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情況下不能給別人擔保貸款
1、與貸款人為夫妻關系,因為兩人是同一個經濟體,如果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也是無法償還貸款的,那麼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通常銀行對借貸人和擔保人的戶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擔保人是外地戶口對銀行來說也是存在著巨大的還款風險的。
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因為擔保人的責任在於,當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時,擔保人有責任義務幫助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若擔保人沒有經濟來源的話,自然也就沒有還款能力了。
4、退休人員不能給別人擔保貸款,一般來說,已經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經濟還是在年齡上都是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1、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3、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4、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5、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7、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
㈡ 金融系統貸款擔保人有沒有抗辯權
在金融系統中,如果你是貸款擔保人的話,當然會有抗辯權,這是你的正當權益,你可以用充分的理由說明具體的情況。
㈢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能。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機構能作為擔保人。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拓展資料」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㈣ 請問銀行職員可以做貸款的擔保人嗎
有正常職業。。有一定的經濟能力都可以做擔保人啊。但是這個擔保人最好是比較謹慎點。
㈤ 商業銀行的股東,信貸人員能不能為他人提供抵押擔保
商業銀行的卡商業銀行的股東,現代人員當然是不能為他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因為這也是金融的規定的,所以當然信貸人員當然是不可以為他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因為這樣擔保也不是,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㈥ 銀監局有規定,銀行內部員工不可以貸款嗎
監局有規定,銀行內部員工不可以貸款嗎?其實我覺得每個銀行規定不一樣,有的銀行員工是可以貸款的,主要是看什麼類型的貸款,一般抵押貸款都可以做
㈦ 銀行員工可以隨便為別人擔保借款嗎
不可以做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7)金融系統的人能不能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㈧ 解惑:去金融公司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當手裡的資金短缺時,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去申請貸款。對於個人來說,小額貸款、抵押貸款等各類貸款項目都能幫助自己迅速解決燃眉之急。而市面上可以貸款的產品和公司越來越多,申請條件也各不相同,去金融公司貸款需要擔保人嗎?㈨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我國法律沒有對商業銀行能否自願做擔保人做出禁止性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要該法人具有清償能力就可以做保證人。同時對於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因此商業銀行只要有法人資格、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出於自願就可以作為保證人。當然,在現實中,我國的商業銀行只有總行具有法人資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行和支行只能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超過其授權的保證無效。
保證人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