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妻子貸款不還還,丈夫不知道,丈夫有責任嗎
先說答案,一般沒有義務。
這個問題事實上牽扯的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套路貸雖然違法,但是其本金還是需要歸還的。
目前,人民法院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依據兩個標准:一是是否做到共債共簽或者事後追認。二是借債是否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如果你老婆玩套路貸,所帶出來的錢用於你們共同生活生產需要,那麼這筆錢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你老婆玩的套路貸,僅僅是用於他個人消費、個人揮霍,而你又毫不知情,毫不知情就代表著你沒有事後追認,那麼這個債務就應當認定為你老婆的個人債務。
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以上兩個標准只是法律條款規定的標准,人民法院在具體判斷是否將借款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時,會綜合你們夫妻的收入狀況、你們家庭日常消費情況、你們夫妻投資理財情況等綜合作出判斷。
『貳』 老婆欠網貸會影響老公嗎
老婆欠網貸無力償還,肯定會影響到老公和孩子,因為你們的債務轎裂需要共同來承擔,但如果老婆借款沒有用於家庭開銷,而是用於賭博等其閉攔閉他行為,那麼丈衡租夫就可以不用承擔還款義務。
『叄』 夫妻一方去銀行貸款後,另一方有嘗還的責任嗎
你好,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除非另一方能夠證明自己不知情,且貸款全部或者部分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證明這一點難度極高,基本不可能。
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承擔,如果只用於他自己賭博等,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承擔
個人貸款對象及條件
一 貸款對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及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公民;
2、交齊首期購房款(不低於購房總額的30%);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所購房產作為借款抵押。
二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合法的戶口簿(不限本市)族亮、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或合法居留證、護照,在本市購買銀行指定發展商的商品房;
2、在銀行開立存款專戶,存款余額不少於擬購住房款的30%;
3、具有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和其他證明文件;
4、同意以購房合同項下的房屋物業作抵押;
5、願意履行貸款合同的全部條款;
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 需出具及提供的資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納穗乎復印件;
2、房屋認購書原件及復印件;
3、首期房款的繳納原件及復印件;
4、月供款能力證明,包括:個人及家庭收入證明,存單(存摺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產生的債務另一方應否負責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主要是看其負債的緣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判定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個人債務處理:(1)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2)該債務不是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
法律的公平關系是:義務與權利相等。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但都參與了財產分配,那麼,雙方都有義務償還,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可以,銀行只對貸款本人進行審查,房貸是用房子做抵押的,基本上都沒什麼問題。
一、抵押貸款(房產或汽車)情況:
1、借款人和抵押人不一定要保持一致的;
2、如果房產證是兩個人名下的,抵押時未借款一方也必須簽字,即如果借款人在銀行房貸未還,銀行可查封或拍賣房產的哦。
二、信用貸款的情況:
1、看未借款一方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有就需要代償。
三、結論:
總之你有沒有義務還款銀行最清楚了(風控部不是吃干飯的),該讓你們夫妻倆簽的字基本不會落下,老老實實還款就好,不用想那麼多,畢竟現在是信用社會嘛。
這個要看個人的信用度來決定的,如果夫妻兩個人的信用度都很好,並且也有穩定的收入,兩個人都可以貸款的,是不會有什麼影響的,關鍵要看你平常使用信用卡有沒有逾期記錄,只要信用度好的人,都可以貸款的。
沒事的,但盡量去按時還款
已婚人士貸款買房,夫妻任何一方信用記錄不良,銀行都會拒絕放貸。
以夫妻一方名義貸款買房,即便貸款人徵信記錄良好,若其配偶多次逾期還款,銀行也會懷疑家庭還款能力及信用程度,在放貸時更加謹慎。若夫妻一方連續三次逾期還款,或累計六次逾期還款,銀行都會拒發貸款。」
如果洞悉一方徵信有嚴重問題,銀行一般不會放貸,所以要珍惜個人信用,有時候受影響是整個家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孫某是借款人,出借人邵某也證明了已將借款提供給孫某。孫某的丈夫韓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債務系孫某和原告邵某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韓某和孫某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曾約定為各自所有且原告邵某知道該項約定,因此孫某及韓某需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實際上這個司法解釋規定說得通俗一點就是:夫或妻一方向朋友借錢,另一方不管簽沒簽字也要共同還。除非借的時候就和朋友說好了是個人債務,一個人還。或者朋友知道借錢的夫妻倆是約定財產各歸各有的。但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未在借條上簽字的一方很少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兩種情形,因此只要是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哪怕是之後夫妻雙方已經離婚)常常被判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這當中也不乏莫名其妙背了一身債的無辜配偶,這也使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備受質疑。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為依法妥善審理好夫妻債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發布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要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以及要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等要求。並同時發布了《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對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補充的兩款規定分別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這就進一步明確了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但如何舉證證明存在上述情形仍是相當復雜而現實的難題。
主要看債務用途,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另一方負連帶償還責任。否則無需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