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流水資料 > 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標准

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標准

發布時間:2021-08-15 20:01:58

❶ 雲南省林業廳的政策法規

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維護信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方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佔有,而各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佔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雲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范,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於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於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抵押范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於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並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准;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並經登記過戶後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採伐時須事先徵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轉讓給貸款銀行用於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投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准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准確測定,貨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後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款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後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後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台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採用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及抵押物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採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於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 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餘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採取銀行評估和委託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託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託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最高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並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後。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後,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 《林權抵押登記證)}。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並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范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後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復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確實無力清償債 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 的林權時,可以採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 採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採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採伐審批部門不得批准或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雲南銀監局、雲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❷ 林業代款如何辦理

看看以下內容是不是對你有所幫助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林業生產者的積極性,拓寬林業融資渠道η規范森體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貸款通則》、《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處分權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權作為抵押物向區域內農村信用社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延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對抵押林權的佔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借款人用林權作為抵押、第三人作為借款保證人並以第三人的林權作為抵押、擔保公司作為借款保證人並要求借款人以林權作為反擔保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主要有以下四種貸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貸款。即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持林權證同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二)第三人擔保貸款。即第三人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第三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三)多人聯保貸款。即根據自願組合的原則,3人以上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互相聯合擔保,形成一個聯保小組,共同為聯保小組任一成員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農村信用社對聯保小組實行最高額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額內,聯保小組成員之間可結合自己的資金需求實際η靈活申請使用貸款(其中:每一方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四)反擔保貸款。即由擔保公司向林業生產者提供擔保,同時擔保公司要求林業生產者以其林權抵押作為反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擔保公司為保證人和抵押權人,農村信同社為貸款人)。

以上貸款均可以買行最高額抵押(保證)貸款的方式l並且在最高授{言額度內實行「一次核定、余額控制、隨用隨貸、周轉使同」的貸款方式。除上述四種主要方式外,借款人還司採用企業、個人不動產抵押、存單質押等方式來獲得用於林業生產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除了本指導意見有不同規定外,其他的貸款條{午和相關管理應按照《貴州省′又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基本操∫蘆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個體經營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客戶,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統稱個人客戶)。

第六條 貸款用途:用於林業生產資金需要。

第七條 貸款條件:

(一)單位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持人民銀行頒發的並經年檢合格的貸款卡;

(2)信譽較好,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遵紀守法,股東和現任高級主管人員無重大不良記錄;

(5)達到貸款′、要求的信目等級;

(6)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7)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存款賬戶;

(2)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達到貸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級;

(4)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向農村信用社申請林權抵押貸款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單位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林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等;

(5)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6)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個人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體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借款人或財產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體經營戶還要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

(5)林權證所有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7)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須在貸款人處開立保證金存款專戶並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額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比例由貸款人和擔保公司協商確定。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擔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證金。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債務范圍以《借款合同》有關約定為准),發生代償責任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存款專戶扣收,具體事宜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在《保證貸款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貸款額度:貸款的額度不超過貸款人認定的抵押物評估價值的50%。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二條 賢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對於不同信用等級的借款人可實行差別利率政策,並對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的借款人給予利率優惠。

第四章 林權抵押的范圍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有處分權的下列林僅可作為抵押:

(一)商品林區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來植樹造林,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林地使用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四條 下列森林、體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舀勝古跡、革審紀念地和自然|呆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

(七)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以林權作抵押,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林權的沐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核。反擔保貸款抵押人應同時提供以上資料的復印件給貸款人。

第十六條 以集體所有的林權抵押的,義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業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章程的規定辦理;以共有的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國有單位林權作抵押的,須提供有權批准機關審批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第十七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范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商定,並在抵押擔保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期限,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屬於承包、轉包、出租的,最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承包、轉包、出租年限的剩餘年限。

第十九條 抵押人轉讓、互換已抵押的林權,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貸款需同時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丿、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互換。抵押人應將轉讓、互換物及物屬的真實情況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條 貸款人不承擔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評估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應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擬作為抵押物的林權進行評估。林權評估應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 59號)及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6]5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貸款人和林權登記部門應對抵押人聘請的林權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資質審核。

第二十二條 因客觀條件所限,抵押人暫不具備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的,貸款人應嚴格控制抵押率,保證貸款安全。抵押人和貸款人根據市場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三條 抵押林權的登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具體事宜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林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不得對已抵押林權重復辦理抵押登記,並確保在林權抵押貸款期間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抵押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抵押人在15個工作日內,持還款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抵押物保險

第二十六條 林權抵押貸款當事人約定對森林資源資產投保的,投保的費用應由抵押人支付,並明確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第二十七條 已抵押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抵押登記部門與抵押權人共同實施監管。已抵押的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借款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訂立監管協議共同實施監管,訂立的監管協議報抵押登記機關備案,抵押登記機關監督監管協議的執行。

國有森林咨源資產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國家和國有單位的資產;其他為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確保已抵押林權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監督、檢查已抵押林權的經營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林權,其森林、林木的採伐必須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簽章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書面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內不得對抵押林木進行採伐,確需採伐的,須經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後,可以進行採伐,但依法採伐林木所得收入須優先償還貸款人貸款本患、或擔保公司代償部分。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四種主要形式的借款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處置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給予清償。若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要求以採伐方式處置抵押物的,應持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及債務償還及代償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採伐申請、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優先安排採伐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為實現抵押權益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

第三十二條 林權處置可以採取以下途徑:

(一)折價。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將抵押的林權按市場價格摺合成價款直接抵償債務;

(二)拍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通過市場竟價的方式,將已抵押的林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所得價款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三)變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借款人協商同意,將已抵押的林權以一般的買賣方式出讓給他人。其價格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借款人、受讓人三方協商確定。所得價款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第三十三條 當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與借款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林權、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可依法進行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 ̄管部門接到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對抵押物進行保全管理的書面通知後,應給予積極配合,在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債務未清償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處置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由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貴州省林業廳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各自上級部門各案。

第三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❸ 林權證一畝貸款

貸款條件
1.只有辦了林權證,才能進行按樹林抵押貸款。
2.不被接受為抵押物的幾類情況: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木;未辦妥出讓手續的劃撥森林資源資產;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單獨的幼林不能單獨抵押;
3.申請抵押的桉樹需要達到2年以上的種植期(對於受台風、冰災等特殊氣候影響較大,地處沿海地區和粵北山區種植的桉樹樹齡,原則上要達到3年(含)以上)。同時,按原先規定,個人需300畝以上的桉樹連片種植面積,才可以申請抵押。現在,廣東農行擬出台新貸款辦法,計劃將該面積標准下調為100畝以上。
4.抵押林木必須由具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評估,且貸款金額不超過評估價值的50%。
5.桉樹抵押貸款無需購買森林保險。
6.貸款用途:必須應用於林業生產,「包括林木種植、撫育、林木加工和收購等方面」,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該政策正在調整,未來用途可以更寬,期限更長)。
7.抵押按樹林處置權:貸款後,由包括農行、林業部門在內三方簽名,才可能拿到砍伐證。林農私自處理抵押林木屬違法行為。
貸款利率
2009年5月,由人行等五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對貸款利率作了明確規定:「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一般應低於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
桉樹抵押貸款利率相對優惠。同時,兩種對象將能取得更為優惠的利率:與農行長期合作的林業龍頭企業和種植規模較大的林農。至於小額貸款,有購買森林保險者利率更低。一般來說,以100萬為例,一般年利率(一年期)在5%-6%之間

❹ 林權是屬於哪一類資產,林權抵押貸款需要做評估報告嗎

林權可以歸納到無形資產范疇,林權抵押肯定是要經過資產評估的,我們做過很多林權抵押的評估,有豐富的經驗,下面資料是關於林權抵押貸款評估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到你!
(一)評估機構資質和人員資質及有效性
評估報告的有效性包括機構的有效性、人員的有效性和簽章的有效性。
1、機構有效性
評估資質證書由財政系統(財政部、省級財政廳、直轄市級財政局)核發,資質證書註明核發單位、批准文號。
2、人員有效性
(1)注冊資產評估師
具有國家財政部核發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證書註明有評估師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所在機構名稱、批准機關、證書編號、發證日期等項內容。
(2)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
具有國家林業局、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蓋章核發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證書》,證書註明專家姓名、證書編號等項內容。
3、簽章有效性
報告正文部分需要加蓋評估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兩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簽字蓋章後生效,以上簽章缺一不可。
(二)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企[2006]529號《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中第三章規定:
1、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並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庫,並向社會公布。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2、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三)資產評估流程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的評估程序,是在金融機構對抵押物進行審核與權屬認定之後,簽訂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之前進行的程序。他要求評估人員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所履行的系統性工作步驟,受《資產評估准則——基本准則》及《資產評估准則——評估程序》等評估准則的規范。
1、前期業務洽談,明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進行前期的業務洽談,明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是進行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工作的第一個環節,包括在簽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以前所進行的一系列基礎性工作。由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業服務的特殊性,在進行實質的評估程序之前,評估人員需首先就評估的基本事項進行了解,包括對業務委託方與相關當事人情況,抵押目的以及評估基準日,抵押物的基本情況,評估所使用的價值類型等,並對抵押評估的風險進行預估。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首先,評估人員應當了解委託方基本狀況、產權持有者等相關當事方的基本狀況。在抵押資產評估中,委託方與產權持有方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委託方可能是金融機構或林業部門,也可能是抵押貸款申請方即林業經營主體。在抵押評估中,充分了解委託方、產權持有者、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使用方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情況對降低評估風險,防止惡意委託具有重要的意義。
(2)森林資源資產涉及經濟行為與評估目的。在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中,評估人員應當與委託方就評估目的達成明確、清晰的共識,並在業務約定書中明確唯一的特定的評估目的,抵押貸款經濟行為可能對應多種評估目的,在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要首先進行了解。
(3)抵押資產的基本狀況。評估人員應當了解抵押資產及其權益基本狀況,包括具體的評估對象,林木資產與林地使用權的權屬,位置,具體范圍,林種及樹種,林地使用情況等基本要素。另外,評估人員應當特別了解有關評估對象前期是否存在抵押、擔保等權利受限情況。
(4)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的基準日。評估人員應當通過與委託方的溝通,了解並明確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的評估基準日。抵押目的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應當處於抵押物審核與權屬認定之後及正式簽訂抵押合同之前的某個時點,基準日的選擇應盡量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評估基準日後事項。
(5)價值類型及定義。在明確評估目的的基礎上,評估人員應當在與委託方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根據抵押物的特點,可收集資料的情況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
(6)項目風險初步評價。評估機構和人員在承接業務之前,應該充分了解所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可能構成影響的限制條件和重要假設,並進行風險評價,考慮是否承接抵押貸款的評估業務。抵押評估項目風險,主要包括國家政策風險,抵押物本身的風險,經營風險和監管風險等因素。評估人員應當根據初步掌握的有關評估業務的基礎情況,分析評估項目的執業風險,以判斷該項目的風險是否超出合理的范圍。
另外,在項目承接之前,還要考慮本評估機構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情況。我國相關政策規定,除農戶個人申請的小額貸款外,其他林權抵押貸款借款人在設定抵押前,應聘請具有森林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抵押資產進行評估,在評估之前要聘請相應資質的林業調查機構對森林資源資產清單進行核查,評估人員應當根據所了解的評估業務的基本情況和復雜性,分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是否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相關經驗。評估人員還應當根據職業道德要求和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分析評估人員的獨立性,確保與委託人或相關當事方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
2、簽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業務約定書
我國現行資產評估行業規定,在具體承辦資產評估業務之前,評估機構要與委託人簽訂業務約定書,以便於明確評估業務的基本事項,確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委託與受託關系,明確委託評估目的、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范圍及雙方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和委託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應當內容全面、具體,含義清晰准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行業的管理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資產評估機構和委託方名稱、住所;
(2)資產評估目的;
(3)資產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4)資產評估基準日;
(5)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時間要求:
(6)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范圍和使用者;
(7)資產評估服務費總額,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8)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
(9)簽約時間;
(10)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業務約定書所載明的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應當唯一;採用適當的方式表述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圍以及提交評估報告的日期;明確評估服務費用和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
3、進行項目准備,編制評估計劃
在具體進行評估之前,評估機構依據抵押評估項目的實際情況,向委託方提出需要准備的供評估人員作為估算依據的資料清單以及項目計劃書,委託方應該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備等方面提供配合。
在進行資產評估業務之前,評估人員應當編制資產評估計劃,對資產評估過程中的每個工作步驟以及時間和人力進行規劃和安排。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計劃是評估人員為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擬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思路和實施方案,對合理安排工作量、工作進度、專業人員調配以及按時完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具有重要意義。在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中,評估人員應當根據所承接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合理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計劃。具體包括:
(1)准備階段:業務承接,提出申報表填報要求和評估所需的資料清單,本階段時間安排;
(2)資產清查階段:填報明細表,收集評估所需要的資料,本階段具體時間安排;
(3)現場查驗階段:即進行現場勘查,分析記錄和時間安排;
(4)收集資料階段:即市場調查和資料分析和整理,形成評定估算的依據和時間安排;
(5)編寫報告和出具報告和底稿歸檔的工作和時間安排。
4、現場資源核查或調查
在對抵押資產進行評定估算之前,評估機構依據相關森林資源調查與評估技術規范要求,聘請具有資質的林業調查機構,依據委託方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要求和林業調查的有關規定,採取恰當的核查技術方法,對委託評估資產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結果與委託方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進行對比、分析後,確定資產清單是否可以作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依據。
當核查結果不符合誤差要求,則需要有相關資質的林業調查機構對抵押物資產進行調查。除了對森林資源資產進行核查或調查工作之外,評估人員同時對委估資產項目所在地市場相關資料進行收集。對市場資料的收集工作是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質量的重要保證,也是進行分析、判斷進而形成評估結論的基礎。由於評估對象及其所在行業的市場狀況、信息化和公開化程度差別較大,相關資料的可獲取程度也不同。因此,評估人員的執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體現在其收集、佔有、分析與使用所執行項目相關信息資料的能力上。評估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根據所承接項目的情況確定收集資料的深度和廣度,盡可能全面、詳實地佔有資料,並採取必要措施確定資料來源的可靠性。
5、評定估算
評估人員在佔有相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料的基礎上,進入評定估算環節,依據評估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委託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定估算,出具評估結果。其主要包括:根據評估目的,所收集到的評估資料,抵押物資產的自身特點,恰當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法,形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初步結果,評估機構內部復核,綜合分析確定評估結論等具體工作步驟。評估人員應當對所收集的評估資料進行充分分析,確定其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摒棄不可靠、不相關的信息,對不可比信息進行必要的分析調整,在此基礎上恰當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法。
6、出具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報告
評估人員在執行必要的資產評估程序、形成評估結論後,應當按有關資產評估報告准則與規范要求編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報告要由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兩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及評估機構的法人代表簽字蓋章有效,同時加蓋評估機構的公章,並附有評估機構相關資質及人員資質證書。
7、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底稿歸檔
評估人員在出具了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評估報告之後,應將資產評估工作底稿歸檔。工作底稿主要包括:簽發記錄,管理類工作底稿和操作類工作底稿。底稿歸檔工作反映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服務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其不僅有利於評估機構應對今後可能出現的評估項目的檢查和法律訴訟,也有利於評估人員總結、完善和提高評估業務水平。

❺ 林權轉移有關政策

林權轉讓政策的相關法規政策
一、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二、總體目標。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1.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湖泊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墾殖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勘界發證。明確承包關系後,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准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3.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依法把立地條件好、採伐和經營利用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商品林;把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公益林。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4.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5.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6.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
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務。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2.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台,加強流轉管理,依法規范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3.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准。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規范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
特別是要加大對偏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4.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
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
5.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1.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擺上重要位置,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因勢利導,確保改革扎實推進。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縣(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序要公開、公平、公正。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取得實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林改工作人員包括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強化調度、統計、檢查、督導和檔案管理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要健全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妥善解決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
2.切實加強和改進林業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適應改革新形勢,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宏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工作指導,改進服務方式。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政府主導、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蟲害、防亂砍濫伐的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推廣激勵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3.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各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

❻ 江西省林業廳2015年有哪些惠農政策

有以下惠農政策:一、造林補貼資金

1.補貼對象:人工造林(含更新)面積不小於1畝的林農、林業合作經濟組織、承包經營國有林的林業職工和國有林場等。

享受造林補貼的人工造林(含更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與其他中央造林投資在地塊上不重復;二是造林(更新)時間在一年以內,即在上年度9月初至當年8月底期間;三是人工造林的造林前地類為宜林荒山荒地或沙荒地,跡地更新造林前地類為跡地;四是造林小班面積不小於1畝;五是當年造林成活率≥85%,三年後造林保存率≥80%;六是人工營造(含更新)的喬木林10年內不準主伐。藤本和草本植物栽植面積、四旁(零星)植樹、單行林帶,以及通過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補植、低產林改造、竹林墾撫、以封代造的面積不能納入造林補貼范圍。

2.補貼標准: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助200元,灌木林每畝補助120元,木本葯材等其他林木每畝補助100元,新造竹林每畝補助100元。

3.補貼發放程序:在完成造林1年內,通過當年檢查驗收合格的,發放補貼資金。

4.申請方式: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縣級林業部門或鄉鎮林業工作站進行有關政策咨詢和項目申請。

二、森林撫育補貼資金

1.補貼對象:對國有人工中幼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或集體和個人所有公益林中的人中幼林開展撫育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林業職工和農民。優先安排國家和省級公益林補償面積的人工中幼林。

2.補貼標准:平均每畝100元。

3.補貼發放程序:省級一次性下達補貼資金,縣級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分兩次撥付補貼資金,其中:項目縣森林撫育實施方案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後,撥付70%的補貼資金;撫育任務完成並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撥付剩餘補貼資金。

4.申請方式: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縣級林業部門或鄉鎮林業工作站進行有關政策咨詢和項目申請。

三、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

1.補償對象: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權所有者及管護者,包括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單位和個人。

2.補償標准: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和省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准為20.5元/畝·年,其中:20元用於管護支出(包括林農管護補助18元,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取2元支付管護人員工資和基層林業工作站監管開支),0.5元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統籌用於生態公益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

3.發放程序:林農個人的管護支出費用通過財政「一卡通」發放,集體管護支出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集體賬戶。

四、竹類特色產業發展資金

1.補助對象:開展毛竹低產林改造(含筍材兩用林和筍用竹基地建設)和竹林經營道路建設的企業、林場和林業專業合作社等。

2.補助標准:毛竹低產林改造每畝補助150元,建設毛竹筍材兩用林基地每畝補助250元(含在現有雷竹種植縣新造雷竹基地),修建竹林經營道路每公里補助1.2萬元。

3.補助資金發放:竹類特色產業項目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縣(市、區)財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績效考核結果、當地林業部門資金撥付申請和驗收合格文件安排發放林農項目實施補助資金。

五、林業抵押貸款貼息

林業貸款貼息主要包括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和省級林權抵押貸款貼息資金。

1.貼息對象:林業龍頭企業,各類經濟實體,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等項目承貸主體及農戶和林業職工等。

2.貼息標准:貼息率為3%。貼息期限根據貸款期限、貸款主體及貸款用途確定,最長不超過5年。省級林權抵押貸款單個項目年度貼息額不超過50萬元。

3.貼息申報及發放程序:林業貸款貼息項目實行屬地管理,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提報要求,聯合逐級審核申報。經中央或省級審批後,下達貼息(貸款)計劃。

六、油茶項目建設資金

1.補貼對象:在油茶項目縣,對符合種植油茶或低產油茶林改造的油茶林實施了相應的種植改造措施的油茶種植戶。

2.補貼標准:新造高產油茶林300-500元/畝,低產油茶林改造200元/畝,資金用於肥料和苗木費用補助。

3.補貼發放程序:經當地縣級林業部門組織項目實施情況自查和省級相關部門組織的核查後,依據省級核查結果,可以向財政部門申請領取項目補助資金。

4.申請方式: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縣級林業部門或鄉鎮林業工作站進行有關政策咨詢和項目申請。

七、省級林下經濟發展項目

1.補貼對象:省級林下經濟發展重點縣內,各類林下經濟實施主體。

2.補貼標准:對全省10個林下經濟重點縣每縣每年安排獎勵資金100萬元。2015年林下經濟重點縣為:修水縣、龍虎山、崇義縣、全南縣、上高縣、銅鼓縣、玉山縣、峽江縣、遂川縣、金溪縣。

3.補貼發放程序:項目採用自願申報,先實施後獎勵的方式進行獎補,安排落實補助資金。

4.申請方式: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縣級林業部門或鄉鎮林業工作站進行有關政策咨詢和項目申請。

❼ 林業局上門查賬的做法有法可依嗎

有,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林業廳(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為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支持林業發展,規范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完善林權登記管理和服務,有效防範信貸風險,特製定如下實施意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擁有的林權作抵押擔保發放貸款。可抵押林權具體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誠信、風險可控、惠農利民的原則,積極探索創新業務品種,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林權抵押貸款要重點滿足農民等主體的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林產品加工的資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求。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抵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崗位制衡、考核、問責機制。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准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准確測定,貸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後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六、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完善配套服務體系,規范和健全林權抵押登記、評估、流轉和林權收儲等機制,協調配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和其他林業金融服務。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要認真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尤其要注重調查借款人及其生產經營狀況、用於抵押的林權是否合法、權屬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權處分等方面。八、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借款人提交林權證原件。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應接受未依法辦理林權登記、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作為抵押財產,也不應接受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作為抵押財產。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應接受無法處置變現的林權作為抵押財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和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等防護林所有權、使用權及相應的林地使用權,以及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等特種用途林所有權、使用權及相應的林地使用權。十、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以及該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林業專業合作社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會通過的決議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議或決議書。十一、以共有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以承包經營方式取得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或流轉取得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轉合同和發包方同意抵押意見書。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抵押目的與借款人、抵押人商定抵押財產的具體范圍,並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以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的,可以要求其林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性質和用途。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信用狀況和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貸款期限不應超過林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貸款資金用於林業生產的,貸款期限要與林業生產周期相適應。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要建立抵押財產價值評估制度,對抵押林權進行價值評估。對於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抵押林權價值評估應堅持保本微利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備專業評估能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以自行評估。對於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十五、對以已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且尚未實施採伐的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明確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進行林木採伐。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確要求借款人在林權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後,及時向屬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十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借款人不恢復財產也不提供其他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林權抵押登記。具體程序按照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十九、林權登記機關在受理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供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借款合同、林權證及林權權利人同意抵押意見書、抵押林權價值評估報告(擬抵押林權需要評估的)以及其他材料。林權登記機關應對林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二十、林權登記機關受理抵押登記申請後,對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並退回申請材料。辦理抵押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二十一、林權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應在抵押林權的林權證的「注記」欄內載明抵押登記的主要內容,發給抵押權人《林權抵押登記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在抵押合同上簽注編號、日期,經辦人簽字、加蓋公章。二十二、變更抵押林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范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文件,向原林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林權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後應及時給予辦理。二十三、抵押合同期滿、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二十四、各級林業登記機關要做好已抵押林權的登記管理工作,將林權抵押登記事項如實記載於林權登記簿,以備查閱。對於已全部抵押的林權,不得重復辦理抵押登記。除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外,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二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依照信貸管理規定完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評價機制,採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風險評估,有效地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變化情況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安全。二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履行對抵押財產的貸後管理責任,對抵押財產定期進行監測,做好林權抵押貸款及抵押財產信息的跟蹤記錄,同時督促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抵押財產安全。二十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風險預警和補救機制,發現借款人可能發生違約風險時,要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抵押財產發生自然災害、市場價值明顯下降等情況時,要及時採取補救和控制風險措施。二十八、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森林保險工作。鼓勵抵押人對抵押財產辦理森林保險。抵押期間,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情形時,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或提存。

❽ 林權抵押貸款現在的利率是多少最高可以貸多少能貸多久要滿足什麼條件什麼樹種可以用來做抵押

貸款條件 1.只有辦了林權證,才能進行按樹林抵押貸款。 2.不被接受為抵押物的幾類情況: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木;未辦妥出讓手續的劃撥森林資源資產;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單獨的幼林不能單獨抵押; 3.申請抵押的桉樹需要達到2年以上的種植期(對於受台風、冰災等特殊氣候影響較大,地處沿海地區和粵北山區種植的桉樹樹齡,原則上要達到3年(含)以上)。同時,按原先規定,個人需300畝以上的桉樹連片種植面積,才可以申請抵押。現在,廣東農行擬出台新貸款辦法,計劃將該面積標准下調為100畝以上。 4.抵押林木必須由具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評估,且貸款金額不超過評估價值的50%。 5.桉樹抵押貸款無需購買森林保險。 6.貸款用途:必須應用於林業生產,「包括林木種植、撫育、林木加工和收購等方面」,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該政策正在調整,未來用途可以更寬,期限更長)。 7.抵押按樹林處置權:貸款後,由包括農行、林業部門在內三方簽名,才可能拿到砍伐證。林農私自處理抵押林木屬違法行為。 貸款利率 2009年5月,由人行等五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對貸款利率作了明確規定:「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一般應低於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

❾ 林權證所在地銀行不支持林權抵押貸款,有哪位友友能知道異地有什麼銀

你好,這里沒有,林權抵押貸款的流程一、抵押貸款概念: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林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借款。林權抵押貸款具體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和轉讓抵押林權,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二、林權抵押貸款的一般程序為:1、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達成貸款意向,一般林業放貸金融機構為農行或信用社;2、然後找有林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評估;3、拿到評估報告後,再將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去放貸銀行抵押申請和貸款申請;4、銀行受理後,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5、到當地縣級林業系統林權抵押登記,取得林權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6、將林權證、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交銀行,銀行放款。三、申請林權抵押登記,應向林業部門提供下列資料:1、《林權證》2、《林權抵押貸款協議書》3、《林權抵押合同》4、《借款合同》5、《森林資產價值評估報告》6、需提供的其他資料按照《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法(試行)》的有關抵押貸款程序規定。具體申程序為:(1)抵押事項的申請與受理;(2)抵押物的審核、權屬認定;(3)抵押物價值評估及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4)簽訂抵押合同;(5)申請抵押登記;(6)抵押登記手續;(7)核發抵押登記證明書。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林權抵押貸款申請流程一、會員注冊。貸款申請人在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注冊成會員。二、填寫林權登記表及林權抵押貸款申請書。(見表格)三、項目材料審查。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與項目所在地交易會員單位就項目進行溝通,直接在當地申請的項目由縣級交易會員單位將材料推薦遞交到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對貸款項目及遞交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不符合要求企業或個人予以反饋;四、現場勘察。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資源調查專業技術人員或銀行專業人員現場對抵押的林地進行勘察,主要了解林地權證、糾紛、資源、貸款人資信等情況,判斷能否抵押、是否有抵押價值,是否啟動資源調查和評估。勘察完畢後,應與銀行專業人員進行溝通。如不能抵押、無抵押價值,應對貸款申請人進行反饋;五、資源調查和森林資產評估。資產評估部組織資源調查專業人員會同當地交易會員單位資源調查專業人員對抵押林地項目進行資源調查,形成資源調查報告;資產評估部組織評估專業人員根據資源調查報告進行價值評估,形成《森林資源評估報告》;六、風險評審委員會審核。風險評審委員會根據資源調查和評估報告,評審與決策貸款項目的可行性,對不符合要求企業或個人予以反饋。七、落實承貸銀行。根據項目的特點、銀行放貸政策和客戶需求,出具評估報告、推薦函或擔保函,落實承貸銀行;八、簽訂貸款合同。貸款申請人和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鄂西北林權市場進行備案;九、抵押手續。鄂西北林權市場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權證、抵押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資料向林地所在地抵押登記部門代理抵押登記;十、銀行放款。貸款銀行取得抵押登記的證明材料後,向貸款申請人放款;十一、貸後管理。鄂西北林權市場在承貸銀行向企業放款至擔保終結的過程,包括林權抵押貸款項目檢查、展期項目和逾期項目及撤保項目的處理等,應對貸款申請人及抵押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十二、貸款償還。貸款申請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林權抵押貸款項目終止,解除抵押物的抵押手續,歸還林地權屬證明。註: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應提供的材料清單1、申請報告(借款用途、還款計劃);2、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3、林權證復印件;4、林權證所有者有效證件復印件;5、自然人客戶、企業客戶出具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6、年檢合格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年檢合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年檢合格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法人代表證復印件;7、公司章程復印件及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加蓋工商部門章);8、公司簡介(內容包括企業沿革、組織架構、主要股東說明、經營情況、生產工藝和產品介紹、企業獲得的榮譽等);9、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公司實際控制人、財務主管、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本公司可提供樣本)及必要的個人信息(內容包括其主要經歷、業績)。10、貸款卡及貸款卡年檢回執單復印件、基本結算帳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11、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或經合法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報表。五、哪些資源資產不能用於抵押貸款:不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對已劃為的生態公益林,包括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自然保護區和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2)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3)未經依法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5)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六、哪些森林資源資產可以用於抵押貸款:可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權。林權登記(含變更、抵押登記)程序1、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1)林權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見表格);(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4)林權核查登記表(林地權利人屬集體要填寫此表)林權權利人憑林木、林地權屬證明向當地林業站申請,經公榜(時間10天)、現場審核、公示(時間1個月)後,無異議的登記造冊,報市林業局審核。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四、五、六條結時限:2個月勘測費按勘測面積分段累計徵收。林權登記面積在10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3元,不足100公頃的,按100公頃計收;林權登記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包括1000公頃),35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2元;林權登記面積在3500公頃以上(包括3500公頃)70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1.5元;林權登記面積在7000公頃以上(包括7000公頃)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1元;林權登記面積在5萬公頃以上的,勘測費按5萬公頃計收。收費依據:計價格[2001]1998號,粵價[2002]129號2、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林權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林權登記申請表》(見表格)《林權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2)市林業局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市林業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准確;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無權屬爭議;審批依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法(試行)》的通知(林計發[2004]89號)結時限:3個月3、應持以下文件資料向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部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1)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申請書(見表格);(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3)抵押合同;(4)林權證;(5)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6)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7)抵押登記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抵押合同期滿或者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協議、《林權證》及原《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審批依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法(試行)》的通知(林計發[2004]89號)結時限:15個工作日林權登記申請表填寫說明1、本表一式三份,縣、鎮、村委會各一份存檔,由林權權利人按宗地填寫申請。2、單位(個人):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3、通訊地址:單位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的聯系地址。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填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如村長、村委會主任、鎮長;是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5、身份證碼:是單位的填寫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是個人的填寫個人身份證號碼。6、登記類型、登記權利內容:在所申請的項目中打「√」,非申請的項目要打「/」。7、座落:填寫申請的宗地所在具體行政位置。如××省××縣××鎮××村。8、小地名:地形圖上標有地名的應以地形圖上的為准,地形圖上沒有的用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的地名。9、株數:對於難以用面積准確表明的,要填寫株數。如零星樹木、四旁樹木和農田林網等。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夠用面積准確表明的,株數一欄可以不填寫。10、主要權利依據及附圖:根據林權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供能證明其林權權利的主要材料名稱:如解放初期的土地證、20世紀80年代發給的舊林權證、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山林糾紛的裁決書、山林糾紛雙方調解協議書等。11、林權共有者權利說明: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林權權利人,但又不構成股份公司或單位時,由共有林權權利人舉薦代表一人填在[單位(個人)]欄中。在此欄中說明其他林權權利人姓名及主要權利。12、集體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意見:單位或個人申請集體林地使用權時由林地所有權權利人(如村長、村委會主任、鎮長)填寫:同意或不同意(並說明理由)。13、林業主管部門意見:由縣級林業局填寫。14、發證機關意見: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合作模式主要依託鄂西北林業市場來開展。我中心開展抵押林權的森林資源調查和森林資產評估,出具調查報告、評估報告和推薦函或擔保函;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風險控制和審核流程,審核提供的相關材料,發放貸款望採納

閱讀全文

與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標准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抵押貸款的錢能直接取出來嗎 瀏覽:790
農村自建房怎麼辦理貸款 瀏覽:214
小贏卡貸手機貸款 瀏覽:374
民生銀行網上貸款驗證金什麼意思 瀏覽:435
銀行汽車抵押貸款3萬 瀏覽:962
被同學騙了用自己身份證網上貸款怎麼辦 瀏覽:846
信用社抵抵押貸款 瀏覽:120
網上貸款是不是身份證就可以了 瀏覽:70
農行三連保貸款必須農村戶口 瀏覽:129
為何貸款要用擔保人的銀行卡 瀏覽:926
網上可以在銀行貸款么 瀏覽:644
匯中青島貸款公司怎麼樣 瀏覽:404
手機成空號貸款公司 瀏覽:179
哪些手機貸款是正規的 瀏覽:222
2019廣西貸款利率 瀏覽:287
湖州二套房貸款利率2018 瀏覽:139
有什麼手機貸款比較好申請的 瀏覽:393
夫妻貸款放款前沒有簽字 瀏覽:678
網上辦理銀行抵押貸款 瀏覽:479
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演算法 瀏覽: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