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哈爾濱公積金貸款買房,有知道具體情況的嗎
農行按揭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國籍自然人;
2、 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官證、(外地人還需提供暫住證)
3、 具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 具有非農業戶口 , 外地人還需有本市人擔保人
5、 購買的房屋還應符合已下條件 :
*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私產房 , 用途為住宅 *
* 房屋產權明晰 , 無抵押無限制轉移 *
6、 貸款期限、成數符合以下標准 :
* 貸款期限 + 房齡 <30 年 ( 招商銀行房齡加 1 年 );
* 貸款期限 + 借款人年齡 <60 (男); <55 (女);
* 貸款金額 < 房屋抵押價值 *70% (房屋抵押價值的確定採用評估價與成交價孰低的原則);
一、 貸款所需提供資料:
1、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手章,
* 未婚需提供《婚姻證明》(寫明未婚) *
* 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夫妻雙方不在同一戶籍) *
* 離異需提供《婚姻證明》(寫明離異未再婚)及離婚證 *
2、 借款人的收入證明(要求加蓋單位公章或勞資部門印章且填寫完整真實)
3、 售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手章、《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二)貸款程序
A :按揭貸款
1、 接件
2、 評估
評估費 = 評估價格 *0.5% 評估工作日 2 個
3、 貸款審批(擔保公司審核)
權證部通知客戶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審核手續,借款人及相關人均須本人到場
貸款審批工作日 7 個
4、 過戶
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買賣雙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5、 領證
過戶人員到規定日期到房管局領取權證。
6、 放款
貸款人員將權證交至銀行, 3 個工作日放款。
、 結件
貸款到帳,貸款手續完畢,權證部將所有證件交接簽約中心,簽約中心與客戶辦理結件手續。
招行按揭
一、申請貸款所需資料:
賣方:產權所有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手章、《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買方: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或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夫妻不在同一戶籍時需提供結婚證)、離婚證、手章、《個人收入證明》(招行及擔保公司版)、外地人需提供暫住證。
二、貸款的相關條件:
1、 購買的房屋應符合的條件: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私產房,用途為住宅
*房屋產權明晰,無抵押無限制轉移。
2、 貸款期限確定:
*貸款期限 + 房齡〈 30 年( 房齡 = 貸款辦理年-房屋竣工年限+ 1 )
*貸款年限 + 借款人年齡〈 60 (男);〈 55 (女)( 公務員和教師提供證明可以延期 5 年)
3、 貸款定金額確:
貸款金額<房屋抵押價值 *70 %
現購房屋面積在 50 平米以下的最高貸款成數為 5 成(以房屋抵押價值為准)
現購房屋面積在 50—60 平米的最高貸款成數為 6 成(以房屋抵押價值為准)
現購房屋面積在 60 平米以上的最高貸款成數為 7 成(以房屋抵押價值為准)
現購房屋房齡在 15 年至 20 年的最高貸款成數為 5 成
( 房屋抵押價值是按成交價和評估價取低的原則 )
三、貸款的相關程序:
1、 收件
2、 評估
評估費 = 評估值 *0.5% 評估工作日 2 個
3、 進件
4、 擔保公司實地調查
擔保費=貸款額 * 本息合計 * 金額 +200 (擔保公司費用)
5、 銀行面簽
見證費 = 貸款金額 *1 ‰ (不低於 100, 律師費用)
權證部通知客戶到指定銀行辦理審核手續,借款人及相關人均需本人到場
貸款審批工作日 7 個
6、 過戶
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買賣雙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7、 取證
過戶人員到規定日期去房管局領取權證
8、 房款
貸款人員將權證交至銀行 3 個工作日放款
9、 結件
貸款到帳、貸款手續辦完後,權證部將所有證件交接至簽約中心,簽約人員與客戶辦理結件手續
四、備注
1、 借款人須為非農業戶口,具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2、 借款人若為名下第三筆貸款,利率需執行國家基準利率。
3、 借款人若未婚,要求有共同還款人或擔保人
4、 借款人若已婚,要求配偶為共同還款人
5、 借款人為外地人或資信度不夠需提供擔保人
建行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流程:
買賣雙方所需材料:
賣方:
產權所有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手章、《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買方: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手章、公積金卡、查詢單;借款人已婚時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手章(夫妻不在同一戶籍提供結婚證);夫妻雙貸的,借款人配偶除需提供以上資料,還需提供公積金卡和查詢單;組合貸款超出公積金償還能力的還需提供借款人的《職工固定經濟收入證明》(建行版)。
貸款的相關條件:
1 、 購買的房屋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私產房設計用途為住宅;
2 )房屋產權明晰,無抵押,無限制轉移;
2 、貸款期限的確定以下 2 項取最低: 1 )貸款期限 + 借款人年齡 ≤ 65 (男) ≤ 60 (女);
2 )公積金貸款年限不能超過 20 年;
3 、貸款金額的確定以下 4 項取最低:
1 )還款能力的計算:
貸款金額=月繳額 / (單位繳存比例 + 個人繳存比例) * (還款能力系數 + 單位繳存比例) *12* 貸款期限 ;
(貸款期限 1-10 年還款能力系數為 0.35 , 11-20 年系數為 0.40 )
2 )房屋價格計算:貸款金額=房屋抵押價值 *80 %
( 房屋抵押價值是按成交價和評估價取低的原則 )
3 )卡余額計算:貸款金額=卡余額 *15 倍(卡余額不足 1 萬的按 1 萬計算);
4 )貸款最高限額計算: 貸款最高限額為 25 萬元 , 對於已經辦理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高於 8% 的 ) 或者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逐月足額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 ( 或按月住房補貼 ) 六個月以上的單位 , 職工貸款最高限額可達到 30 萬元 ;
4 、 申請貸款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六個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人員。
費用:
1 、 評估費=評估值 *5 ‰ (評估公司費用)
2 、 保險費=貸款額 * 財損費率 * 財產損失系數(保險公司費用)
3 、 第一月還款=《還款表》 * 貸款額(銀行費用)
4 、 其他費用 100 元
貸款流程:
收件→→出評估報告(收件當天)→→貸前准備→→銀行進件(每周一、四)→→銀行、公積金中心審批(大約一周時間)→→銀行面簽(每周二、五)→→出件,給過戶→→取他項(根據各區房管局而定)→→他項回銀行,當天上保險,交到銀行→→中心審批房款→→銀行放款(大約兩周左右)→→結束
㈡ 怎樣查詢土地抵押信息
查詢土地抵押信息的方法有兩種:
查詢國土局的土地抵押登記台帳;查詢國土局的土地抵押登記卷。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並且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2)建設用地批准書能抵押貸款嗎擴展閱讀:
土地抵押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土地使用權被當做貸款的擔保,如果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滿後仍不能歸還貸款,土地使用權將轉歸抵押權人所有,或者由抵押權人按法定程序處置。
2、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㈢ 怎樣查土地證抵押貸款
據搜貸網小編所知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前,受讓方往往要查詢土地是否有抵押情形。 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查詢:(1)查詢國土局的土地抵押登記台帳;(2)查詢國土局的土地抵押登記卷;(3)《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對有關本宗地的土地抵押的數額、面積和年限有明確的記載。
㈣ 寧陽磁窯農村的房子在滬農商能貸款嗎
可以 但是所貸額度不高 一、繳存的條件及要求
1、借款申請人及所在單位均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從開戶之日算起)。
2、欠繳3個月(含)以上,6個月以下的,在恢復正常匯繳後方能申請貸款。
3、欠繳6個月(含)以上的,在恢復正常匯繳並按月正常匯繳滿6個月後方能申請貸款。
4、月匯繳額未達到本市當年最低匯繳標準的,在達到本市當年最低匯繳標准並按新標准正常匯繳滿6個月後方能申請貸款。
5、軍人自主擇業的,從開始匯繳住房公積金起可以申請貸款,貸款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匯繳年限,繳存十年內未申請貸款的,視同放棄貸款機會。
二、基本資料
1、借款申請人填寫《岳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申請審批表》一份。
2、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共同借款人是軍官,沒有身份證的,可以憑軍官證辦理業務,攜帶軍官證原件,並帶復印件三份。
3、由民政部門出具的借款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喪偶證明應為醫院提供的死亡通知書、殯儀館提供的火化證或公安部提供的戶籍銷戶證明,攜帶原件,並帶復印件兩份。
借款申請人為單身的(含未婚、離婚未再婚、喪偶未再婚)需簽署一份《借款申請人單身聲明》。其中,離婚證與《借款申請人單身聲明》必須同時提供,喪偶證明與結婚證、《借款申請人單身聲明》必須同時提供,才能反映借款申請人真實的婚姻狀況。
4、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最近12個月的代發工資流水(蓋銀行業務章),原件一份。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其他正當、穩定的收入,提供相關證明。
5、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包括未成年子女)需提供購房所在地、戶籍所在地、公積金繳存地的《房屋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和《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證明》(房地產主管部門和不動產登記機構信息數據整合後,管理中心只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證明》)。
6、借款申請人是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除提供有效身份證外,還必須提供由本市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辦公室出具的身份證明。
7、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本人的銀行卡(必須為一類卡),攜帶原件,並帶復印件一份。
三、農村自建房應提供的資料
①借款申請人及共有借款人中任一方的戶籍在建房地所在村的戶籍證明原件、復印件一份;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復印件一份(加蓋主管部門公章);
③建設工程合同書原件、復印件一份;
④大宗建築材料發票原件、復印件一份;
⑤《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復印件一份;
⑥另提供一套商品住房用於抵押,攜帶抵押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復印件一份;抵押房的產權人及共有產權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份。
㈤ 集體土地證能貸款嗎
可以 向當地城鎮居委報得到審批 試著向上級土地管理單位反應你們的情況 最好是聯系幾戶和你們情況相同問題的一起去反應這類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1998年12月27日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編輯本段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 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編輯本段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准機關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後,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准,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編輯本段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佔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編輯本段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徵用土地方案時一並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編輯本段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採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於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於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編輯本段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使用時請核對政府或相關部門發布的正式文本
㈥ 貸款買商品房的一些問題
答復:
1.根據各地方商業銀行關於按揭貸款政策的不同,有的銀行要求借款人的房產證及它項權證一並留存銀行在借款全部還清後退還產權人.(此時拿到房產證的時間是你償還清銀行借款本息的時間.)有的銀行不要求留存房產證,則在當地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產權證時,你就可以拿到手了.
辦理抵押貸款的房產,產權證備注欄里將標注抵押權利人、抵押設置期限、抵押價值、抵押范圍以及解除抵押的時間和具體辦理人員姓名等信息,一次性付款的房產則沒有此標注。
2、首先開發商與借款銀行簽定按揭借款(擔保)合同,你所需准備的資料: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收入證明(單身需提供單身證明)各地商業銀行所要資料或略有差別。
3.如果新購房產辦理按揭貸款,只能抵押該套房產。各地商業銀行根據開辦貸款業務品種不同,有的銀行可以辦理二次抵押貸款,所借款項可以用於購買其他房產,但這屬於兩種不同的借款行為。
4、貸款可以採取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或兩種方式結合的形式,商業貸款基準利率是統一的(根據貸款期限不同利率也不同,在此不詳細表述),但各商業銀行所掌握的浮動標准會有差別,公積金貸款利率比商業貸款利率低1%左右,利用公積金貸款其額度要根據工齡、交納時間、公積金帳戶余額等因素決定,額度以外部分申請商業貸款最為合理;
採取商業貸款,還款方式常用的有等額本金還款和等額本息還款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等額本金償還對借款人來說比較有利,尤其是對有提前還款計劃的購房者來說。
5、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寫出洋洋萬言的一篇文章來,如果開發商想來點貓膩,他在任何一個款項里都可以做,你如果對房地產不太了解,首先查看開發商的手續是否齊全---常說的「五證齊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當然開發商的營業執照、開發資質證書等是必須要有的),然後要求開發商將其承諾的東西寫入合同,最簡單的是聘請專業的房地產律師或專業房地產投資顧問一起與開發商洽談。
㈦ 農村土地使用證能貸款嗎
在我們生活中貸款是非常常見,而貸款的方式也是非常多的。有抵押貸款,無抵押貸款。而每個農民都有農村土地使用證。農村土地使用證也是農民的基本保證。所以有些農民在缺錢的時候想通過抵押農民土地使用證來貸款。但是大部分朋友都不知道農村土地使用證是否能夠抵押貸款。那麼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詳細分享農村土地使用證能否做抵押貸款。希望我們的分享對大家有幫助。
農村土地使用證可以貸款嗎
現在商業銀行一般只認國有工業用地、商業用地.而且還得看土地附著物情況.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地里有經濟作物且具備一定規模的話就能辦理林權證一樣可以貸款
銀行認可了之後首先要去他們承認的評估公司評估土地價值,完了才能拿著證去土地局辦理他項權證辦理貸款.
你手上的土地性質應該是流轉地.你只有經營權沒有產權.
而且你這塊地里什麼都沒有,又是租賃土地.所以通過土地貸款是行不通的.
唯一可行的辦法是種上樹或者搞生態養殖之類的.等項目初具規模了才有可能貸款。
農村土地使用證辦理流程
一、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後,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准書等)。
二、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
三、審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准確。
四、審批
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准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准並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㈧ 建設用地批准書可以抵押貸款嗎
臨建嗎?有土地轉讓合同嗎?有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嗎?沒有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