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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合同的續簽

發布時間:2021-05-08 17:09:12

『壹』 農商行能否將到期貸款擔保的房產證無擔保本人簽合同續簽嗎

如果是銀行可以將到期貸款擔保的房產證無擔保人本人簽合同續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續簽貸款的話,那麼去銀行櫃台辦理就可以了。

『貳』 貸款合同到期後,擔保人不續簽,還有法律責任嗎

這要看你簽的擔保合同的期限!如果你簽的是兩年或三年的合同,你朋友一年到期後續貸你還得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期限已到而放款人仍然繼續放款給你朋友那你就不必承擔擔保責任!

『叄』 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合同其實是屬於一種對責任財產的補充,為了就是能夠促使債務人履行自己的債務,從而能夠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到侵犯。擔保合同在債務債權當中是相對獨立的,同時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民事合同。在擔保合同當中對擔保期限是有所約定的,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就是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證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
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
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
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 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
(三)質押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這個問題按照我國的擔保法來處理,一般是擔保時間到期了以後六個月之內可以追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如果在此期間債權人並沒有因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候產生了相關矛盾跟糾紛,其實保證人在保證合同當中約定的期限到期了以後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

『肆』 貸款合同中規定擔保期到期後,貸款延期的話要繼續延長擔保期,這條合理嗎

是合理的,那你都還沒有還貸款,還要繼續延長貸款,肯定要你的擔保人也繼續延長擔保期咯

『伍』 我想問一下信用社貸款合同到期貸款人沒還本金擔保人不再續簽合同,如經法院的話擔保人有牽連嗎

在貸款合同中有個重要因素,
只要債務人未歸還借款,
合同就仍然有效,
除非規定了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否則擔保責任不會失效。
不知道你的屬於什麼情況?

『陸』 擔保到期續簽合同擔保人沒簽字但是合同上仍有擔保人的名字這是怎麼回事

對於你玩的這個問題按照合同法規定只要這人沒有還款,那麼你擔保人就永遠還是擔保人。

『柒』 做了貸款擔保,貸款到期續期我能不再繼簽嗎怎樣取消擔保

如果是想要解除擔保,則要看擔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款人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過程中,必須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可以在擔保執行的過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捌』 續簽 借款合同 擔保人(公司)沒有加蓋,擔保人還要擔保責任嗎

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一致同意延長借款期限的,應當通知擔保人,徵求擔保人的意見,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擔保的,擔保人不再為延長期限內的借款行為承擔擔保責任!
一般情況下,擔保行為需要明示的意思表示才發生法律效力!

『玖』 貸款擔保人責任,合同續簽!急!

第一次貸款已經和擔保人沒有關系了,過了擔保時效(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時效為到期後6個月,如果你們約定了,那就另說了)了。第二次,因第一次擔保人未參與,故第二次貸款償還情況更與第一次擔保人沒有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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