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擔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據此,您在法律上具有做擔保人的資格。但您可以說自己剛辦理了房貸,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不滿足第七條之規定。
『貳』 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屬於以下情況的,是不能作擔保人的:
一、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二、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三、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四、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五、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叄』 什麼樣的人不能做銀行貸款擔保人
擔保法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你說的這種擔保方法是指保證人。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要有擔保能力,而即使有擔保能力,三種人也不能當保證人,一是國家機關;二是公益事業單位,即醫院、學校、幼兒園;三是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
『肆』 什麼情況不能給別人做擔保
法律分析:以下幾類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伍』 什麼人不可以給別人擔保貸款
1、夫妻雙方不能互相擔保,因為兩人是同一個經濟體,盡管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也是無法償還貸款的,那麼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通常銀行對借貸人和擔保人的戶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擔保人是外地戶口,對銀行來說也是存在著巨大的還款風險的。
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我們都知道,擔保人責任在於,當借貸人無法按時還款時,擔保人是有責任義務幫助借貸人償還貸款的,若擔保人都沒有經濟來源的話,自然也就沒有還款能力了。
4、退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人,一般來說,已經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經濟還是在年齡上都是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的。
所以,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找貸款擔保人一定要仔細考慮以上相關問題,否則,貸款擔保人不能符合貸款機構的要求,還會耽誤正常辦理貸款。
『陸』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據此,您在法律上具有做擔保人的資格。但您可以說自己剛辦理了房貸,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不滿足第七條之規定。
『柒』 在有貸款的情況下能夠為別人擔保嗎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想要申請貸款,需要申請者能夠滿足借款要求,有些申請者自身資質不太好,貸款機構就會要求提供擔保人。那人們在有貸款的情況下能夠為別人擔保嗎?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呢?擔保的風險又有哪些?一起來看看吧。『捌』 哪些人不可以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不能互相擔保。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4、退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