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流水資料 > 貸款發放環節風險工作指引

貸款發放環節風險工作指引

發布時間:2025-05-03 05:56:04

1. 銀行客戶經理如何防控貸款風險

增強客戶經理風險防範能力的途徑

(一)強化內控機制建設
從體制上,商業銀行要建立收益與風險相匹配的自我約束機制,進一步完善信貸風險管理制
度設計,規范授信業務流程,防範控制環節風險。從客戶經理層面,要嚴格落實授信業務規范,
認真執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各環節的工作標准和操作要求。貸前調查應當做到實地
查看,如實報告授信調查掌握的情況,不迴避風險點,不因任何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調查結論,
客戶經理要為貸前調查的真實性負責任;貸時審查應當做到獨立審貸,客觀公正,充分、准確地
揭示業務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貸後檢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記錄,及時將檢查中發
現的問題報告有關人員,不隱瞞或掩飾問題。

(二)加大商業銀行內部稽核力度

開展內部稽核是對商業銀行業務經營實施監督、評價的有效環節和最後防線。商業銀行應對
風險集中的授信業務開展具有獨立性、權威性的內部稽核,加大稽核頻率與稽核深度。通過對貸
款的行業投向、貸款結構、客戶結構的檢查,分析揭示授信業務的系統性風險;通過對貸款質量
與貸款風險分類真實性檢查,分析揭示潛在風險;通過對貸款授信流程檢查,分析揭示操作性風
險。將授信風險控制在較小程度,獲取化解風險的最佳時機,並以此促進客戶經理增強識別風險
的能力,和自覺執行業務規范的意識。

(三)著力培育信貸風險文化

引導客戶經理樹立自我約束的職業理念,建立上下連通、左右貫穿的風險管理文化,使風險
管理意識成為每個部門、每一級機構、每一層員工自覺的行為。
2004年,我國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首次對商業銀行徵信、授信和授信盡職調查提出了詳盡的盡職要求和評價標准。引入獨立評估機制,對商業銀行道德風險形成過程進行動態、全程、全面的評價和
考核,是防範道德風險較完備的操作手冊。是客戶經理需要認真遵守的職業准則。客戶經理要在技能培訓和業務操作實踐中不斷深化風險意識,強化職業操守,切實維護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安全、高效運行。

2.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會

一、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會?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條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一)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二)及時發現信強貸款管理。(三)為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第四條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一)真實款的風險狀況。(二)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三)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四)審慎性原則。對難以准確判斷借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損失。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五)貸款的擔保。(六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

二、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會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條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
(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
(三)為判斷貸款損失准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第四條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
(二)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
(三)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要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
(四)審慎性原則。對難以准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
(五)貸款的擔保。
(六)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
(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
第七條對貸款進行分類時,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
不能用客戶的信用評級代替對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
第八條對零售貸款如自然人和小企業貸款主要採取脫期法,依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直接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戶、農村微型企業貸款可同時結合信用等級、擔保情況等進行風險分類。
第九條同一筆貸款不得進行拆分分類。
第十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關注類:
(一)本金和利息雖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並、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嫌疑。
(二)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
(三)改變貸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
第十一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一)逾期(含展期後)超過一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並、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者利息已經逾期。
第十二條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重組後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分類。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分類中應當做到:
(一)制定和修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管理政策、操作實施細則或業務操作流程。
(二)開發和運用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操作實施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
(三)保證信貸資產分類人員具備必要的分類知識和業務素質。
(四)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保證分類資料信息准確、連續、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貸組織管理體制,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內部控制機制,保證貸款分類的獨立、連續、可靠。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要對貸款分類制度的執行、貸款分類的結果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季度對全部貸款進行一次分類。
如果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對貸款的分類。
對不良貸款應嚴密監控,加大分析和分類的頻率,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逾期天數是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對信貸資產分類政策、程序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將結果向上級行或董事會作出書面匯報,並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檢查、評估的頻率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十七條本指引規定的貸款分類方式是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各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貸款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於本指引提出的標准和要求,並與本指引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
商業銀行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報備。
第十八條對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項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項目,也應根據資產的凈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
分類時,要以資產價值的安全程度為核心,具體可參照貸款風險分類的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貸款分類及其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貸款分類的數據資料。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核銷貸款損失。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依據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貸款分類方法、程序、結果及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核銷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各類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信用社。
政策性銀行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類制度,但不應低於本指引所提出的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發布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以本指引為准。

三、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國銀監會二○○七年七月三日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條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一)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三)為判斷貸款損失准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第四條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一)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二)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三)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要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四)審慎性原則。對難以准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五)貸款的擔保。(六)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第七條對貸款進行分類時,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不能用客戶的信用評級代替對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第八條對零售貸款如自然人和小企業貸款主要採取脫期法,依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直接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戶、農村微型企業貸款可同時結合信用等級、擔保情況等進行風險分類。第九條同一筆貸款不得進行拆分分類。第十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關注類:(一)本金和利息雖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並、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嫌疑。(二)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三)改變貸款用途。(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五)同一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第十一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一)逾期(含展期後)超過一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二)借款人利用合並、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者利息已經逾期。第十二條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重組後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分類。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分類中應當做到:(一)制定和修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管理政策、操作實施細則或業務操作流程。(二)開發和運用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操作實施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三)保證信貸資產分類人員具備必要的分類知識和業務素質。(四)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保證分類資料信息准確、連續、完整。(五)建立有效的信貸組織管理體制,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內部控制機制,保證貸款分類的獨立、連續、可靠。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要對貸款分類制度的執行、貸款分類的結果承擔責任。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季度對全部貸款進行一次分類。如果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對貸款的分類。對不良貸款應嚴密監控,加大分析和分類的頻率,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第十五條逾期天數是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的期限管理。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對信貸資產分類政策、程序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將結果向上級行或董事會作出書面匯報,並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檢查、評估的頻率每年不得少於一次。第十七條本指引規定的貸款分類方式是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各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貸款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於本指引提出的標准和要求,並與本指引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商業銀行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報備。第十八條對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項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項目,也應根據資產的凈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分類時,要以資產價值的安全程度為核心,具體可參照貸款風險分類的標准和要求。第十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貸款分類及其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貸款分類的數據資料。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核銷貸款損失。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依據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貸款分類方法、程序、結果及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核銷等信息。第二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各類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信用社。政策性銀行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類制度,但不應低於本指引所提出的標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第二十五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發布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以本指引為准。

四、銀行經營性風險指標有哪些?

(一)風險水平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1.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分別計算。

1.1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

1.2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

1.3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

2.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

2.1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2.2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

2.3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

3.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

3.1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

3.2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4.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二)風險遷徙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1.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

2.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三)風險抵補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1.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

2.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

3.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

核心指標的設置實質

核心指標的設置實質是將風險量化的方法,同時通過持續監測,衡量哪些做法是可行的,而哪些是不可行的,從而逐漸減少風險,將風險降至最低。風險量化的第一階段主要是計量和跟蹤,必須要知道如何對數據進行量化,這是一項極具挑戰的工作。大多數歐洲和美國的銀行,目前都在經歷這樣一個階段。這些信息要以一種系統的方式收集,而且必須量化。第二階段是評估的階段。當銀行量化有關信息之後,要對它進行衡量,因此在第二階段需要很多相關技術的開發。銀行可以建立來自於內部和外部的風險損失事件資料庫,並從數據中擬合風險損失的分布,通過設置一個置信區間,比如95%,銀行就可以計算出風險損失,也就可以為其分配資本了。為風險分配資本的最大好處就在於,當銀行遭受某種災難性損失的時候不至於癱瘓,甚至於倒閉。而到了第三階段,就是向各個管理層提供數據,以讓他們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解決所面臨的問題。

3. 三法一指引在現實工作的指導意義

近來,中國銀監會先後發布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四項金融法規,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從受理與調查的程序、風險評價與審批的要求、合同簽訂的方式、發放與支付的方法、法律責任以及貸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定,為各類貸款業務的審慎經營及管理明確了方向。「三法一指引」的施行,為我們農業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新的手段,我們將以此作為新的起點,提高認識,加強管理,規范信貸操作流程,切實提高信貸業務的精細化管理,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促進農業銀行信貸業務合規、健康、持續的展。一、「三法一指引」有利於促進農業銀行完善貸款風險監管制度,促進貸款業務的健康規范發展。近年來,農業銀行不斷完善了各類貸款的風險管理體系,規范了貸款的操作程序,初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貸風險控制機制,取得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但在向全功能商業銀行轉型的過程中,我行的信貸管理模式還比較粗放,個別環節還存在一定的疏漏,貸款支付管理相對較為薄弱。在實際貸款活動中,部分貸款資金並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不但容易造成銀行信貸資金管理難的問題,還容易帶來信貸資金風險,使貸款資金難以收回,危害銀行的資金安全。而「三法一指引」為我行加強這方面的管理指明了正確的方向,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思路,對於引導我行規范信貸資金管理,完善貸款風險監管制度,防控信貸風險,促進貸款業務的健康規范發展有著積極的、現實的指導意義。二、「三法一指引」有利於提高員工的合規意識與責任意識,促進農業銀行貸款業務的精細化管理。精細化管理是一個企業實現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目前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大趨勢,它不但對銀行宏觀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對每個部門、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提出了高標准。「三法一指引」從加強貸款的整個流程的管理出發,將貸款管理過程中的每一環節進行細分,同時要求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要求建立貸款和操作環節的考核與問責機制,有利於提高農行員工的合規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貸款業務經營的規范化和管理的精細化,推動銀行業貸款業務的良性發展。三、「三法一指引」有利於銀行提高合規認識,加強對貸款業務的項目管理,促進業務合規發展。農業銀行目前開辦的個人貸款業務是銀行業貸款業務中的一大類別,也是「三法一指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個人貸款業務面對的是形形色色、需求各異的中小客戶,它包括了個人經營貸款、住房按揭貸款、二手房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助學貸款等。由於個人貸款業務面對的借款人群體比較分散、信息嚴重不對稱、財務制度不健全或者根本就沒有財務,所以個人貸款的調查、審查、風險評估與貸後管理的難度就更大。銀監會出台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管理提供了正確的方向和思路。結合我行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的實際情況,我認為需要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完善貸款受理和調查的流程,細化調查程序,除了實地調查和電話查問外,還需要完善對貸款人的背景調查,通過第三方、第四方進行多方位的交叉驗證,確保貸款用途合規,貸後管理方便、快捷、有效;二是要進一步完善風險評價與審批流程,要重點關注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同時建立健全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提高風險評估的全面性與審批流程的科學性,力爭降低風險;三是要健全協議、發放與支付機制,科學合理設計合同的條款內容,保證協議的合法性、嚴肅性和有效性,同時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要完善支付制度,通過對借款人的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四是要建立健全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及追究制度,明確調查、審查、審批等崗位的分工與責任,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同時結合《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法律責任」部分和其他金融法規進行培訓,不斷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引導員工學法、知法、懂法、用法。總之,「三法一指引」的出台對農業銀行進一步規范貸款操作流程和相關手續,防範信貸風險,保障信貸資金安全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今後,我們將積極貫徹落實好「三法一指引」,用「三法一指引」來指導我行信貸業務,約束經營行為,防控信貸風險,從而實現各項業務依法合規經營、審慎規范操作,促進農業銀行信貸業務的健康、持續發展。

4. 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

如何加強信貸風險管理,提前識別和有效控制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在構建現代金融企業的進程中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造成信貸風險的主要原因

從內部來看:一是客戶經理的素質風險。一些業務素質偏低的客戶經理,一般很難對一筆貸款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使貸款風險增大;而品德素質較差的客戶經理,責任心不強,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有些甚至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把貸款置於損失邊緣。二是管理機制未能奏效帶來的管理風險。例如,貸前調查不細致,缺乏對客戶償債能力、經營現金流及信用狀況的全面把握,致使向不符合借款條件或不具備償還能力的客戶發放貸款形成風險;貸後管理不到位,缺乏對企業的全面掌控,不能在第一時間識別風險,喪失最佳退出時機,等等。

從外部來看:一是借款人經營狀況發生變化帶來的經營風險。貸款一旦放出,主動權轉移到借款人這邊,借款人的經營風險將直接影響到貸款安全。二是擔保失效帶來的擔保風險。部分企業之間通過互保、連環保等方式形成了「貸款擔保圈」,涉及的債權債務關系極為復雜,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貸款擔保懸空,造成了「擔而不保」的現象。此外,抵押物價值縮水、變現困難等因素,也使擔保能力大大弱化。三是中介機構提供不真實資料帶來的中介風險。信貸政策要求借款人必須提供企業財務報表、資產價值報告等有關資料,並且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公司等中介機構審計或評估通過。但少數中介機構為了某些不正當收益,為借款人出具了不真實的報告,增加了商業銀行貸款風險。

防範信貸風險的主要途徑

(一)加強准入管理。在授信環節,做到科學核定總量、明確區分種類、嚴格遵循許可權;在用信環節,做到深入調查、詳細審查、充分審議、嚴格審批,提出行之有效的限制條件和管理措施;在審查環節,探索建立獨立審查制度、審查合議制度、審查咨詢制度以及審查監理制度。對正常貸款,以加強維護和深度開發為主,持續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和信用便利;對關注貸款,密切關注不利因素的變動趨勢,確保擔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抓住客戶資產變現、對外融資、改制重組、經營改善等時機相機退出;對可疑貸款,果斷、依法強制清收。

(二)加強預警監控。風險預警是防範信貸風險的一項重要舉措。良好的預警機制,可以前移風險關口,達到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的效果。要實現「多渠道」預警,創新信貸風險監測預警手段,綜合運用信貸管理系統、專業統計報表以及各類媒體獲取風險信息和數據,構建風險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形成「多角度觀察、多方面分析、多渠道傳遞」的工作局面。要實現「零距離」預警,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監測指標體系,提高監測的真實性、時效性、准確性。

(三)加快信貸調整。市場經營條件下常盛不衰的企業不多,有前瞻性地加大信貸退出力度,才能有效防止信貸資產質量惡化。在客戶退出上,要切實實現「三個轉變」:一是由事實風險退出向潛在風險退出轉變。前移風險關口,動態跟蹤各類貸款遷徙變化趨勢,提高對發展趨勢的預見性。二是由被動性退出向主動性退出轉變。統籌規劃,盡早打算,通過催收、核銷、審批控制等手段,主動壓縮規模小、效益低、前景差、風險高的企業貸款余額。三是由戰術性退出向戰略性退出轉變。信貸結構調整不能操之過急,必須掌控好節奏和力度,防止在退出中形成不良。

(四)加強貸後管理。貸後管理就是要不斷發現營銷機會和客戶風險預警信號,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對策並付諸行動。要建立貸後管理考核體系,把客戶檢查過程、信息分析過程、預警預報過程、客戶退出過程等納入信貸工作整體考核范疇,針對每個管理環節和要素制定考核標准和依據,促使貸後管理人員經常、自覺、深入地實施貸後管理,讓概念化的管理具體化。要建立差別化的風險監控制度,在密切監測風險變化的同時,做好對邊緣貸款的動態跟蹤和監測,制訂完善的風險監控方案,及時化解潛在風險。

(五)培育合規文化。要注重培育客戶經理良好的職業操守,做到始終不越思想道德這條「防護線」,始終不碰規章制度這條「警戒線」,始終不違犯法律這條「高壓線」。要注重建立與合規文化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明確傳遞一種信息,即:獎勵那些善於發現風險、揭示風險、規避風險的員工,懲罰那些違反貸款規則、製造貸款風險、不顧貸款風險的員工,切實在內部形成一種「不以效益為由簡化貸款程序,不以發展為由變通規章制度,不以同業競爭為由放寬准入條件」的良好氛圍。

5.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指引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第五條 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並購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進行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二)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
(三)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四)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五)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
(二)並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一)發展戰略整合;
(二)組織整合;
(三)資產整合;
(四)業務整合;
(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三)並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四)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五)並購中使用的債務融資工具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上述風險因素,根據並購雙方經營和財務狀況、並購融資方式和金額等情況,合理測算並購貸款還款來源,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所支持的並購項目的財務杠桿率,確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防範高杠桿並購融資帶來的風險。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 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
(二)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三)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四)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並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確認並購交易的真實性,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並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一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二十一條 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
第二十二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本行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對本指引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貸前調查,了解和掌握並購交易的經濟動機、並購雙方整合的可行性、協同效應的可能性等相關情況,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一)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重要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
(二)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於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
(三)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的主要或專用賬戶的監控條款;
(四)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本指引第三十一條所述的關鍵條款約定在並購雙方出現以下情形時可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東的變化;
(二)經營戰略的重大變化;
(三)重大投資項目變化;
(四)營運成本的異常變化;
(五)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產生新的重大債務或對外擔保;
(七)重大資產出售;
(八)分紅策略的重大變化;
(九)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發生重大變化;
(十)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與貸款支付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至少包括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和並購合規性條件已滿足等內容。
商業銀行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加強對貸款資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資金流向監控,防範關聯企業藉助虛假並購交易套取貸款資金,確保貸款資金不被挪用。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在貸款存續期間定期報送並購雙方、擔保人的財務報表以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加強貸後檢查,及時跟蹤並購實施情況,定期評估並購雙方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計劃與還款來源是否匹配,對並購交易或者並購雙方出現異常情況的,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貸款安全。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加大貸後管理力度,特別是應確認並購交易得到實際執行以及並購方對目標企業真正實施整合。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借款合同中關鍵條款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不低於其他貸款種類的頻率和標准對並購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計提撥備。
第三十八條 並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並購貸款業務內部報告的內容、路線和頻率,並應至少每年對並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貸款風險分類趨降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提高內部報告、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在並購貸款的不良貸款額或不良率上升時應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報告、檢查和評估:
(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
(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
(四)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的情況;
(五)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貸款支持已獲得目標企業控制權的並購方企業,為維持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而受讓或者認購目標企業股權的,適用本指引。
第四十二條 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雙方是指並購方與目標企業。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8〕84號)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與貸款發放環節風險工作指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貸款10000元利率是多少 瀏覽:131
公積金貸款擔保費能退到哪裡 瀏覽:602
工商銀行貴陽分行員工無息貸款買房 瀏覽:128
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瀏覽:984
有哪些可以手機貸款的app 瀏覽:411
馬上消費金融貸款能退嗎 瀏覽:145
網上申請貸款還不了怎麼辦 瀏覽:441
貸款的工作內容怎麼寫 瀏覽:968
建行公積金貸款房產證抵押貸款 瀏覽:183
小額貸款口子利息低的 瀏覽:507
農村信用貸款怎麼還 瀏覽:256
網上貸款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嗎 瀏覽:419
汽車未還請貸款能過戶嗎 瀏覽:583
25萬車貸款每月還多少錢 瀏覽:162
抵押貸款住房評估值 瀏覽:628
臨沂市翔宇小額貸款 瀏覽:463
股東個人貸款用於公司經營 瀏覽:223
為什麼貸款要看銀行流水 瀏覽:481
把房產轉移到公司去做貸款 瀏覽:684
個人消費貸款審批多久 瀏覽: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