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額貸款的風險防範
對借款人的有關資格資質進行審查,是借款合同簽訂的前提,也是借貸行為必不可少的程序。審查的重要意義在於評估貸款風險的大小,進而決定貸款交易的成功與否。
一、審查風險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綜合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看出,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的風險主要出現在以下環節。
(一)審查內容遺漏 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
(二)在實踐中沒有盡職調查,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造成信貸風險。
(三)判斷錯誤
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 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在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
二、貸前調查的法律內容
(一)關於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業,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無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和資質,查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應當注意相關證照是否經過年檢或相關審驗。
(二)關於借款人的資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冊資本是否與借款相適應;審查是否有明顯的抽逃注冊資本情況;以往的借貸和還款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保、納稅等有無可能影響還款的違法情況。
(三)關於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基本帳戶和一般存款戶;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對外投資是否超過其凈資產的50%;借款人的負債比例是否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四)關於擔保對於保證擔保的,對擔保人的資格、信譽、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調查。
三、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為減輕貸款人的道德風險,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外,還要對企業的投資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和控制,包括:
(一)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大操大辦婚喪紅白喜事,購買與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二)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三)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企業、公司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的不明的轉賬行為,要進行嚴格的審查、監督並及時制止。
(四)貸款前要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於一人兼任多個企業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五)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為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範」、「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六)借貸關系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系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鬆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不予貸款。
(七)發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系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四、貸款審查的建議
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風險判斷建立在過去的審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過去曾按時還本付息就放鬆審查,或減少調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定期約見制度。約見周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周期。
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
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的娛樂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
對於貸款數額大,周期長,或者借款人用於特定用途的貸款,應當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判斷,並就有關事宜提供專家意見。
② 農戶小額貸款的貸款風險
由於農信社內部自身還未有效的建立貸款風險防範體系,加上管理者自身的文化素質和道德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風險已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如持續下去將大大影響農信社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基於此原因,本人在這里談談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風險形成原因及解決辦法的幾點拙見:
一、農戶小額貸款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
1、客觀原因形成的風險。
首先,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基於農戶信用發放的貸款,貸款本身從借款人方面就潛在著「信用風險」,而一個人誠信度的高低與其道德修養是密切相關的,而道德標準是一個無形的東西不能對其准確的實行量化,所以信貸員要准確的把握成千上萬農戶的誠信度就是一項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的工作;其次,農戶貸款的用途主要是用於種植、養殖業的投入以及消費性貸款,而種養業又是弱質產業,農民又是弱勢群體,農業受自然和市場的影響較大,存在著較大的自然及市場風險。一旦出現自然災害導致農業減產、農產品銷售受阻,將直接導致農民減產、減收,還貸能力減弱。這些風險都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一旦出現,農戶貸款就難以清收或難以到期歸還,這就將導致農業的自然及市場風險將直接轉化為貸款風險。
2、貸前調查流於形式。
信用社信貸人員人力相對薄弱,有的網點甚至主任兼信貸員,而轄內農戶成百上千,要對每戶農戶都做到詳盡、細致的了解工作量可想而知,在短時間內很難完成。因此,面對農戶經濟檔案的建立(年審);信用等級的評定,這些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時間要求相對集中的專項工作,一些信貸員就不得不求助於村、組幹部,甚至是不太了解轄內農戶的內勤人員。由於村、組幹部的介入以及內勤人員的參與,往往夾雜著個人主觀主義、形式主義、人情因素、有的甚至憑空猜想,這就造成了信用等級評定標准不統一,給貸款額度核定帶來了不準確性,不能准確的按農戶的實際收入情況與資信狀況評定其信用等級、核定其貸款額度。
3、貸款審查存在漏洞。
由於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行「憑證發放、隨用隨貸、額度控制、周轉使用」的辦法,其發放大多由臨櫃人員辦理,在辦理貸款時嚴格堅持「兩證」、「三見面」的原則,而臨櫃人員對其貸款用途的真實性是無法加以嚴格的考查的,這就造成實際上有些農戶亂報貸款用途,而貸款後轉借他人,形成頂名貸款;另一些借款人貸款根本沒用於其正常的家庭生產、生活等,而是用於個人的不正常消費支出(比如賭博等),造成貸款到期不能按時歸還,以至出現家庭糾紛,最終形成貸款風險。
4、貸後檢查監督機制不健全。
貸後檢查是貸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環節,為降低貸款風險,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信用社應加強貸後檢查工作。但「重發放,輕管理」的經營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貸員腦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記。一方面,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對象廣、額度小、分布散、行業雜、所以工作量相對較大,而信用社信貸工作人員力量相對薄弱,這就削弱了對農戶小額貸款的監管。另一方面,一些信貸員有「重企業,輕農戶」的思想意識,認為貸後管理只適應於大額貸款,對小額農貸不適用。有的信貸員甚至認為農戶貸款金額小,形成貸款風險每戶不過幾千元或萬余元。由於這些錯誤的觀點再加上農民工外出的日益增多,所以有些農戶貸款後外出務工(有的甚至舉家外出),多年不歸,下落不明,這是造成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風險的一大重要原因。
5,信貸人員素質低下,形成道德風險。
由於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從建檔、評級、授信、發證、到最後放款都是人為操作的,加之有些信用社人員相對不足,所以有些信貸人員利用人手不足、審查不嚴、操作上不規范等漏洞,搞人情貸款,自批自用貸款,假冒貸款,有的甚至給客戶出主意化整為零,一戶多證或一戶多貸,形成實質上的「壘大戶」,最終誘發貸款風險。
③ 貧困戶小額貸款的政策
貧困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並且三年內免息:
一、按照相關規定在脫貧攻堅期內,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貧苦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由當地縣級財政機構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對於農戶來說也就是三年內免息,換句話說,也就是國家拿5萬元無償的給農戶用三年,農戶可以利用這筆錢進行生產或者創業,進而脫貧致富。
二、根據國家金融扶貧政策的相關規定,2017年農村貧困戶只需滿足以下4個條件,即可申請享受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1、「三好」農民。即遵紀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鄰里團結好。
2、「三強」農民。即責任意識強、信用觀念強、履約保障強。
3、「三有」農民。即有勞動能力、有致富願望、有致富項目。
4、「三無」農民。無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風氣;無拖欠貸款本息、被列入貸款黑名單記錄;無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行為。
(3)扶貧小額貸款風險防範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1、扶貧貸款的貼息范圍: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2、扶貧貸款的貼息比例: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扶貧貸款的貼息年限: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4、扶貧貸款貼息的結算:扶貧貸款貼息實行按季據實結算。每季末由農業銀行各省級分行(直屬分行列其中數)匯總填報《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扶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
5、由農總行匯總後(附分省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底前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並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認真、及時、真實、准確地按照規定做好此項工作。
④ 農戶小額貸款的風險防範
1、建立風險補償機制。
一方面,由於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本身存在著「信用風險」,所以針對「人性」的不確定性,對農戶貸款適當的引入貸款擔保機制,分散貸款的潛在風險,讓老百姓互相監督,形成一個良好的誠信氛圍。另一方面,農村信用社是老百姓自己的銀行,是為「三農」服務的,而由於農業的投入效益低下,再加上農業受自然條件因素的影響很大(比如今年我市百年不遇的旱災),所以國家應從不同的角度在政策上給予信用社的支持,如能否考慮由於自然條件因素影響而形成的壞賬,國家財政撥付部分款項予以核銷;能否減免支農貸款利息收入的營業稅,這既減少信用社的財務支出,提高信用社的競爭力,又大大提高了老百姓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的不斷發展。信用社能否考慮引入貸款保險機制或建立風險基金保障制度,讓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形成的貸款風險得以分散,使其貸款風險不斷的弱化。
2、健全內控制度,強化貸前調查工作。
首先,信貸人員平時應加強對農戶信息資料的收集,充分發揚「老農金」精神,多走農田、多找農戶、多進農家、多想農事、不怕多跑路、不怕多吃苦,充分了解農戶的所思、所想。對自己下村所了解撐握的農戶情況變化信息極時反映給主任、極時的在農戶經濟檔案登記簿上做好記錄,充分撐握農戶信息的第一手資料,讓農戶經濟檔案由「靜」變「動」。其次,農戶經濟檔案年審時信貸人員應對農戶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積,勞力、家庭年收入、支出、資信狀況,身體健康狀況等進行認真調查,形成統一的評級共識,並由評信小組成員簽名確認,明確責任,對農戶評信結果應在村公務欄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貸款證發放由信貸員親自送給農戶,以防止丟失、篡改、甚至借機亂收費的現象發生。
3、嚴格落實信貸分級審批責任制,嚴格審、貸分離,嚴把貸時審查關。
首先,各社應按程序嚴格組建一支強有力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評級、授信領導小組成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換,其授信金額在授信年限內如需調整必須經過領導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方能通過,而且必須在農戶經濟檔案上註明調整額度的理由以備查閱。其次,櫃面人員發放貸款只能按貸款證發證登記簿上核定的額度內發放,不得越權超限額發放。在發放貸款時多詢問一下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因為頂名貸款者用途是虛構的,所以其必有做賊心虛的心理,多問幾次其一般都會露出「馬腳」,在難以判斷的情況下應立即告知主任或信貸員待調查核實後再確定發放與否。
4、落實各級責任制,強化貸後檢查制度。
貸後檢查是防範貸款風險的最後一道屏障。農村信用社要建立一套科學的、完善的、實用的農戶小額貸款貸後管理責任制,將貸後管理責任具體落實到人,對農戶貸款的管理和回收制定具體考核目標,建立健全考核機制,但一定要分清人為與客觀因素,弄清原因,追究責任。不要一出現貸款風險都往信貸員頭上扣,這樣會極大的傷害信貸工作人員的工作激情性和工作的主動性,造成其對信貸工作的消極思想。出現貸款風險應首先分析風險產生的原因,如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借款人只是暫時不能償還貸款,可以讓其完善相關的擔保手續以化解貸款風險;如是借款人主觀的原因造成的,信貸人員應與主任一起想辦法大家群策群力,也可依靠村、組的力量(比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示不良貸款客戶的名單),運用各種手段,從輿論、道德角度予以譴責,盡最大努力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對其中惡意逃廢債務的,堅決利用法律武器予以解決。
5、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首先,農村信用社的員工多為內招,其文化水平普遍低下,而在行內又有一種不成文的規定幹不了出納、會計就當信貸,所以有些信貸人員的水平極其低下,這也是形成貸款風險的首要原因。為此信用社當前的首要任務是要建立一支文化素質高、道德修養好、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的信合隊伍以適應新形式下的農村金融工作。其次,建立完善「問責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成為「問責制」的標准,用制度管理人、用形為規范人、用紀律約束人,嚴格規范行業操守。對膽敢抵毀信用社形象、違規違制經營的人決不姑息養奸,以杜絕因道德風險而形成的貸款風險。
⑤ 小額貸款風險有哪些應如何防範
防範小額貸款的風險的辦法:在受理貸款申請後,由貸款人履行盡職調查的職責,對貸款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由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貸款風險進行評價;以及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等。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⑥ 如何預防小額貸款帶來的風險
一、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地位,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二、完善信用法制體系,增強農戶信用觀念。
三、提高人員素質,完善內控制度。
四、構建農戶徵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⑦ 扶貧小額貸款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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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齡要求:在18-55周歲之間。特別提示:有錢花謝絕向在校大學生提供消費分期貸款,如您是在校大學生,請您放棄申請。
二、資料要求: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供您的二代身份證、本人借記卡。
注意:申請只支持借記卡,申請卡也為您的借款銀行卡。本人身份信息需為二代身份證信息,不能使用臨時身份證、過期身份證、一代身份證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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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