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需要提供什麼手續
由於目前許多農村的宅基地是並沒有有關證書的,不能售賣,也不能當做質押物用。即便有有關有效證件,有關企業也不會下款讓你。我國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使用權辦理銀行貸款,由於完成質押權而缺失農村宅基地的群眾,如果不能再度分到農村宅基地的定居,將解決不了。房子能夠封查,但地不可以賣,也將造成質押權沒法正常的完成,
缺乏流動資金的,想做一番事業的嗯,也影響了他們的發展趨勢,所以說,現在國家頒布,土地確權政策,便是要把農村宅基地能夠開展房產抵押貸款,也必然將執行的新政,所以說大家第地個地區現在還沒有執行,嗯,我覺得在不久的將來肯定會保證抵押貸款,這些問題通過專家教授論述,嗯,利依然超過弊,因此說的我國進行對農村宅基地開展土地確權,但是現在各個地方還不能用農村宅基地去進行抵押借款
❷ 農村宅基地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可見,農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應當是有效的。
雖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築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將房屋拆除後以建築材料還債,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也是一種浪費。而且,最高法院曾專門作出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另外,國土資源部「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的規定,限制了農民對房屋的買賣。因此,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一般不願意接受借款人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建議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擔保,一般情況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❸ 現在農村宅基地能抵押貸款嗎
部分地區農村宅基地可以抵押貸款。宅基地抵押貸款應當以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取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同時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宅基地可以設定抵押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❹ 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貸款
部分地區農村宅基地可以抵押貸款。宅基地抵押貸款應當以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取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同時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宅基地可以設定抵押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❺ 農村宅基地能申請貸款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辦理的。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❻ 農村宅基地可以貸款嗎
農村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不能貸款…
❼ 農村宅基地證可以貸款嗎
宅基地證不可以貸款。宅基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個人對宅基地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抵押宅基地證辦理貸款屬於無權處分,其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