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抵押當事人的分類
1、抵押人
抵押人即抵押的設定人,是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或他人作擔保的人。抵押設定人一般為債務人自己,但也可以由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稱為物上保證人。
因為設定抵押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設定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其設定抵押的,當然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可獨立實施與其認識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但因設定抵押涉及對財產的處分,且並不是為其生活所必須的行為,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的,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由於抵押人是以自己的財產作擔保的,所以抵押人必須是對抵押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第113條中規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海商法第十二條中也規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因此,對抵押物無處分權的人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應為無效。
2、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權的權利人,在抵押合同中,為被擔保的債權人,即受抵押權設定的債權人。
抵押權人須為債權人。在德國法系因承認原始的所有權人抵押,土地所有人得為自己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不須為債權人。而在不承認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制度的立法上,抵押權人只能是債權人。不能成為債權人的,不能為抵押合同設抵人的相對人。
抵押合同的債權人,是依約定取得抵押權的一方,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因為債權人僅因抵押合同的訂立而受利益,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實施純受利益的行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為設定抵押合同的相對人。
(1)抵押人和貸款人資料區別擴展閱讀:
抵押特徵: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② 抵押人和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分別責任,
抵押人和貸款人的區別:
抵押人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後,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
抵押人權利:
第一,有孳息收取權;
第二,抵押人有一定的處分權,比如可以繼續設置抵押,經同意可以轉讓等等;
第三,可以出。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貸款人有權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貸款合同簽訂前有關借款人以往的資信情況、負債情況、經營能力及發展前景等信息;另一類是貸款發放後有關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資產負債情況、償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 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
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 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貸款人有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的義務。
③ 夫妻用房子貸款中貸款人和抵押人的區別
貸款人也叫借款人,抵押人就是房主。大部分貸款人和抵押人是同一個人,如果貸款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個人,叫抵貸不一。比如夫妻雙方的房子,在女方名下,男方貸款,那麼男方為貸款人,女方為抵押人。
④ 貸款人 和 抵押貸款人 有什麼區別
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保證有信用/抵押/質押等,所以抵押貸款人是要求對方提供抵押擔保的貸款人
⑤ 抵押人和借貸人不是同一人,從銀行做抵押貸款需要查抵押人的個人徵信嗎
你第一個問題;抵押人和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時就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又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這時候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就要用來抵借款或變現後還款,
借款人的抵押人的區別是借款人以所有財產為借款擔保,而抵押人僅僅以抵押的財產償還借款,當抵押物不足以償還借款時,那債權人(就是你所說的貸款人)只能認栽
差不多的意思是抵押物的所有人算是你的擔保人吧!呵呵!個人是這么認為的
第二個問題;徵信有沒有問題要看你和那個信貸客戶經理熟不熟啦,熟的話你逾期過100次貸款照樣通過,要看你抵押物的,比如你抵押物價值100萬,比如以前有過逾期什麼的,又或則你幫人擔保什麼,還有自己的貸款,信用卡都算在你在負資財上面,銀行從這幾方面考慮最後給你貸多少,不是抵押物100萬就可以貸100萬的.
以上觀點只是個人學習知識所分析,僅供參考,具體情況要看你貸款銀行和你的抵押物!
⑥ 法律上講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准,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2、權利不同:
抵押權人對抵押權有處分權,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或者以抵押權為他人再設定擔保。抵押權人還可以拋棄其抵押權,抵押權因拋棄而消滅。此外抵押權人對抵押權次序的處分。
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權,抵押人有一定的處分權,比如可以繼續設置抵押,經同意可以轉讓等等,此外可以出租。
3、義務不同: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
抵押人的行為可能使抵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