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被中介公司包裝貸款,我觸犯法律了嗎
如對方涉嫌欺詐建議您及時報警處理,耐心等待警方調查結果,後續發生爭議可以委託律師介入,最大程度維護您的合法權利。如果參與信用卡詐騙、騙取貸款、虛開發票等犯罪,就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根據這一規定,構成欺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欺詐人具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故意,是指欺詐人明智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第二,欺詐人具有欺詐行為。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通過語言、文字或活動有意隱瞞事實或告知虛假情況的行為。包括為使被欺詐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保持錯誤等,而實施的虛構、變更、隱匿事實的行為。
第三,被欺詐人陷於錯誤是基於欺詐人的欺詐,即被欺詐人並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詐之故陷於錯誤。這里的錯誤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的認識缺陷。
如果被欺詐人未陷於錯誤,即使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和行為,也不發生欺詐的法律後果。同時要求欺詐與陷於錯誤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第四,被欺詐人因錯誤認識而為一定的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欲成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被欺詐人在為意思表示時認為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會引起期望的法律後果。而事實上因受欺詐,其意思表示不會發生期望的法律後果。
另外,欺詐必須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有利於社會、他人,善意欺詐,不構成欺詐。
欺詐的構成要件有:
(1)一方需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態度。
(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兩種。
(3)被欺詐方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的判斷。也就是指欺詐的行為與陷入錯誤判斷的結果之間有相當之因果關系。
(4)被欺詐人基於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被欺詐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被欺詐人的錯誤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詐人的欺詐所致。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
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欲成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王利明《民法新論》上卷第376頁)。
可見,意思表示是一種行為,是表意人將心理狀態表示於外部的行為。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為、表示意思。
意思表示人慾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達行為人內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為;通過表示行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誠信原則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則,其要求當事人應當以善意的、誠實的、自覺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一原則的規定是為了平衡當事人與當事人、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2. 包裝貸款違法嗎
包裝貸款不違法,最好不要包裝,銀行會查出來的。影響以後貸款。一般銀行對徵信的要求:當前不能逾期,半年內不能有兩次逾期,兩年內不能連續3次,累計6次未按時還款。
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
1、年齡在18-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3、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3. 我2011年通過平安普惠工作人員幫我包裝資料向光大銀行貸款,然後收取15個點請問是屬於合法的嗎
提供「包裝自戀」不合法,平安普惠工作人員也不會承認,收取15個點他們的名目會是「財務顧問費」,國家沒有相關標准,所以也就不存在違法的問題。
4. 給別人包裝然後貸款,這個合法嗎
1、盜用名義貸款的多數是購房貸款;
2、到銀行去,要求出示貸款合同;
3、如果是與銀行內部人員勾結,騙取貸款,有可能構成犯罪,可以揭發。
5. 我是個人中介沒有執照,帶人做包裝貸款違法嗎。背操作方騙了會承擔什麼責任。
您好,目前金融中介是不被允許的,協助他人偽造資料的,將視為共同詐騙,貸款方發生逾期詐騙的,如果供出中介,中介負有法律責任
6. 中介公司做假資料貸款需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中介公司做假資料貸款,涉嫌貸款詐騙,適用刑法193條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