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院關於小額貸款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批復規定:「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該《批復》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的批復,終於讓爭議塵埃落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B.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目前在法律和實踐層面尚未達成統一意見。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為金融機構的觀點主要包括: 功能本質相同:小額貸款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方面的功能本質上是一樣的,應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 監管和管理方式:小額貸款公司由省級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門監管,其設立程序、業務范圍和管理方式都具有金融機構的性質。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如《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和《關於2010年中資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疇。 地方政府文件:部分地方政府行政文件也明確將小額貸款公司定義為非公眾、非存款類小型金融機構。
反對小額貸款公司為金融機構的觀點主要包括: 金融監管層面未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未將小額貸款公司列為金融機構,且小額貸款公司並非由銀監部門批准設立。 金融功能不等同於金融機構:具有金融功能作用並不等同於金融機構,正在制定過程中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中,小額貸款公司與其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予以區分。 民事審判實踐: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涉及的貸款糾紛多認定為屬於民間借貸糾紛,而非金融糾紛。 刑法規定:根據刑法體系解釋的原理,如果認定小額貸款公司系金融機構,將涉及一系列罪名的認定問題,在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均未明確其金融機構性質的前提下,不宜將其視為金融機構。
綜上所述,由於法律和實踐層面的差異,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的問題尚未有定論。
C. 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
關於適用范圍問題。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