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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的批復

發布時間:2021-05-08 05:47:34

Ⅰ 某子公司申請貸款,提供其母公司作保證擔保,可以嗎如可以的話,需辦理哪些手續

並不違法,但關聯企業之間擔保銀行內規禁止。

Ⅱ 子公司為控股母公司貸款提供擔保,銀監部門有沒有什麼限制規定

子公司一般是不可以給母公司作為擔保人,

Ⅲ 國有企業對控股子公司貸款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對控股子公司貸款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因此,國有控股企業可以提供企業貸款擔保。但要通過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則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

Ⅳ 母公司能否為全資子公司的債務人提供連帶擔保責任

不能。《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可見,全資子公司在股東會表決時,僅有的一名母公司股東必須迴避,那麼就無法開股東會了,也就不能為母公司提供擔保了。

Ⅳ 對子公司的貸款擔保是不是或有事項

是或有事項。

母公司對子公司存在有債務擔保、其他財務承諾事項或大額債權時,就應該充分估計由於債務擔保、其他財務承諾事項或大額債權而導致損失的可能性。《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中對此也有要求。當然要算做或有事項。

Ⅵ 關於給子公司擔保貸款的問題,急

管理部門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對於擔保貸款,作為擔保的一方在被擔保方無法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要定期對子公司的還貸能力進行測試,如有證據表明子公司可能無法償還貸款,母公司應當確認或有負債。
會計處理為:如果測試證明子公司還債沒問題則不做會計處理,只在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如果測試證明有還債困難,且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則應作相應分錄。

Ⅶ 全資子公司向銀行貸款,由母公司做擔保。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應該出什麼

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

《公司法》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但全資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全資子公司違法經營,但經調查與母公司無關,那麼母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可以獨立擔責。但是,如果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擔保的話,那麼就要負責任。

(7)為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的批復擴展閱讀:

(1)當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的保證權利,法院則一般不承認這一權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的權力,但如果從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當擔保人的許可權只是一項權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業務,則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與公司的主要業務有聯系的活動上,才允許公司作擔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而且不限於只有公司的主要業務有關的活動才能擔任擔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須從它所擔保的交易中獲得利益,才能充當擔保人。

(4)當一家子公司為母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時,法律要求保護子公司內少數股東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對董事會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擔保的權力有一定限制,非經股東大會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擔保人。

Ⅷ 全資子公司能否為母公司擔保貸款

不可以,法律沒有禁止,但是根據公司法的對外擔保的表決規定,就不可能形成決議,所以擔保從法律上行不通

Ⅸ 母公司為其子公司銀行借款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為什麼不需要在他的合並財務報表

合並層面上這筆借款相當於是集團層面的借款,如涉及到外部擔保或股東擔保等,則需要披露,反映這筆借款真正的擔保情況。
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借款擔保實際還是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擔保,屬於內部擔保,在合並時實際已消化,披露出來反映的只是自己給自己提供擔保,如果不是質押、抵押等,只是純粹的信用擔保的話,那麼是沒有意義的。
如果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的擔保涉及到質押、抵押等,則需披露,相當於在合並層面上行也是有質押、抵押等擔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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