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針對農村貧困戶的五萬元無息貸款政策是什麼
銀行無息貸款的條件 :
1、年齡18周歲至4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有固定住所和營業場所證明。
2、資金證明。貸款申請人的投資項目要求已經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這是銀行衡量是否借貸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創業貸款金額要求一般最高不超過貸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流動資金,以及購置(安裝或修理)小型設備及特許連鎖經營所需資金總額的70%。
3、結算賬戶。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所貸款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營業收入要經過銀行結算。
4、貸款擔保。貸款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包括房產抵押、存單質押以及第三方擔保三種形式。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5、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貧困戶貸無息貸款後無分紅擴展閱讀:
我國今年的經濟狀況不斷下滑,對農業農村發展的沖擊不斷顯現,尤其是農民就業困難加劇、部分農民工返鄉迴流,會對農民就業增收帶來不利影響。為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發展,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針對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就業重點群體和困難人員,提高其金融服務可獲得性,明確支持對象、標准和條件,貸款最高額度由針對不同群體的5萬元、8萬元、10萬元不等統一調整為10萬元,由各級財政全額貼息。
無息貸款政策申請條件:
具備以下農民工創業無息貸款條件,方可申請:
1、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
2、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4、自籌資金不低於項目所需資金的40%。
5、無不良紀錄,信用良好。
6、應通過創業培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
㈡ 建檔立卡貧困戶脫貧後免息貸款還能申請嗎
1、貧困戶申請、直接貸給貧困戶。
2、貧困戶申請、貸給貧困戶,貧困戶把錢交給大戶(企業),與大戶(企業)簽證分紅協議。
3、貧困戶申請、貸給大戶(企業),但大戶(企業)必須與貧困戶簽訂帶動發展、或分紅協議。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6、貸款人需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使用貧困農戶的貸款額度,並作為承貸主體,承擔貸款全部償還責任。
㈢ 貧困戶如何申請無息貸款
一、貧困戶可以申請貸款,但是無息貸款不行,除非可以滿足以下條件:
1、借款人家庭困難,需要有國家的支持;
2、借款人為人正直,信守承諾;
3、借款人申請貸款用以支持的項目,是國家政策性的;
4、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還款能力。
二、申請方式
1、貧困戶申請、直接貸給貧困戶。
2、貧困戶申請、貸給貧困戶,貧困戶把錢交給大戶(企業),與大戶(企業)簽證分紅協議。
3、貧困戶申請、貸給大戶(企業),但大戶(企業)必須與貧困戶簽訂帶動發展、或分紅協議。
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
第五條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㈣ 茶陵縣貧困戶的伍萬元無息貸款,能讓一個人全部貸走嗎然後要貧因戶簽名,一戶給2500元,勿悠!
這個是政府出台的一項金融扶貧政策,分貸統還,只要是參與了的平困戶每年都能拿到分紅2500元,一般是三年,多的有5年至7年,而且不需要貧困戶支付利息和本金,並不是什麼騙貸。
有的時候要分清局勢,有問題可以找政府相關部門核實。
㈤ 「低保戶扶貧無息貸款」是什麼意思
國家的精準扶貧政策,對象是低保戶,低保戶可以向國家貸款(不給現金)。只能做為成款3
年後支取利息,並且只給出具張白條.
㈥ 農村扶貧貸款被分紅是怎麼回事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農村信用社作為地方性金融機構,是省內機構網點最多、從業人員最多、服務范圍和對象最多的金融機構,所以扶貧貸一般由農村信用社主辦。
扶貧貸款有國家財政扶持力度,一般都有國家貼息政策,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扶貧貸款承貸主體的選擇是扶貧貸款投放的重要「門檻」,加強對扶貧貸款准人條件的嚴格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項目的風險。作為政府部門更希望貸款投向於生產困難的企業和急需解決貧困的農戶。而作為貸款主體的銀行首先選擇貸款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根據農銀發[1998]99號《中國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種養、林果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扶貧經濟實體項目,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20%。而在我州當前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嚴重,自有資金嚴重不足,這無疑使大部分企業被拒之扶貧貸款門外。企業如此,對於貧困地區的個人來說,確實過於貧困沒有償貸能力,也使信貸主體對其失去信心,從而使承貸主體對扶貧貸款的需求與信貸主體對承貸主體的選擇矛盾加劇。
㈦ 貧困戶怎麼申請國家無息貸款
一、貧困戶可以申請貸款,但是無息貸款不行,除非可以滿足以下條件:
1、借款人家庭困難,需要有國家的支持;
2、借款人為人正直,信守承諾;
3、借款人申請貸款用以支持的項目,是國家政策性的;
4、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還款能力。
二、申請方式
1、貧困戶申請、直接貸給貧困戶。
2、貧困戶申請、貸給貧困戶,貧困戶把錢交給大戶(企業),與大戶(企業)簽證分紅協議。
3、貧困戶申請、貸給大戶(企業),但大戶(企業)必須與貧困戶簽訂帶動發展、或分紅協議。
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
第五條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㈧ 貧困戶2020年11月3日借的2萬元無息借款2021年11月3日一年期利息什麼時間能補
一年以內
貧困貸款基本在一年以內就會返還利息了,要看你的貸款時間是多久,具體的話可以看看貸款合同裡面有詳細的說明和約定。申請方式貧困戶申請、直接貸給貧困戶。貧困戶申請、貸給貧困戶,貧困戶把錢交給大戶(企業),與大戶(企業)簽證分紅協議。貧困戶申請、貸給大戶(企業),但大戶(企業)必須與貧困戶簽訂帶動發展、或分紅協議。
㈨ 2017年貧困戶辦理的無息貸款後來脫貧了無息貸款就不作數了嗎
無息貸款還是做數的,一般要求脫貧以後,要保持三年時間不變。
㈩ 村書記說有個基金會要以我們貧困戶的名義貸款每人五萬,有分紅,叫我們簽名,不簽就取消個別低保,可簽嗎
不可以簽,可以向黨委、政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根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相關規定:
第一章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
第二條 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1、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2、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
3、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報銷、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4、設立「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5、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和政府或者根據職責開展對本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0)貧困戶貸無息貸款後無分紅擴展閱讀
根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相關規定: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