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抵押擔保 > 稅法擔保貸款

稅法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2022-09-13 22:06:06

❶ 企業之間擔保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營業外支出的審核
1. 審核營業外支出是否涉及稅收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項目。重點審核:
(1)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2)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3)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的有賠償部分;
(4)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5)各項贊助支出;
(6)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7)為被擔保人承擔歸還所擔保貸款的本息;
(8)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在建工程減值准備。
參考以上是不得稅前扣除的。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准則(試行)》的通知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擔保

❷ 稅法上關於借款所發生的擔保費怎麼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關聯方借款的防止資本弱化規定
為了防止資本弱化,《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明確如下: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案例:A、B公司是關聯方,A公司投資B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另借款給B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息是7%),按2:1的比例,B公司按5000萬計算的一年應付利息為5000×7%=350萬,其中稅前允許扣除只能是1000萬元×2×7%=140萬元,差額210萬元的利息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本條重點理解是後半部分「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由於優惠稅率、減免稅、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所得稅返還的存在,是的企業間的實際稅負並不相同,假如支付利息方企業的實際稅負低於收取利息方企業,實質上國家是多收稅的,反之則企業佔便宜。
案例:甲、乙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另借款給乙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率是7%,假設利率符合規定),如果甲適用稅率為25%,乙公司的適用稅率15%,由於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按照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不考慮其他情況下,甲公司取得該筆利息收入應繳納的所得稅額=5000萬×7%×25%=87.5萬元,乙公司支付的利息即使全額扣除,由於其適用稅率15%,乙公司因支付利息減少的所得稅額=5000萬×7%×15%=52.5萬元,這種情況下可以不考慮債資比。反過來當然就不行了。
另一種情況:甲、乙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2013年初借款給乙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率是7%,假設利率符合規定),甲公司2013年度利潤總額為0,乙公司2013年度利潤總額1000萬,適用稅率均為25%,不考慮其他調整事項。這種情況實質上是逆向彌補,如果把甲乙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看,企業並沒有佔便宜,胡說財稅認為仍然可以不受債資比限制。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准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稅法沒有做出具體的定義,而是引用會計上的定義)。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過收購股權取得的投資,其債資比與收購股權所支付的價款無關,仍然按照上述的所有者權益確定。這是因為股權收購支付的對象不是目標公司,而是目標公司的股東。
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七條明確: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三、區分資本性借款利息支出與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資本性借款利息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按照規定扣除;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四、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五、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明確: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六、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七、企業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須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對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為企業借款處理。對提供借款的納稅人視同獨立交易的原則,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所得稅。
八、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並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綜合案例:A公司2012年1月投資1000萬元設立B公司。2012年1月,B公司以10%年利率從A公司借款5000萬元,假設A、B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8%;B公司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B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21號文件的規定,現計算如下:
由於B公司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B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B公司實際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121號文件規定的債資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B公司接受A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分別為5000萬元和1000萬元,其比例為5:1,高於規定的2:1,並且其約定利率10%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其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額為1000×2=2000萬元,利息額為2000×8%=160萬元。2012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0×10%=500萬元,可稅前扣除160萬元,其餘340萬元應作在2012年作納稅調整,且在以後年度也不可扣除。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企業之間擔保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進一步明確,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另關注,對於非金融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支出,還有關注《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標准比例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中已經明確: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有關稅法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另外關於非金融企業間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憑證:「統借統還」不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據,稅務機關一般不要求代開利息收入的發票,使用收據即可稅前扣除。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均應取得利息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
也就是說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企業向股東借款稅法上有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向股東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稅前扣除:

1、借款金額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金融企業為5:1);

2、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4)稅法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

目前企業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銀行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貸款。

2、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貸款。

3、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貸款。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固定資產項目投資的中長期貸款。

按貸款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

1、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用於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貸款。基本建設項目是指按一個總體設計,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構成或組成的工程項目的總和,包括新建項目、擴建項目、全廠性遷建項目、恢復性重建項目等。

2、技術改造貸款:是指用於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中長期貸款。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在企業原有生產經營的基礎上,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廣和應用科技成果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企業抵押

企業貸款對象:工商注冊的各類中小企業客戶,經營情況良好。

企業貸款期限:一般為1-2年

企業貸款金額:10萬~50萬元

基本要求:

1、注冊於上海市的中小企業。

2、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無不良信用記錄。

3、公司注冊與營運3年以上,最近一年年營業額300萬以上。

❺ 居民企業支付境外母公司貸款擔保費如何計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擔保費應並入利息支出計算比例扣除。

❻ 貸款擔保費用問題

你說的是你公司貸款支付給擔保公司的費用嗎?如果是,那就可以在稅前列支。稅法雖沒有這方面相關規定,但依據「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憑合法憑證均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條貸款擔保費用就能在稅前列支。

❼ 擔保費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法律分析:依照以上規定,企業接受貸款,向貸款方支付的融資顧問費、擔保費,顯而易見,其進項稅額是不可以抵扣的。同樣依據以上兩條稅法規定,企業貸款向貸款方支付的投融資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不允許抵扣的屬於「利息轉費用」屬性的費用是支付給貸款方,也就是借出資金的債權人的。主要原因是目前銀行為規避銀監部門的監管,向企業放款時一部分以利息名義正常收取,另一部分又以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等名目收取,那麼稅法規定,不論銀行是以利息還是以顧問費等其他名目收取的費用,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都不可以抵扣。但是這里,債務人支付的擔保費用是支付給第三方公司的,不是支付給貸款方的,即:是向貸款方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費用,且擔保費歸類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非貸款服務,這部分進項不在上述限制抵扣范圍之內。那麼,企業支付的擔保費進項稅額當然可以正常進項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❽ 擔保支出不得所得稅前扣除嗎

擔保費入賬應當計入財務費用,因為這筆錢是為了籌資而付出的,就性質而言,應當計入財務費用。會計分錄具體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註:注意的是,這部分雖然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這筆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引用自:網頁鏈接

❾ 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否稅前扣除

法律分析: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以稅前扣除。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向銀行借款而發生擔保費用,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中合理支出,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閱讀全文

與稅法擔保貸款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銀行公司貸款資料 瀏覽:425
貸款買房銀行流水賬用別人的要求嗎 瀏覽:848
小額貸款貸款申請書怎麼寫 瀏覽:370
手機貸款欠了好多錢 瀏覽:965
擔保人在黑名單影響貸款嗎 瀏覽:677
有貸款還能不能擔保 瀏覽:764
公積金貸款扣款余額不足補繳 瀏覽:942
過戶後銀行不放貸款怎麼辦 瀏覽:680
金融公司套路公積金貸款 瀏覽:140
哈密二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瀏覽:901
貸款買房十五萬五年期每月交多少錢 瀏覽:590
建行房貸余額不夠扣貸款 瀏覽:814
建行怎麼申請二手房購房貸款利率 瀏覽:935
建行信用卡貸款可以網上銀行貸嗎 瀏覽:748
實名手機號就能貸款嗎 瀏覽:817
新成立的公司房子貸款 瀏覽:812
貸款和全款第一年保險嗎 瀏覽:842
貸款需要手機聯系人超過50 瀏覽:436
貸款買的房交了一年利息怎麼賣 瀏覽:140
小額貸款的對聯 瀏覽: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