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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抵押貸款的法律

發布時間:2022-11-05 05:49:28

Ⅰ 銀行抵押貸款適用哪些法律

抵押貸款司法執行流程是: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法院執行債務人的抵押物的,先進行司法拍賣,法院進行司法拍賣時,首先是發出拍賣公告,然後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再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Ⅱ 民法典關於房屋抵押貸款的規定有哪些

房屋抵押貸款 有什麼手續, (一)借款人貸前填寫居民住房抵押申請書,並提交銀行下列證明材料: 1、借示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經濟收入證明; 2、 借款擔保人 的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明等資信證明文件; 3、借款人具 有法律效力 的身份證明; 4、 符合法律規定 的有關住房所有權證件或本人有權支配住房的證明; 5、抵押房產的估價報告書、鑒定書和保險單據; 6、購建住房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7、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三)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 (四)借貸雙方擔保人簽訂 住房抵押貸款 合同並進行公證。 (五)貸款合同簽訂並經公證後,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帳方式劃入購房合同或協議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六)貸款結清,貸款結清包括正常結清和提前結清兩種。 1、正常結清: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類)或貸款最後一期(分期償還類)結清貸款; 2、提前結清: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結清貸款,須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向銀行提出申請,由銀行審批後到指定會計櫃台進行還款。貸款結清後,借款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憑證領回由銀行收押的法律憑證和有關證明文件,並持貸款結清憑證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Ⅲ 山東省抵押貸款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抵押貸款活動的管理,保障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與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公民之間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
抵押貸款活動由金融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實行監督和管理。第三條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貸款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財產權益,作為保證按期清償債務的借貸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並優先受償。
前款中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抵押人,貸款人稱抵押權人。第四條抵押貸款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二章抵押物第五條抵押物是指抵押人為保證按期清償債務,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並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財產或財產權益。
抵押物的保證范圍包括抵押貸款的本息和罰息。
抵押人對抵押物必須享有所有權或者企業法人財產權。第六條下列財產或財產權益可以設定抵押權:
(一)房屋和其他建築物;
(二)依法可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機器、儀器、運輸工具及其他設備;
(四)票據、提單、存單和債券等有價證券;
(五)專利權、商標權、版權、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益;
(六)法律、法規允許轉讓的其他財產。第七條下列財產或財產權益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法律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及其他財產和禁止轉讓的財產權益;
(二)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
(三)所有權、專用權、專有權有爭議的財產;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
(五)使用中的職工宿舍、食堂、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公共福利設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六)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第八條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設定抵押權。第九條抵押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抵押人自主決定。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用建造中的或者已經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但應扣除金融機構已提供的貸款數額和購買人預付的價款。
簽訂了購買建造中的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合同,並預付價款的,購買人可就該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第十一條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抵押人應當就保證執行抵押貸款合同與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第十二條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並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以按份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僅限於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第十三條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時,該抵押權不可分割。但抵押貸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四條抵押人以同一財產設定若干抵押權的,該財產的價值應不小於各抵押權之和,並將設定抵押權的情況書面告知各抵押權人。第十五條抵押物不得列入破產財產范圍,但抵押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第十六條抵押物現值,可以由抵押貸款當事人估價;當事人認為需要的,也可以依法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第十七條對於易滅失的抵押物,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設定抵押之前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於抵押期。第三章抵押貸款合同第十八條抵押貸款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抵押貸款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住所,抵押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
(二)貸款用途;
(三)貸款金額、利率和期限;
(四)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五)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處所和權屬;
(六)抵押物現值及抵押率;
(七)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和占管責任,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和救濟方法;
(八)抵押物的處分方式;
(九)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簽約日期、地點,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或按抵押貸款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抵押貸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Ⅳ 房屋抵押有什麼風險 房屋抵押有什麼法律規定

目前許多小型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異軍突起,為許多需要辦理 房屋抵押 貸款的人們提供了便捷的服務。那麼您知道房屋 抵押貸款 的相關法律規定嗎,如果想要辦理會承擔怎樣的風險?下文將對房屋抵押有什麼法律規定,以及有什麼風險的問題進行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房屋抵押有什麼法律規定 房屋抵押有什麼法律規定?這個問題涉及的法律 法規 是相當寬泛的,其實 房產抵押 相關法規,包括《城市房地產 抵押 管理辦法》、《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 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等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規。如果對於每塊內容都詳細介紹,恐怕是三天三夜也說不清楚。下面將對眾人比較關系的話題,即房屋抵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進行詳細的介紹。 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必須具備一定條件,不論是銀行還是其他各金融機構要求完全相同。具體要求如下: (一)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二)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願意並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房產抵押;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所抵押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可進入 (五)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 拆遷 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 房產證 和土地證。 (六)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抵押 房屋貸款 條件的另外要求: (一)貸款額度最高比例為房屋評估值的70%,最高貸款額可達1000萬; (二) 貸款利率 執行銀行基準利率和銀行基準利率上浮10%,年限最長可達十五年; (三)可隨時提前還清當次貸款,並可多次循環使用。 二、房屋抵押有什麼風險 (一)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之一:借貸人方面的風險,我們的個人向銀行、 民間借貸 借錢,目的是用於消費,當我們的借貸人不能按期還錢便產生了風險,這種風險來自於三種方式,一是我們借貸人的主觀原因,主觀上借貸人不願意還錢;二是由於借貸人的客觀原因,借貸人的經濟條件可能導致暫時無法償還貸款。 (二)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之二: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風險,部分的開發商由於自身原因的經營不好,或者是 挪用資金 作為他用,導致房產的項目不能完工,我們的借貸人購買此房地產開發商的房產並用此房來抵押,但此房尚未完工。此種情況下,導致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相關合同難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貸款行的權益受到侵害。 (三)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之三:銀行或民間借貸機構也存在風險,由於銀行或民間借貸對借貸人的情況審查不嚴,對借貸人的資金、經濟審查不清晰,另外,如果是開發商的話,對房地產開發商的銷售房產的情況,房產工程的進度,售房款監管賬戶和 保證金 賬戶的資金流向情況控制不夠等等,由此造成了銀行、民間借貸在房屋抵押貸款方面的風險。 希望通過上文對「房屋抵押有什麼法律規定,房屋抵押有什麼風險」的介紹能對處於迷茫中的您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正陷入貸款糾紛的泥淖且雙方不能和平解決事端,別忘了還可以 找律師 幫助解決問題,讓他們在關鍵的時候「拉您一把」。

Ⅳ 房產抵押貸款對個人有什麼條件要求

法律分析:房產抵押對個人有以下條件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記錄和還款意願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Ⅵ 抵押貸款多少利息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民間無抵押貸款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法律保護。約定的借貸利息最高不能超過36%,超過的部分被認為是無效的,得不到法律支持。24%-36%的利息是屬於一個過渡區域,法律不禁止,但也不支持。24%以下的利息是我國合法保護的利息區域,雙方約定的在此期間的利息,債務人不返還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返還該區域利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Ⅶ 關於汽車抵押貸款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債權的抵押應在民法典的規定下進行才有效,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汽車屬於動產,可以作為標的物進行債權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Ⅷ 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條例是什麼

在生活中,貸款是很常見的一種借款方式,而貸款的金額也是相對較大的,因此,在法律上,對貸款也有相關的法律條例。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條例,希望能幫到你們。

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惜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第二章 貸款種類

第七條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第八條 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九條 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條 除委託貸款以外,貸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貸款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二條 貸款展期: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人逾期貸款帳戶。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 貸款利息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五條 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

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本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依據國務院決定,按照職責許可權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第十九條 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 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人。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八、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第五章 貸款人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三、貸款人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五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惜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

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 貸款調查: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凋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第二十八條 貸款審批:

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九條 簽訂借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並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條 貸款發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貸後檢查:

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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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個人借貸房產抵押是否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個人借貸房產抵押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明確規定,以房產進行抵押貸款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當事人的房產抵押成立後,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出現法定情形的,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合同的約定,享受優先受償權,房產被拍賣或者變賣後,抵押權人可以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Ⅹ 抵押貸款合法嗎

法律分析: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民間抵押借款是合法的。民間抵押貸款,抵押物是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抵押物是動產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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