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首個批量轉讓個人不良貸款債權信息發布,對我們會有什麼影響
個貸不良轉讓正式啟動!1月25日,銀登網發布平安銀行(000001)擬批量轉讓個人不良債權的信息。據界面新聞記者了解,這是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及銀登中心披露不良貸款轉讓業務系統操作手冊和業務辦理指南等通知以來,首個發布批量轉讓個人不良債權的信息。
具體看,平安銀行擬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向有資質的資產管理公司批量轉讓個人債權。據界面新聞記者采訪了解,這筆債權出自於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公告顯示,此次批量個人不良債權涉及20戶個人不良貸款,債權金融1773.45萬元,其中本金618.66萬元、利息金額1154.78萬元,且均已進入執行狀態。
Ⅱ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怎麼劃分業務歸屬領域
一、防控金融高杠桿風險
(一)防範金融產品風險。組織開展金融產品杠桿風險排查,確保金融產品風險指標滿足監管要求。加強銀行理財資金對接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監管,規范資金投向、限額和交易對象,嚴控通過夾層投資、「名股實債」、「抽屜協議」、回購協議等方式進行高息融資操作。規范開展票據業務,嚴防套取、挪用票據資金。加強對各類股市杠桿融資的風險防控,確保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杠桿率合規。高度關注保險公司「萬能險」等投資型產品風險。(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加強銀行業風險防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的管控能力,強化對地方政府性債務、房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風險防範,確保銀行不良貸款率穩定在合理區間。探索建立金融創新備案管理和台賬監測制度,加大統一授信、名單管理等制度的落實力度,從源頭上加強信貸管理,預防多頭貸款、過度授信,強化風險動態管理。加強過程行為監管,全面推進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的錄音錄像和網點專區建設,嚴肅查處員工銷售「飛單」、參與非法集資等行為。(牽頭單位:重慶銀監局)
(三)加強證券市場風險防範。督促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客戶分類制度和動態評估機制。強化上市公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守約、依法合規經營,嚴懲承諾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高度關注公司債券、銀行間市場融資工具、企業債券等產品可能存在的兌付風險。(牽頭單位:重慶證監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四)加強保險行業風險防範。持續抓好保險機構滿期給付和非正常退保風險防範,防範和化解發生保險欺詐等案件的風險。推動保險反欺詐中心建設,完善篩查欺詐線索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設。密切監測互聯網等新技術與保險融合可能帶來的風險,嚴厲打擊誤導銷售、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牽頭單位:重慶保監局)
(五)建立高杠桿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按照「透明、隔離、可控」的原則,重點關注銀行、證券、信託、互聯網金融等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經營風險。強化交叉性高杠桿金融業務風險防控,健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信息共享、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等機制,嚴防隱匿、轉嫁和放大風險。研究制定高杠桿風險應急處置措施,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金融辦、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防控地方金融風險
(一)防範要素市場風險。嚴格要素市場機構和業務審批,嚴格實施「五個不準」,即不準開展期貨交易等高杠桿業務,不準高息攬儲,不準無固定對象的亂集資,不準違規建立「資金池」,不準開設網路借貸中介公司或業務。關閉高風險非主營業務,開展展業代理機構風險排查。加強合格投資者管理,強化投資者的准入資格管理和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審查,加強資金運作全流程的杠桿測算和風險研判,切實執行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制度,強化投資者風險意識和風險警示。加強交易保證金監控,限制過度炒作,鼓勵商品合約類交易場所擴大現貨交收比例。(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市工商局)
(二)防範新型金融機構風險。加強對小貸、擔保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推進行業減量增質,提高風險撥備覆蓋水平。盤活小貸公司抵押資產,防範化解流動性風險,守住「三條紅線」,即不準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不準發放利率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貸款,不準採取暴力、恐嚇等手段非法收貸。加強互聯網小貸公司監管。利用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的契機,推動機構退出,促進政府性擔保公司整合重組,加快市場出清。組織實施融資租賃、典當、保理行業風險排查。對申報從事金融活動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等非金融企業,加強源頭管理和動態監控。(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商委、市外經貿委、市工商局)
(三)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全面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堅持「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明確分工、強化協作,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的原則,通過摸底排查、甄別分類、清理整頓,切實防範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確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十不準」負面清單管理政策落實到位。對風險事件,督促落實涉事機構主體責任,通過訴權、債權、股權轉移,實現風險有效緩釋和化解處理。規范清理各類新型金融機構互聯網業務。(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四)堅決遏制非法集資蔓延勢頭。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提高打非工作常態化、信息化、社會化水平。加強基層網格化管理,督促各區縣(自治縣)全面開通投訴舉報平台,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建設風險預警平台系統,加大群防群治力度。推動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加大積案清理力度,提高案件結案率。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群眾自覺防範和抵制非法集資意識。落實維穩屬地責任,制定非法集資信訪流程管理制度,完善案件進展定期通報制度。(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三、穩妥化解不良金融資產
(一)加強風險協同處置。督促銀行、擔保、小貸等機構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銀擔協同風險分擔機制。對債務規模較大並有3家以上債權銀行或5家以上債權小貸公司的信用風險違約事件,以及同時涉及債權銀行、小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重大信用風險違約事件,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處置措施。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加大核銷力度,做到「應核盡核」;對存在潛在風險的貸款,要提前介入,盤活資產,提升貸款質量。支持金融機構組建各類企業信用風險緩釋平滑機制,為去產能去庫存服務。妥善處置各類信託產品、資產管理產品兌付風險,完善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
(二)提高信用違約案件依法處置效率。推動訴訟案件加快審理、判決和執行。探索在信貸業務中引入公證、仲裁等機制,提高依法清收效率。推進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提高處置抵押物與不良資產效率。強化打擊騙貸和逃廢債行為。(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
(三)拓展不良資產處置渠道。支持國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我市民營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推動市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不良信貸資產收購、託管、轉讓、處置等業務。積極探索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拓展批量處置、代理處置、委託處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降低企業財務杠桿
(一)支持企業置換高息債務。摸清企業高息債務底數,抓住「債轉股」等政策機遇,多渠道支持企業降低過高融資成本。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的企業承擔的非銀行不合理高息債務,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構建風險補償和信用增進等配套機制,引導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協助企業進行債務置換。積極做好債務置換統計分析工作。(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二)完善企業資本金市場化補充機制。大力推動國有和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加強擬上市企業資源培育。做好股票市場改革對接和項目儲備,利用好新加坡、香港等資本市場,拓展海外直接融資渠道。持續擴大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融資規模,加大永續票據、定向可轉換票據等可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創新產品推廣應用。推動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公司(OTC)爭取新三板掛牌推薦試點資格,盡快實現與全國市場互聯互通。發揮好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作用,發展重點行業和區縣引導性基金。積極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股債結合等業務試點。(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
(三)加強監管引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統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監管政策和財政政策,引導改變金融機構經營模式、經營行為、資金配置和收益成本測算。完善重慶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督促金融機構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鏈條」,規范服務收費和銷售行為管理;將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小貸公司融資中心、再擔保體系等風險分擔補償機制落實到位。規范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收費行為。改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盈利考核方式。(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發揮要素市場平台降成本功能。進一步強化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成本、價格發現、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市場秩序和實現金融結算等五大核心功能,加快建設集交易、物流、結算和信息四大中心於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提高要素市場交易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幫助交易各方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強化要素市場倉儲物流、質量監控等服務配套,減少交收成本。做強要素市場結算功能,為交易雙方提供便捷結算服務,支持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手續費用。(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
Ⅲ 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正式擴圍,未來將會出現哪些問題
因為我們位於市場中的各類主體,每天面臨各類不確定風險,導致他們經常無法實現貸款起初所確立的經營目標;
有的經營不善,走向破產倒閉,而有的則入不敷出,苦苦堅持。
除此之外,還有一類市場主體(企業以及個人),它們(他們)經營正常,也具備還款能力,但卻在貸款到期以後,並沒有及時給我們的放款機構歸還相應款項和利息。
我們可以觀察一番淘寶拍賣,當中那些遍布各地的被法院查封房產,可以了解到這類房產經常並不容易找到合適的買家。
雖然淘寶網路上的買家不計其數,但因為大多都是個人消費者的緣故,對他們而言,接手這類可能潛藏各類糾紛的房產,心裡還是會打上一番鼓、經常變得止步不前。
所以,這類房產經常“流拍”、經常落得無人問津。同時,因為相應資產處於“查封”狀態,也導致這類資產不能自由流通到市場當中、流轉給各類生產企業與個人,發揮相應資源的效能,就顯得非常非常浪費。
在這個意義上看,將不良貸款在確定難以回收之後,在訴訟以前就轉讓給專業“接管公司”,也算是務實之舉。
Ⅳ 個人不良貸款可以轉讓了,包括的范圍有哪些
個人不良貸款可以轉讓了!包括消費貸、信用卡透支、經營貸等……
1、從銀行角度講,此舉有助於拓寬個人不良資產處置渠道;
2、從資產公司角度講,在銀行不良資產出貨量呈下降趨勢的情況下,也可以拓寬資產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渠道。
但對於試點之後的處置效果以及收益率等,尚不好判斷。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梁斯認為,個人不良資產轉讓“破冰”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意味著以市場化手段處置不良資產的速度正在加快,這將進一步提升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另一方面,不良資產處置渠道的多元化有助於挖掘更多的市場力量參與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這對市場正常運轉起到了較好的補充,便於提高金融服務的專業化水平。
梁斯談到,首單業務落地後,將對個人不良資產的定價和轉讓後的盤活問題帶來一些可供借鑒的經驗,為後續定價曲線的建立、流動性管理等打下基礎。
Ⅳ 2017年國有商業銀行金融不良資產現狀1000字左右
| 傳統常規處置方式
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可謂多種多樣,其中較為傳統的常規方式包括對不良貸款的清收、重組、核銷,以及通過AMC對不良貸款進行剝離和買斷。詳細信息可以去涅槃網查看。不良貸款的清收包括現金清收、盤活、訴訟保全和以資抵債。其主要難點在於責任不清、手段單一、清收結果受借款人道德因素影響較大,如果採用訴訟手段則成本較高。
不良貸款的重組是在充分評估款風險的前提下,與借款人達成一致以修改還款條件。此種方式主要問題在於重組條件僅適用於部分不良貸款,有時僅是推遲了風險的爆發。
不良貸款的核銷是銀行從利潤中將無法收回的貸款注銷。此法雖可徹底消除不良貸款,但銀行要承擔相應財務損失。
不良貸款通過AMC進行剝離或買斷時,一般是商業銀行將不良貸款包按面值原價或折價出售給AMC。現實中多數時候是以較大折扣出售,相當於銀行自身承擔了折扣部分的損失。
由於通過傳統常規方式處置不良貸款存在諸多「缺陷」,商業銀行一直在探索新的處置途徑,由此出現了一些「非常規」的處置方式。
在本輪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熱潮中,所有試點銀行均發行了基礎資產為對公貸款債權的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包括「和萃2016年三期」、「工元2016年一期」、「建鑫2016年一期」、「交誠2016年一期」、「農盈2016年一期」、「中譽2016年一期」、「中譽2016年二期」在內的總計7單產品。7單產品中,入池貸款為抵質押貸款的佔比最低為73.06%、最高為96.35%,其中房產和土地類資產佔比較高。區別於其他兩種基礎資產採用抽樣的盡調方式,不良對公貸款入池資產則根據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用了現場逐筆開展盡職調查的方式。
1.盡職調查的關注要點
不同於抵押率高達100%的個人抵押貸款,商業銀行的對公貸款中存在較多純信用擔保和保證擔保的擔保方式,其相關債權償付來源更受限於借款人償還意願和擔保人的配合程度,以及當地司法環境和效率。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在對資產池信息及信貸檔案展開核對工作的基礎上,需對資產池所涉及的抵質押物、查封物及借款人和保證人其他相關財產線索進行逐一走訪查看。
2.需關注的法律風險
(1) 抵押財產被其他債權人首先查封
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存在標的債權項下的抵押財產被其他債權人首先查封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於解決抵押財產被其他債權人首先查封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仍需要注意該司法解釋在實踐中貫徹的有效性。
(2) 司法執行中參與分配的問題
在對入池資產進行盡職調查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部分基礎資產存在涉及執行財產參與分配的現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鑒於上述規定,可以認為部分基礎資產涉及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特別是沒有設立擔保物權的債權存有因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被法院依據上述規定適用參與分配的法律風險。
(3) 最高額抵押主債權確定期限尚未屆滿
《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根據抽樣借款合同中可轉讓的協議約定,盡管部分抽樣債權資產項下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確定期間尚未屆滿,但通過商業銀行向受託機構作出關於不再向上述資產項下債務人發放新的貸款或提供任何債務性融資的書面承諾之方式,我們認為商業銀行可以轉讓其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