場所都沒有,很難變現。擔保公司在設定反擔保措施時應充分考慮上述各方面因素及可能遇到的困難,做到有備無患。
(二)抓住有利時機追債
抓住有利時機追債是反擔保措施的重要環節。這就是要通過設計反擔保措施抓住被擔保人的弱點,促使他盡其能力還款。是否易於變現,是衡量反擔保措施的重要標准,但決不是惟一標准,如果擔保公司的思路局限於此,將不利於擔保業務的開拓。如果能夠通過反擔保措施的設計,針對被擔保人的某些弱點對企業進行制約,使其不得不還款,同樣可以達到彌補損失的目的。通過這一思路設計反擔保措施,最關鍵在於抓住企業的弱點,也就是企業最怕什麼,以達到對企業的有效制約。例如個體,民營企業的業主最怕失去對企業的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用該企業的股權作反擔保質押,這樣擔保公司可以通過控制質押的股權以剝奪原企業業主對企業的控制權;正常經營的企業最怕停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用企業的設備作抵押或用企業主要的技術專利作質押,這樣一旦擔保公司承擔了擔保責任就可以對上述資產採取措施,使企業失去正常經營的起碼條件。讓企業感覺到如果不主動還款,失去的損失將比獲得的利益還要大,是得不償失的。當然反擔保措施的設計思路決不僅限於此,在設計時應結合每一項業務及被擔保企業的實際情況,而且當通過一項反擔保措施不能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時,還可以設計組合型反擔保方案,通過兩項、三項甚至更多的反擔保措施互相補充,以達到充分防範風險的目的。

Ⅸ 企業如何防範擔保風險

銀行等金融部門為了減少信貸風險,越來越多採用擔保貸款的方式。但是,由於許多企業不清楚我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由擔保所引起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多。企業擔保是有風險的,為了防範擔保風險,筆者建議應注意以下幾點。
1.樹立風險意識,嚴格審查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企業擔保具有一定的風險,這從客觀上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時要通過對被擔保企業的信用品質進行評估,審查其信譽程度,
從而了解被擔保企業履行償債義務的可能性。這可以通過了解被擔保企業提供的付款記錄,判斷其是否具有按期足額償還債務的良好信譽。同時,還可以審查被擔保企業的償債能力,即其資產數量、質量以及負債比例。也就是用資產負債率等指標來衡量,對被擔保企業的變現能力、支付能力和財務實力有所了解,然後再以被擔保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做補充,判斷出被擔保企業的償債能力。
2.要注意審查擔保人的主體資格。在擔保實踐中,有些債權人不注意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致使有些不能擔保或者沒有條件擔保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了擔保,致使保證合同無效。根據「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擔保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上述能力的不能成為擔保人。我國法律對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擔保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也不能成為擔保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
3.健全擔保程序。在實際擔保中,一些企業在擔保時只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蓋章,沒有另行簽訂保證合同,從而使保證方式不明確,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造成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保證范圍擴大以及保證期間延長等不利後果,加大了保證人的風險。因此,企業在簽訂擔保合同時,要健全擔保程序,訂立擔保合同,明確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
4.適當運用反擔保,減少直接風險損失。「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謹慎的企業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特別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人並無直接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而且對承擔保證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把握不準的情況下,必須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運用反擔保手段使保證人在代為清償債務後,可以取得一種實在的求償權,這種求償權是有抵押物、質押物等具體指向的。所以,反擔保是保障擔保人將來承擔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實現的有利保證,同時反擔保也是一種減少直接風險損失的有效措施。
5.注意運用保證責任的免責條款。企業在進行保證擔保時,需要特別注意保證責任免除問題。根據「擔保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1)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約定期限不明確的,在一般保證時,主債務履行屆滿6個月後;在連帶責任保證時,超過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3)保證期間,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4)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田玉敏(日京/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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