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買房時,向銀行提供虛假資料會怎麼樣
銀行會審核申請人的資料,一旦查出是虛假資料,則貸款不予批准。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時具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以上的自籌資金,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
4、具有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5、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所購住房價格基本符合銀行或銀行委託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評估價值;
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貸申請需要提供的資料:
1. 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3.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4.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
6.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Ⅱ 借款人向銀行提供虛假抵押資料,抵押合同還有效嗎
借款人向銀行提供虛假抵押資料,抵押合同就無效了。
1、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提供的資料合法有效;
2、資料為虛假的,意味著銀行的審核一定是通不過的,抵押合同一定不會生效。
補充:這種行為如果銀行起訴騙貸的話是完全成立的,需要謹慎啊。
Ⅲ 虛假材料但有足額抵押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
虛構購房合同辦理公積金貸款不一定構成騙取貸款罪,符合下列四種情形的騙取貸款行為才會被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和定罪:一、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是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是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是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上述「四種情形」中有一種的,應予立案追訴,否則不會立案,但銀行可能會要求提前還本金和利息,終止貸款業務,並列入個人信譽不良記錄。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Ⅳ 貸款提供虛假資料會被查出來嗎有什麼後果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是屬於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在主觀要件上,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Ⅳ 有真實抵押物但資料不真實的貸款是否構成騙貸
肯定算啦,你自己填的資料不真實,貸款的額度神馬的都會有影響,然後調查出來了你的資料不真實,很可能你就貸不了款
Ⅵ 抵押貸款時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資料,銀行如實放貨款,造成了貸款損失怎麼辦
會被起訴造假,會強制收回貸款,收不回就拍賣抵押物
Ⅶ 朋友在小額貸款公司貸了錢,我給做的擔保,但是留得假的個人信息,只有一個電話,我會承擔責任嗎
這要看擔保公司能不能找到你,如果擔保公司知道你就是擔保人的話,就算你那些信息是假的,你的朋友跑了,擔保公司也會找你要錢的。對於擔保公司這種地下金融組織基本上不會跟你走什麼法律程序,如果你和擔保公司沒見過面只留了個電話,直接把電話注銷得了,省的到時他到電信公司查到你的真實信息。
Ⅷ 虛假材料但有足額抵押的公積金貸款是否構成詐騙罪
只要是虛假材料獲得的貸款,就構成了詐騙罪,這個和是否有足額抵押沒有關系。
因為沒有這些虛假材料,即使有足額抵押也是不可能貸出款的。
Ⅸ 提供資料有虛假,但擔保真實,貸款到期不能歸還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
無罪,中國允許一部分人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