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給別人擔保貸款人死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貸款人去世,擔保人應向其繼承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如果保證合同中約定貸款人死亡保證人無需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貸款人死亡不是債權債務終止的法定情形,所以作為債權的從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未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貳』 借條上寫著拿房子抵押,可借款人死了怎麼辦
借款人死亡的,要看是否有配偶,遺產是否有人繼承,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關於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實踐中,有人認為債務人意外死亡,對於債權人銀行來說是不可抗力,但是也有人認為債務人意外死亡,不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那麼,債務人死亡後保證人還有責任嗎?日前,濰坊青州法院就審結一起此類案件。張某丙等保證人因拒絕清償債務,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2008年1月,信用社與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簽訂最高額聯合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五人自願組成聯保小組,作為共同保證人,在最高貸款額度及期間內就連續發生的債權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合同簽訂後,張某甲在同年3月向信用社貸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半,月利率為6.3‰上浮70%。貸款使用期限屆滿時,張某甲已將借期內的利息全部付清,但貸款本金3萬元及逾期利息並沒有償還。2009年7月,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張某甲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並由張某乙、張某丙、郝某甲、郝某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年9月,青州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信用社的訴訟請求。因為五個被告一直沒有履行清償義務,信用社遂申請強制執行,後因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該案被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2018年該案申請恢復執行時,張某甲已經死亡。恢復執行後,在雙方協商時,被執行人張某丙和郝某甲見張某甲已死,表示只願意每人清償6千元,信用社不同意。另經相關部門調查,張某乙、郝某乙確無償還能力。後青州法院對張某丙和郝某甲進行了司法拘留。懾於法律威嚴,兩名被執行人最終同意履行保證義務,在與信用社協商後,兩人共同向信用社清償5萬元,該案執行完畢。
以案說法
司法實踐中,有的債權人會遇到債務人未還清債務便死亡的情形,在此情況下,是否就理所當然地「人死債清」呢?是否保證人也不用承擔保證責任了呢?
保證,是指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的債務擔保方式。保證是一種從債務,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均以主債務的有效存在為存在的前提,主債務不存在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
在法律上,債務人死亡既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也不是債務消滅的法定原因。雖然債權債務關系具有相對性,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即便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合法的債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在債務人生前財產范圍內合法受償。在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債務有限度地轉移到繼承人。
這一點體現在《繼承法》中,該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見,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並不隨之消滅,而應由債務人的遺產或者繼承人在繼承范圍內清償債務。
既然債務並不隨債務人死亡而消滅,那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當然也不隨之消滅。保證的目的就在於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這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應包括債務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合同中沒有將此作為免除保證責任的事由,那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叄』 幫別人擔保貸款人死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肆』 房產抵押人死亡,債務由誰償還
在網上看到有不少人咨詢,申請房產抵押貸款,房產抵押人死亡該怎麼辦?之後的債務該如何償還?由誰償還?
申請房產抵押的借款人在還未還清貸款期間死亡,銀行有權要求繼承人在貸款人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借款人的遺產要用於償還貸款。遺產被繼承的,繼承人要在繼承的份額內承擔還款責任。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其次,如果該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其配偶有義務還款。
第三,若繼承人無力還款,或不願意還款,貸款擔保人要依法承擔還款責任。由擔保人來承擔償還銀行貸款責任,若擔保人無法償還將承擔民事責任。
銀行起訴的話,會更願意起訴擔保人,擔保人若還不起,銀行可申請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擔保人的子女沒有義務替其還款。銀行的借貸及保證合同有效,另外也要分清擔保責任是連帶擔保還是一般保證。
如果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他的親屬或是其他第三方與貸款機構簽訂了連帶還款責任合同,那麼在借款人長期欠款的情況下,貸款機構會要求擔保人履約擔保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償還餘下所剩欠款。
在沒有任何第三方做擔保的情況下:
1 如果借款人選擇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那麼逾期時間達到了半年左右的時點,貸款機構一般會向法院提起房屋拍賣的訴訟請求,所獲得的拍賣款項將優先用於清償欠款;如果還有剩餘,那就可以做為遺產繼承。利息與貸款人去世與否無關,正常承擔;
2 如果是死者家屬代為還款的話,那麼在貸款全部償清之後,其家屬便能辦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記手續,進而保住房屋。
『伍』 抵押貸款人死亡抵押房屋怎麼辦
法律分析:1、債務人死亡後,如果繼承人准備繼承抵押的房產。繼承人協商一致,到公證處辦理遺產分割公證手續,到辦理按揭的銀行辦理相關的手續。
2、如果債務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辦理按揭的銀行需要根據合同約定,到法院起訴債務人的繼承人,法院判決生效後,拍賣抵押的房產,償還銀行借款,訴訟費用,剩餘的部分返還給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陸』 借親戚的房子向銀行抵押貸款期間戶主死亡了要怎麼辦
借親戚的房子向銀行抵押貸款期間,戶主死亡了,不影響你借貸抵押關系。只要你正常還貸,直至貸款結束,與抵押物無關。除非你還不上貸款,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才會發生關系。
『柒』 房子抵押貸款貸款人去世了
法律分析:去世後,如果沒有人替貸款人還錢,銀行一般情況下會拍賣抵押房屋。拍賣款用於清償債務,如果還有剩餘,那就可以做為遺產繼承。利息與貸款人去世與否無關,正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捌』 我爸拿家裡的房子為別人擔保貸款,別人現在不還錢,我爸死了,現在房子是不是會被沒收
會,債務人死亡後,債務關系還在,如果不還錢的話,房子還是要被抵押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